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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導 讀
法律知識通常被認為不可親近。作為大學常規課程的法律知識,因為一般人誤以為「它」非常「專業」、令人敬畏的異常複雜,搞不好還想過法律系的學生,從一出生就已經準備好要念法條了,而產生許多執念。法律知識的缺乏親切感,甚至誤把法律人當成法條人,多少與這個知識的本質有關,以刑法而言,由電影魔戒中的「亞拉岡」(Viggo Mortensen)所主演的末路浩劫(The Road)呈現出沈重的末日世界景象:如果這個世界上只剩下你,即便在生活上會面臨許多的艱難,卻不會有「法律」問題,但只要再加入另一個人,立馬出現潛在的衝突可能,而必須尋求解決方法。
從人類的歷史觀察,暴力是其中一種可行的方案,可惜這絕對稱不上是個好方法,道理很簡單:稍不小心,人類的世界又將回縮為一個人,甚至不剩半個。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式?摸索過後,我們發現:透過制訂規則,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彼此間衝突的慾望,讓大家知道必須怎麼做與拒絕這樣做的後果,或許更好,「法律」因此在文明社會生根。
必須注意的是,刑法規範固然來自於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並且透過警察的執行將其效力具體化,不過,由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權限掌握在法官手上,也因此,生活上所發生種種事件最終會否成為刑法上的犯罪,關鍵往往不是抽象的法條文字,而在於透過判決所體現出來的規範操作。同時,如果在時間與空間上進行考察,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規範,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其體例與規範內容大致沿襲自民國初年的立法模式。從清末西化以來,不論日、韓或我國,均大量自歐洲,尤其法國與德國,繼受法律制度,我國亦隨著國民政府播遷,幾近全盤移植1。
詳細的說,我國固然與美、英等國不同,並非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體,而是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方式形成法律制度,但基於審級制度、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見性等要求的緣故,「判決先例」(stare decisis)仍是司法活動中的重要基石。也因此,就我國而言,最高法院每年所做的數千則判決,對於下級法院與從事法律活動的人而言,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不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其中被最高法院所挑選出來的少數「判例」,實質上更產生莫大的拘束力。這又形成了有趣的現象:所謂「橘逾淮為枳」,透過自身的司法系統運作後,即便法律條文與制度參考其他國家,在社會環境與政治文化交互作用下,西方法治觀念卻已在我國生根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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