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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與寬恕︰重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

憤怒與寬恕︰重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

Anger And Forgiveness: Resentment, Generosity,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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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政治正義讓個人與公共的道德情感持續轉變,
法律思考不能自外於社會價值與個人情感。

納思邦教授以精彩論述將情感、法律、政治揉而為一,旁徵博引文學、宗教、哲學、倫理各方文獻,綴以詩歌、神話、經典,爬梳了影響現代法律形成的「憤怒」、「寬恕」等情感價值的歷史根源及脈絡,並探究它們與正義的關係。
書中首先剖析「憤怒」何來及其在許多領域的應用,包括人際關係、職場、刑罰體系,論述憤怒與經常隨之而來的報復心態在規範與道德上的錯誤。接著探究宗教與文化意義下的「寬恕」,主張以超越寬恕的「慷慨」作為追尋正義與立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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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一開始便以古希臘知名悲劇作家艾斯奇勒斯的三部曲《奧瑞斯提亞》(Orestia)概括了核心論點。在該劇的最終,雅典娜通過建立法院、法官和陪審團,結束了血腥的復仇循環。理性制定的法律取代了古老的復仇女神,但憤怒和報復沒有被放下,只是被改造了。

納思邦透過神話故事闡釋了在規範層面上,「憤怒」如何「總是成問題的」。憤怒預設了兩個觀念:一,在重要的人或事上,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二,如果犯錯者以某種方式吃到一些惡果,那會是件好事。而為憤怒辯護的方式通常有三種。首先,憤怒對尊嚴和自尊來說是必要的,沒有它,溫順的人會被壓制和羞辱。其次,如果不對犯錯者發怒,就不是認真對待他們。第三,憤怒是對抗不義的動力。

然而,納思邦拒絕這三種主張。在政治領域中,她以甘地、馬丁路德金恩和曼德拉為例,證明在不訴諸憤怒行動的情況下,也可以擁有力量、尊嚴和反抗不義。

那麼寬恕呢?在納思邦看來,寬恕不見得謙順溫和。相反的,寬恕與憤怒有著內在的聯繫。寬恕的「道路」始於人們對於他人所造成的傷害感到極度憤怒。然後透過某種包含面對、認錯、道歉與「處理」在內的程序,受傷害的人以勝利之姿崛起,消除憤怒的情緒,他的主張獲得理解而願意施予不憤怒的恩惠。納思邦稱之為「交易式寬恕」。

納思邦主張,我們應該向前看,而不是停下來赦免罪過,就好像傷害過我們的人在請求我們的赦免。她以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為例,那是一種寬恕的建設性替代方案,人們只被要求承認自己做過些什麼,摒棄了「貶抑、懺悔、悔罪和寬恕的機構」。


★納思邦以其一貫優雅、精準、熱情的風格與極寬廣的研究,探索正義底下兩股看似對立的情緒︰憤怒與寬恕。她認為它們都帶有報復意味,從而都是有問題的。她主張超脫這兩種情緒,當個「部分斯多噶、部分愛的造物的人」。這本書提出一個重要且及時的挑戰,是值得對哲學、心理學、政治學、宗教感興趣,或者只是想瞭解如何在今日世界生活的讀者一讀的佳作。
――美國堪薩斯大學榮譽心理學教授C. Daniel Batson

★充滿哲學與社會科學界前所未有的洞見,包括在憤怒與寬恕、暴力與非暴力的脈絡下,對甘地、金恩博士與曼德拉做了概念上的比較。納思邦向來是聲譽卓著的學者,持續展現多元才華,以當代政治分析見長。她揭示了這些群眾運動的領袖如何診斷恐懼中的憤怒與暴力根源,並以寬恕為解藥。而後她進一步將這些重要理念擴展到新方向。這種獨特的理論使她的作品成為欲瞭解今日政治與社會的人所必讀。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榮譽政治學教授Dennis Dalton

★本書迫使人權運動者思考自己的行動,辨別報復性想法及處理犯罪與懲罰的理性方法,以及探討正義理論時不應受到貶低及報復心態所影響。「轉化的憤怒」植根於公益與社會福祉,納思邦展現其改革的潛力。在政治學上,那是壓迫體制與進步體制的差異所在。納思邦援引歷史上曾經改變加害與被害關係的重要事件,說明憤怒對社會公益的有限角色。」
――印度最高法院大律師Indira Jaising

