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
許多研究指出,引發醫療傷害的病人或家屬告與不告的關鍵原因不在於經濟上的賠償,而在於醫師有無說明事實和道歉;依據實證研究發現,當醫師就醫療不良結果誠實地向病人道歉時,有助於醫療傷害爭議之化解;另外,1999年美國醫學研究院(IOM)發表跨時代的研究──犯錯是人性(To err is human),開啟了減少病人就醫傷害之病人安全運動。醫療錯誤之相關研究及實踐結果均指出,醫療錯誤之告知及道歉有助於醫事人員從醫療錯誤中學習,降低錯誤再發生率;並可以提高病人的信任度,減少紛爭訴訟化。惟實務上,醫師因為擔心錯誤告知及道歉會增加法律責任風險,因此常選擇三緘其口。為了鼓勵醫師主動向病人道歉以有效減少醫療訴訟,美國許多州紛紛訂定「道歉法案」,以保護醫師向病人道歉時,免於該道歉被當成法律責任證據之風險。
究竟道歉法的立法是否有助於醫療糾紛之解決,臺灣是否可以借鏡該制度解決目前的醫療糾紛難題?要回答上述問題,實有必要深入探討美國此一立法之背景、內容及功能。因此筆者首先將回顧錯誤告知、道歉在醫療社群發展之背景及實踐情況,以探討為何醫療社群要提倡錯誤告知、道歉及阻礙醫師提供道歉的原因;再者,則針對道歉法之相關規定,介紹其立法背景、規範模式及內容。最後、筆者將基於上開探討,檢討美國道歉法對臺灣目前醫療糾紛解決的啟示。筆者認為美國道歉法對臺灣醫療糾紛解決提供三點啟發。第一,醫療糾紛法院外的紛爭解決應從兼顧醫病雙方需求為出發點。道歉立法,讓道歉可以在協商程序扮演潤滑劑功能,病人滿足資訊及情緒的需求,同時亦免除醫護人員對法律責任的擔憂。再者,道歉法的訂立鼓勵醫師在醫療傷害發生後,坦白誠實的和病人溝通,有助於醫療傷害發生後,醫病維持關懷而非對立的友善關係,而減少醫療訴訟的發生;第二,道歉法的訂立宣示了處理醫療錯誤應以不歸咎的觀點,強調錯誤的處理預防。臺灣現行對醫療錯誤仍係以「指名」(naming)、「責備」(blaming)、「懲罰」(punishment)的處理方式,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及回應病人安全保障之需求;第三,要改變醫療歸咎文化,不能單靠法律制度的訂立,必須結合醫療院所推行公開揭露制度,並且要藉由教育訓練工作,突破現在臺灣醫療體制的告知醫療錯誤的文化障礙,並配合其他機制,例如醫療傷害無過失補償,才能使此一錯誤揭露及道歉制度發揮最大功效。
筆者認為醫療錯誤在醫療實務上是難以完全避免的,且醫護人員也不會蓄意讓醫療錯誤發生,因此以法律責任來處理所有的醫療錯誤,會讓醫療人員因擔心法律責任,而不敢坦誠面對或公開該錯誤。特別是我國的醫療責任尚包括刑事責任,更難以期待醫療人員公開錯誤或向病人道歉;美國道歉法的立法精神或許可以對臺灣的醫療糾紛難題提供一個新的思考方向。藉由兼顧醫病雙方的需求,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降低醫療訴訟的發生率和減少賠償費用及達到醫療傷害實質上去刑化之目的。
財團法人保險
安定基金專門委員
黃鈺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