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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與解決

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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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國際私法領域的一篇重要著作,作者歷經數年創作而成。在書中,作者引用了大量、翔實的第一手資料,結合出國留學經歷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經歷,將國際私法基本理論與國際民商事訴訟審判經驗完美的融合在一起。

本書以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為中心,在介紹外國關于國際民商事和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以後,作者以中國為依托,提出了本國自己的國際民商訴訟管轄權沖突的解決途徑——管轄權制度和間接管轄權制度。


宋建立,1969年1月出生,山東渮澤人,獲山東政法學院學士學位,以及武漢大學碩士、博士學位,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曾于2002年至2004年在英國南安普頓學院(Southampton Institute)學習,獲國際貿易法碩士學位。2005—2006年在英國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rnbridge)和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v of Pennsylvania)作高級訪問學者。在《法學評論》、《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核心期刊以及國外法學雜志發表中英文論文10余篇。
 

目錄

第一章 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研究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意義
第二節 國際民商事訴訟中的“國際性質”
第三節 確立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依據
一、屬人管轄
二、屬地管轄
三、協議管轄
四、專屬管轄
第四節 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中突的成因及表現
一、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成因
二、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表現
第二章 歐盟關于民商事管轄權的規定及其沖突的解決
第一節 《布魯塞爾公約》與《布魯塞爾規則》關于民商事管轄權的規定
一、《布魯塞爾公約》的制定背景
二、管轄權規則的基本內容
三、小結
四、《布魯塞爾規則》的制定背景
五、《布魯塞爾規則》有關管轄權規則的特點
六、小結
第二節 影響歐盟民商事案件管轄權規定的因素
一、大陸法文化產生的影響(The influence of the Civil Law)
二、普通法文化產生的影響
三、歐盟法產生的影響(The impact of EC Law)
四、建立統一的歐共體市場動因
五、制定世界性公約的可能性(The implication for a world—wide convention 1
第三章 協議管轄與《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第一節 美國及歐盟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一、美國法中的有關選擇法院協議的一般規定:BIemen案例
二、歐盟有關選擇法院協議的一般性規定:理事會規則44/2001(即《布魯塞爾規則》)
三、協議有效性的條件:美國法和歐盟法中有關選擇法院協議規定的比較分析
四、國際社會的需要:建立一個具體的、明確的、便于操作的國際性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第二節 《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制定背景
一、公約的提出及最初設想
二、公約的談判過程
第三節 公約的性質及範圍
一、公約的基本精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公約的範圍
三、公約的性質: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
四、三個基本規則
五、例外情形
第四節 選擇法院協議的效力
一、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的定義(Exclusiv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二、選擇法院協議被視為排他性的(Agreements deemed exclusive)
三、選擇法院協議的形式有效性
四、選擇法院協議的實質有效性
五、與選擇法院協議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五節 裁判承認與執行的有關問題
一、承認與執行的一般原則
二、拒絕承認或執行判決的情形(Refusal of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第六節 《選擇法院協議公約》與其他法律文件的關系
第七節 對公約未來的預期(Assessment)
第四章 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解決的基本途徑
第五章 互聯網環境下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沖突瓦解決
第六章 中國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與解決
參考文獻
附錄: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後記
 

“全球化”已經成為我們當今世界的主旋律。目前,經濟全球化已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它超越國界,通過對外貿易、資本流動、技術轉移、提供服務、相互依存、相互聯系而形成全球範圍的有機經濟整體。經濟全球化是當代世界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經濟全球化對世界各國經濟、政治、軍事、社會、文化、法律等各個方面,甚至包括思維方式等,都造成了巨大沖擊。而經濟全球化亟須解決的問題便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新的經濟秩序,以保證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其中,合理確立和規範國際民商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有效解決管轄權沖突是至關重要的問題之一。

一方面,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同一國的主權密切相關,是國家主權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又是一國法院受理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前提,而且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審理結果以及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因此,各國對此都極為重視,均從立法和司法實踐極力擴大自己國家法院的管轄權,由此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域管轄權之間的沖突。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範圍內的興起,互聯網具有的全球性、虛擬性等特點,極大地挑戰了傳統民商事管轄權理論,也逐漸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總之,管轄權沖突,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都不利于國際民商事案件的順利解決,不利于當事人合法痊愈的有效維護,也不利于國家間民商事交往的正常開展。

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與解決,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相當復雜和棘手的問題。一些國家基于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及法律傳統,逐漸發展了對涉外案件管轄權予以適當解決的方法。比如,對有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禁訴令制度,大陸法系中的先受訴管轄原則,等等。國際社會也在為協調和解決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沖突問題進行不懈的努力。2005年6月30日,海牙國際司法協會制定並通過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並于2007年7月頒布了有關《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解釋,這對統一各國關于協議管轄以及判決的自由流動必將起到積極作用。而這一歷時10多年談判的公約,盡管在許多方面達成了共識,但也暴露了兩個難以協調的主要問題︰一是各國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差異和沖突;二是法律條文背後隱藏的各國經濟利益的沖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逐步深入,各國國內法呈現出相互影響、相互協調、相互融合、逐步趨同,國際法所涉及的領域不斷增多、深度不斷加強、影響面不斷擴大的演進過程,因此,考察一些主要國家解決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全沖突的理念與措施,研究國際社會對統一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全規則所作的努力與達成的公約,對于完善我國涉外民商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本書作者曾多次在國外學習與交流,故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引用了相當數量的國外經典判例,又結合其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的特點,以一位法官的思維與獨特視角對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訴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和主張,富有創新,這也是我國法官對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協調與解決制度研究的第一本專著。

在本書出版之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年輕法官好學、務實的精神,預示著中國司法事業的美好未來。寫下以上文字,是對作者的鼓勵,是為序。
 

詳細資料

  • ISBN:9787503692116
  • 規格:平裝 / 349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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