★這部讓人驚豔的著作揭示了像是南非這類地方的政治思想與實踐,在這樣的地方憤怒通常被認為是沒有效用的,而寬恕則是代代傳承的人性中必要的成分。藉著連結古希臘人的思想與金恩博士、曼德拉與甘地這類當代社會運動者,納思邦創造了人類互動往來的新基礎,在這項基礎上憤怒可以重新定義為一種資源,而寬恕則從報復的邏輯中獲得釋放。
――南非自由邦大學副校長Jonathan D. Jansen

★我很訝異也很高興。一位自成一格中上階級的白種盎格魯薩克遜新教徒美國人以古希臘羅馬的文獻與當代哲學,提出比其他多數歷史學者與政治學者更好的解釋,說明何以在南非我們能將種族隔離的利劍轉化為憲政民主之犁刀。做得好,納思邦,報復不是我們要走的路。
――南非自由鬥士、作家與憲法法院大法官Albie Sachs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
當代最多產、最具獨創性的思想家,論述橫跨法律、社會、政治、倫理領域。
芝加哥大學恩斯特‧弗洛恩德法律與倫理學傑出貢獻教授(Ernst Freund Distinguished Service Professor),任教於哲學系、法學院、神學院。納思邦教授是美國當代著名的自由主義學者,出身戲劇及古典學研究,專攻古希臘哲學、情感哲學;她也是女性主義倫理學的重要理論家,論及倫理及法律問題時強調情感的地位。近年來她積極投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共同關注第三世界的經濟問題和婦女問題,也為社會正義的各種議題發聲。她啟發自亞里斯多德和馬克思及經濟學的「能力取徑」,讓政治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獲得嶄新面貌。
著作等身,包括︰Love's Knowledge, 1990、The Therapy of Desire, 1996、Cultivating Humanity, 1998、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2001、Upheavals of Thought: 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 2003、《逃避人性》(Hiding From Humanity, 2004)、《正義的界線︰殘障、全球正義與動物正義》(Frontiers of justice, 2005)、The Clash Within: Democracy, Religious Violence, and India's Future, 2008、Creating Capabilities: The Human Development Approach, 2013、Political Emotions: Why Love Matters for Justice, 2015、Not for Profit: Why Democracy Needs the Humanities, 2016等書。


譯者簡介

高忠義
台灣高雄人。中國律師、台灣大學國發所博士生、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碩士。曾任國會助理、部會首長祕書、電子業、金融業公司法務。譯有商周出版的《合理的懷疑︰從辛普森案批判美國司法體系》、《老年、社會、法律經濟學》、《刑事偵訊與自白》、《失控的懲罰》、《如何做個好法官》等十餘本著作。詮智法律翻譯工作室負責人,http://transwise.pixnet.net/blog。

相關著作:《失控的懲罰》《如何做個好法官》《氣候變遷政治學》《英文契約全攻略》《道德部落:道德爭議無處不在,該如何建立對話、凝聚共識?》

 

目錄

第一章 導論︰從復仇女神到慈善女神
一、憤怒因法律而轉變
二、轉化的憤怒
三、道歉與寬恕的文化


第二章 憤怒:軟弱、償還、貶低
一、憤怒:失去的連結
二、憤怒:認知、感覺、幸福論
三、憤怒的要素
四、憤怒與償還
五、三條路徑;轉化
六、轉化的憤怒,理性的情緒;憤怒的工具性角色
七、上帝的憤怒
八、憤怒與性別
九、憤怒與其他「反應的態度」:感激、悲傷、厭惡、憎恨、蔑視、羨慕
十、憤怒情緒的守門員:好脾氣


第三章 寬恕:系譜學
一、寬恕與系譜學
二、猶太人的贖罪:作為與不作為的紀錄
三、基督教的交易式寬恕:內在領域的功過紀錄
四、無條件的寬恕
五、另一股思想:浪子回頭與馬勒的愛之宗教
六、猶太教傳統中的異議
七、承認人的脆弱


