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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 作者:魏大喨
  • 出版日期:2015/07/31
內容連載 頁數 1/7
第一編 基礎理論

第一章    民事紛爭之解決

民事紛爭
人類經營社會生活,難免發生紛爭,因此須有一定機制作為消弭紛爭手段,以回復社會生活平靜。國家組織出現後,為防免自力救濟造成更大危害,因而以公權力手段發布法律制度,以預防紛爭發生,並執為解決紛爭之依據,以求社會生活秩序之回復。法治國意義下,規範人民私生活秩序之私法體系為人民私生活之共同準則,具有劃定私權關係功能,因而當某一紛爭事實發生,並與私法秩序發生關聯時,既存之私法規範體系,成為紛爭解決及法秩序回復之憑據與目標。

法規範意義下之紛爭解決制度,雖以社會紛爭事實為解決對象,但法規範意義之紛爭事實,仍與社會紛爭事實有別。社會紛爭事實,為社會客觀存在之事實狀態,不一定具備法規範意義,而無啟動國家司法組織運作必要。反之,具有法規範意義之紛爭事實,因已涉及私法秩序之衝突,及侵害依私法而可以享有之權利,為回復私法秩序及回復當事人之實體權利,而有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必要。基此,社會紛爭事實,須具有法規範評價之價值,始能作為民事訴訟制度之審理對象。因此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將社會紛爭事實稱為基礎事實(第255條第1項第2款),而將具法規範評價意義與價值之社會紛爭事實,稱為原因事實(第244條第1項第2款)。
 
民事紛爭之訴訟解決
民事紛爭之訴訟制度,以法規範為實體與程序依據。民事紛爭解決程序,係法規範評價作用過程。過程中,社會紛爭事實被分析為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有關之事實及法規範構成要件以外之事實,其最終目的,在完成法規範效力之評價。以此為前提,民事訴訟係程序主體,依既存之訴訟制度,就社會紛爭事實之法律解決或為法之地位形成,而裁判即為權利義務關係確定之一種形態1。又有謂民事紛爭,係生活利益之衝突,當發生利益衝突時,得以訴向法院請求解決,而法院回應請求之方法係將具體之事實關係,透過法規之解釋及適用,為請求有無理由之判斷,因此被主張之生活利益,必須係被法律承認之權利或利益,始足當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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