第四章 親密關係:憤怒的陷阱
一、脆弱與深度
二、親密關係與信任
三、錯誤的社會價值:羞辱與控制
四、父母對小孩的憤怒:壞女孩
五、孩子對父母的憤怒
六、感激與互惠
七、戀人與配偶:壓力
八、戀人與配偶:背叛、分手
九、對自己的憤怒
十、法入家門


第五章 中間領域:修正的斯多噶主義
一、日常生活的憤怒
二、斯多噶學派關於中間領域的主張
三、在因果互動中的歸因錯誤和扭曲評價
四、中間領域的中間:同事與夥伴
五、自發性的感激
六、損及福祉:交由法律處理
七、好脾氣


第六章 政治領域:日常的正義
一、慈善女神
二、問題同樣在於錯誤的社會價值
三、惡行與法治:應報主義者與矯正主義者的挑戰
四、不憤怒與刑事法
五、寬赦:將事後因應與事前防範相連結


第七章 政治領域:革命正義
一、高貴的憤怒?
二、轉型的故事:帕頓的《哭泣的大地》
三、革命的不憤怒:理論與實務
四、曼德拉奇特的慷慨慷慨
五、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


結論:世人的目光

附錄一:情緒與《思想的劇變 》
附錄二:憤怒與譴責
附錄三:憤怒與其形類
 

推薦序
合理對話下的荊棘進步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李茂生

最近刑法學界頗被重視的議題之一不外是民粹刑法。民粹主義的本意是與菁英主義相對的平民主義,意指政治應以民眾之意或利益為歸依,然而如今已經被濫用。姑不論為何民粹一語會被濫用的原因,以目前被誤用的定義而言,所謂的民粹就是指一種不分是非的、被操弄的集團情緒,會影響到制度的創建與運作,而後果則是使情況愈來愈糟。
在台灣被詬病的民粹產物頗多,尤其在政治的場合,幾乎俯拾皆是,不過一般而言,只要稍微沉靜下來,除非是已經沉迷於其中的少數,大部分的人都會「覺醒」,等待下一次再度興奮可發洩情緒的機會。當然,如果局勢不佳,這類的機會不斷發生,每次的激情都有殘留的話,會變成積憤,最終導致社會的撕裂。
反之,在刑事法的領域或謂犯罪的領域,則情況稍有不同。不論是在富裕的社會抑或在貧窮的社會、不論是在進步的社會抑或在落後的社會,雖然強弱有所差異,但是對於犯罪者的民粹式情緒,特別是憤怒與排斥的情緒,始終都是存在著,不曾歇止過。當然或謂將眼光放長遠一點,我們可以發覺,人類從公開的肉體刑發展到密行的自由刑,從死刑到廢死,在在彰顯出憤怒情緒的止揚;但是同時,若也同時留意到在憤怒的止揚後發生的附條件寬恕的情緒時,一定會發覺自由刑的規訓意味,也會發現到廢死後的綿密監視與排斥。
或許這是刑事司法的宿命。面對會將人類滅絕的種族間戰爭,論者建議大家放下致命武器,將種族間的戰爭改成萬人與萬人的鬥爭(個人間的口水戰),並提供一個公的司法領域,讓有爭執的人能夠登上公開的舞台,進行鬥爭,而大眾則是信賴在該舞台上的最終結論,並藉此獲得基本規範的再確認。然而事實上,這種理想卻在萬人與某些特定人間的鬥爭現實中破滅了。「與恐怖主義(者)的戰爭」、「對毒品宣戰」等,在在表示出所謂舞台上的鬥爭,也僅是戰爭(內戰)的延伸而已。正如市民刑法與敵人刑法區分論所述,我們必須在民眾間區隔出市民與敵人,對待敵人應該採取非常手段(例外狀態的創設),但同時只要他們願意悔過,則亦應展開雙臂歡迎他們的歸來。這不外是基於憤怒而排斥,與附條件地寬恕敵人。憤怒與附條件的寬恕形塑出自家人與正在戰爭中的敵人間的絕對區隔。
瑪莎・納思邦的《憤怒與寬恕》一書,道出了憤怒與附條件的寬恕這兩種群眾情緒的必然性與局限。憤怒如果是以義憤的方式表達出來時,確實是一種刺激也是一種警告,其可將社會中深藏的弊端揭發出來;然而,如果放任憤怒情緒的蔓延,則憤怒所必然附帶的惡害也會隨之發酵。這就是受到傷害者或其同情者會要求加害者也要受到同等的傷害,同時因為受傷而感受到的社會地位貶抑,也同樣要以貶抑加害者社會地位的方式得到寬慰。而所謂的附條件寬恕,前提也是加害人必須認錯,接受以傷害與社會地位貶抑為內容的處罰,此時才可以獲得寬恕。正就是不得對敵人軟弱,對敵人軟弱最終受傷的一定是自己。
要求犯錯者負起責任一事,是對規範的尊重,也是鎮壓因犯罪而引發的社會動盪的必要舉措。這是所謂的刑法的事後處理機能。但是負責一事,並不必然代表惡害(傷害與社會地位貶抑)的科賦,惡害的科賦不僅是無法令受傷的被害人復原,也無法回復其社會地位。若要讓被害人復原、犯罪人不再犯罪、社會大眾感到心安,即必須要有其他前瞻性的舉措或機制。此際,放棄憤怒與附條件的寬恕,將這些情緒轉化,並予以昇華,這才是讓社會獲得和平的重要情緒的創造。無這類的情緒轉化,前瞻性的舉措或機制幾乎是無法運轉的,而人們也會繼續地沉淪下去。
瑪莎・納思邦的這本書提到了根本的癥結點――情緒的轉化與昇華,同時她也舉了金恩講稿為最佳範例,證明這是做得到的。更重要的是,她在親密關係、社會關係以及公領域中的犯罪與革命等各個層面,均不斷地以不一樣的角度敘述同樣的事務,讓讀者能夠各取所需,例如我就只看第六章。然而,瑪莎・納思邦所提出來的對抗民粹的情緒,例如無條件的寬恕、真愛、好脾氣、相信法律、不憤怒的摯愛等等,到底是如何得到的。亦即,我們到底要怎樣才能抑制憤怒與附條件的寬恕,將之轉化與昇華,然後得到具有往前看的支撐力的新情緒?瑪莎・納思邦並沒有給個答案。她只是單純地透過本書,不斷地合理論述,並期待合理的對話可以對抗理盲。
然而,正如我常在監獄學的課堂上所說的,合理對話下的荊棘進步(走兩步退一步,最終也是進了一步),其實僅是掩藏了(神祕化)更深一層的規訓或社會治理,而這個深層的實體不外是階層與排斥,也正是憤怒與附條件寬恕等民粹情緒的彰顯。看完本書,深受感動,進而挺身而出抗拒民粹情緒的人,絕非受到理性啟蒙(神諭)的幸運子民,而是曾經墮落、在谷底打滾、鬥爭,而後理解何謂死的慾望的一群。可惜的是,這僅是少數人而已。


推薦序
憤怒不是正義,愛才是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

近年來,無論在台灣或全世界,都是個充滿了「正義之怒」的時代。人們不僅抗議、嗆聲,以憤怒作為反抗的動力,甚至更認為這樣的憤怒是必要的,是正義的一環。在私事或公共政策上,人們不會為「不小心發飆」、「忍不住生氣」而後悔,反而更振振有詞,因為「憤怒有理」。在台灣,從三十年前龍應台的「中國人,你為什麼不生氣」,到近年來各處「憤青」、「覺青」等此起彼落的抗議聲,都強化了這種「憤怒有理」的氛圍――不是「不得已而憤怒」,而是把憤怒當成件「好事」!
然而,「憤怒」真的這麼有價值嗎?同一個社群的人們,在面對彼此差異的時候,難道不能溫柔、理性地對話,並尋求改變嗎?我看過太多場面,明明雙方(或多方)有許多共同點,也是很密切的親友,但就因為「怒」而搞砸了一切。而公共事務的抗議紛擾,一旦以「怒」為主軸,對話馬上變成對抗,妥協愈來愈困難。甚至在最該平心靜氣的學術圈,學者們也動輒把知識問題變成「正邪」的大是大非,接著就湧進了無數情緒,把不同見解打成邪說異端。
作為一個學術人、法律人、教育者、女兒的爸爸,以及相信「神就是愛」的基督徒,我對這種「自以為義的憤怒」愈來愈心痛。我想找出一套論述,去改變這種風潮。然而,傳統的「不嗔怒」教條,似乎是針對個人修養而非正義。學術戒律中的「客觀不帶情緒」也被「正義最高」的口號壓下。尤有甚者,正因為主流的學術論述,即使在談「價值」,卻也都排斥「情緒」,所以對這個問題鮮少碰觸。
有鑑於此,在去年(2016)得知一向擅長論述「情緒」在法律與政策中之地位的Martha C. Nussbaum教授出版了這本《憤怒與寬恕》(Anger and Forgiveness: Resentment, Generosity, Justice),從倫理層面來論證「憤怒」的不當與錯誤,我真是喜不自勝,馬上挑選它作為政大法學院碩士班「英文法學名著選讀」課程的主要資料。在與學生們共同探索的一整個學期中,對Nussbaum教授旁徵博引各家哲學與宗教論述,同時結合在政治、法律、家庭等領域裡的具體應用功力,真是欽佩到五體投地。對一個苦於找不到理論來反駁那些「自義憤怒者」的人來說,《憤怒與寬恕》根本地否定了「憤怒」的道德價值,更是一大收穫。
本書主軸,是要證明「憤怒」在本質上就是錯誤的倫理,而且在法律正義或解決社會問題上,都沒有任何意義。憤怒並不像許多正義之士所想的,是消除「侵害」不可或缺的德行。因為憤怒在本質上,就有著「要對方痛苦」的報復情緒,而這種要傷害對方的報復情緒,就是讓這個世界冤冤相報,人們永遠糾纏在苦難怨懟輪迴的重要因素。
在二○一五年,美國南卡羅萊納州的查爾斯頓發生了令人髮指的槍擊案。一名年輕的白人優越主義者,進入著名的黑人教堂,在牧師與查經班的成員對這位不速之客都友善招待之際,他卻拔槍屠殺了在場的人――因為他們是他所恨的黑人。法官於保釋庭訊時,讓被害人家屬對被告說話。結果被告們紛紛哭著說:「我原諒你。」「我再也不能見到我的家人,但我原諒你。」這個事件以及他們的「原諒」、「寬恕」震驚美國,也激起更多人重拾耶穌基督「寬恕」的美好。他們是最有資格憤怒的,為什麼能做到這樣的寬恕?相信這個事件,必然對作者Nussbaum有很大的啟發。
Nussbaum將「憤怒」、「報復」與「要對方痛苦」三個概念連結在一起。她指出,「憤怒」的意義就是要「報復」,其內涵就是對方的「痛苦」。而許多論者以為,對「侵害者」予以制裁,給予痛苦,是一種應報正義。就像在台灣每次發生了重大刑案,人人皆曰被告可殺。然而,她提問道:就算對方真的是犯罪行為人,是侵害者,造成了我們的痛苦;但請問把他抓來,還以顏色,侵害就消失或減少了嗎?被這個「壞人」殺害的人能復生嗎?被他砍傷的肉體會因為我們回砍十刀而復原嗎?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那為什麼這叫做正義呢?
對某些人來說,也許看到這個壞人受害,你會有「爽感」。因為他的侵害貶低了你的地位,現在看他受苦,多開心!可是,Nussbaum認為,「我爽」難道是倫理上的正面價值嗎?你如何區別自己在報復上「恢復地位的爽感」與壞人「欺負人而提高地位的爽感」,價值上孰高孰低呢?
歸納一下:如果報復是為了「填補╱預防損害」,那顯然這是無效的行動;壞人受苦,不等於受害者的損害能回復。而若報復是為了「讓自己地位提升」,那或許有效;欺負你的人被你罰了、倒楣了(例如,背棄你而再婚的前夫,婚姻非常不幸福),會讓你那種被他貶低的感覺好一點。但在倫理上,你只想到你自己,在道德上是很有問題的(normatively problematic)。
唯有一種「轉化的憤怒」(Transition-Anger)是有正當性的:憤怒導致的不是單純的報復,而是以執行應有的規範來懲罰、懲處,藉以嚇阻將來的惡害。或是因為憤怒,而決心要把惡事的根源徹底剷除。這種憤怒與懲罰,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改善環境讓世界更好。例如,我們處罰殺人犯,讓他坐牢,但這麼做不純粹為了報復,而是因為要執行這種制裁規範,讓今後的人知道不該殺人。雖然人死不能復生,「坐牢」本身無法彌補損害。但藉由忠實、嚴厲地執行「不得殺人」的規範,社會會更好。
Nussbaum 也從宗教(價值的最深根源)著手來探究憤怒到底是不是一個可以正當化的價值。這方面的論證極為精彩,也看得出她的功力。在第二章中,有一節談到「上帝的憤怒」(The Anger of God),其中有提到,「基督教的神會憤怒嗎?」
她引用了古代神學家拉克坦提烏斯的著作《論神的憤怒》(On the Anger of God, De Ira Dei)。在這本書中,拉克坦提烏斯認為我們不可能去敬拜、敬畏一個不會憤怒的神。所以,神是會憤怒的。尤其在舊約聖經裡,耶和華似乎經常憤怒。
但Nussbaum指出,舊約聖經有提到「忌邪的神」(jealous God),並且神的憤怒似乎在乎「地位」。但仔細讀聖經,神的憤怒似乎不在於自己的「地位」(在人們心中有多重要),而是在乎那些惡行「本質上的不義」(尤其在先知書中討論到的貪婪、惡待陌生人等等)。也就是說,神在乎的不是這些不敬畏的行為貶低了神,而是這些行為本來就是神所關切所注意的惡行。
Nussbaum以為,聖經是要寫給許多需要「簡單訊息」的人們。「憤怒之神」的概念,是提醒人們注意「什麼是罪」,並嚇阻可能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是矯正社會惡行的重要動機來源(因為人們要模仿神的行為)。但不是把「憤怒與報復」當成是一件好事。聖經中的「憤怒之神」是一種正面、建設性「轉化的憤怒」。
而在「寬恕」的部分,Nussbaum也有非常精彩的分析。她把「寬恕」分為三個層次:一、交易式寬恕(transactional forgiveness),也就是一定要對方悔過認錯,才能交換饒恕並放棄憤怒報復;二、無條件的寬恕(unconditional forgiveness);三、無條件的愛(unconditional love)。
而在猶太教與基督教,都有不少看來是「交易式寬恕」的經文或儀式。這種寬恕會帶來許多負面效果。它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羞辱與自貶。而在此同時也往往將報復、懲罰與饒恕放在一起。請求寬恕的程序,變成一種自我傷害的過程。人們若把「人與神」的關係拿來套用在世界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那就很容易去「論斷」他人(我要你道歉,你不道歉我就……)。因此,Nussbaum認為,「交易式寬恕」無法消除「憤怒與報復」的兩個壞處。它其實還是有某種報復的概念(卑躬屈膝求饒,就可以回復、填補損害);又往往也狹隘關切受害者之「地位」。
但西方文明重要來源的基督教也有重要的「無條件寬恕」元素,尤其在新約則尤為明顯,《路加福音》5:20:「耶穌見他們的信心,就對癱子說:你的罪赦了。」沒有任何條件。而耶穌為人的罪而上十字架,更是如此,《路加福音》23:34:「當下耶穌說:父阿!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兵丁就拈鬮分他的衣服。」
更進階的乃是「無條件的愛」。在這個層次,甚至不去思考「錯」、「罪」的問題,聖經中的經文,如:
《馬太福音》5:44:「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路加福音》6:27:「只是我告訴你們這聽道的人,你們的仇敵,要愛他!恨你們的,要待他好!」
《以弗所書》4:31-32:「一切苦毒、惱恨、忿怒、嚷鬧、毀謗,並一切的惡毒(或作:陰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
《哥林多前書前》13:5:「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
《馬太福音》18:21-22:「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而《路加福音》第十五章那個浪子回頭的故事,更是家喻戶曉。當出走的孩子回來,那個父親沒有一點責備,沒有一絲追問,也沒有說「你知道錯了吧」。他甚至沒有說出任何「我饒恕你」之類的話。就是愛,那種無盡無窮無條件的愛。不計算孩子的惡,不發怒。從頭到尾都沒有「要求」任何東西。這才是社會改變、包容、進步的最重要基礎,也是化解各種紛爭的精神。
Nussbaum 教授在抽象的價值論證之外,也分別從家庭、個人的「私領域」,到「中間領域」,以至「政治領域」,分別論述「無條件寬恕」或「無條件的愛」的重要性。她舉了夫妻因為各自父母、家庭的因素,加上性別刻板印象,帶來雙方相處的許多衝突隔閡。而憤怒總是讓我們歸責對方、怪罪別人,問題只有愈演愈烈。唯有當我們捨棄憤怒,彼此攤開來解決問題(做了任何處理,都不是基於怒氣),方能讓情況一點一滴變好。而在政治領域,尤其是所謂革命正義的情境,她更以印度的甘地、美國的金恩博士,以及南非的曼德拉,來說明「無條件寬恕」是多麼有力,這種向前看的正義是怎樣地癒合社會嚴重的裂痕。
愛與寬恕在這個時代很容易被認為是「唱高調」。但本書以哲學與宗教的論證,輔以現代的大小實例,有力地證明「憤怒」、「報復」無濟於事而且違反正義;「無條件的寬恕」與「無條件的愛」才是正當的。商周出版能選上這本好書,將它翻譯以饗中文世界的讀者,真是功不可沒。在此大力感謝並予推薦。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773237
  •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 規格:平裝 / 416頁 / 21 x 14.8 x 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導論︰從復仇女神到慈善女神
 
在艾斯奇勒斯寫作的悲劇三部曲《歐瑞斯特斯》(Orestia)的尾聲,主角們身處的遠古世界發生了兩項轉變,而公元前五世紀的觀眾們看得出來正是這些轉變構築了他們所在的世界。其中一項轉變廣為人知,另一項則常被忽略。前者是指雅典娜導入法律制度,取代並終結原本看似永無休止的流血報復循環。設立法院,建立理性論辯與權衡證據的程序,有個法官作為獨立第三方,並從雅典公民中選任陪審團。她宣布從現在開始殺人罪將會透過法律解決,不再由復仇女神處理。這是雅典社會的轉變所不可或缺的,但復仇女神可不是就這樣被打發掉。相反的,雅典娜說服她們加入城邦,並讓她們在陰間享有受尊崇的地位,以此肯定她們對於這套法律制度及城邦健全未來的重要性。
 
雅典娜的這個舉動經常被理解為承認了法律系統必須容納且尊重黑暗的復仇激情。因此研究希臘文明的著名學者休.洛伊德.瓊斯(Hugh Lloyd-Jones)表示,「雅典娜絕無意廢止復仇女神伊莉尼絲(Erinyes)的特權,反而亟欲加以保護。」這句話顯示應報的激情依舊,只是棲身在一個新蓋的宅子裡。它們同意接受法律的限制,但是它們的本性不變,陰暗又心懷報復。
 
然而,這樣的解讀忽略了第二項轉變,也就是復仇女神自己的本性與行為的轉變。在三部曲第三部剛開始,復仇女神是叫人討厭又害怕的。阿波羅的女祭司瞥見她們便倉皇逃閃,一位老婦人絆倒後還用「爬」的急忙避走。(Eumenides 34-38)。老婦人叫喊說,她們不是女人,而是蛇髮女妖。不,甚至也不是蛇髮女妖,因為她們沒有翅膀。她們又黑又噁心,眼睛滴下可怕的汁液,嘴裡吐著嚇人的風。她們的穿著完全不適合文明聚會。(51-56)沒過多久,阿波羅描述她們將已經吞食的獵物的血塊吐出來。(183-4)他說她們的存在只是為了邪惡。(72)她們屬於某種由野蠻殘暴統治的世界,在那裡任意殺人、傷人、折磨人是很平常的事。(1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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