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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pter 4
面對物質濫用者的工作技巧
造成個人物質濫用的因素眾多,傳統心理病理處遇的概念認為要徹底處理個人物質濫用,必須從造成個人物質濫用的因素著手;但晚進的處遇概念卻認為徹底處理「病因」不但會費時甚久,造成許多資源上的損耗,也認為這樣的病因往往不可能徹底根除,至多只能減少影響(例如,物質濫用的父母影響案主,致使案主早年學習到不良楷模,此經驗已經發生,處遇者至多只能減少或降低過去經驗對案主影響),因此,晚近處遇概念強調在短期內達到某些處遇的目標,而針對「病因」處理並非唯一法門。
由於每個實務場域都具有獨特性,也會基於各自的場域限制或要求,而有不同的處遇,為使實務工作者在處遇時有所依循,NIDA(2009)在過去的研究文獻與臨床實務的基礎上,整理出十三條可供實務工作者參酌的處遇原則:
1. 藥物成癮雖然是一種影響大腦功能與個體行為的複雜疾病,但依然是可治療的。
2. 沒有一種物質濫用治療模式適用於所有藥物成癮者。
3. 物質濫用治療必須是能容易取得的。
4. 有效的物質濫用治療須符合物質濫用者的多重需求,而非僅止於藥物濫用部分。
5. 持續、穩定接受物質濫用治療一段時間極為重要。
6. 個別諮商、團體諮商或其他行為治療,是普遍存在於各物質濫用治療模式的。
7. 對許多案主來說,藥物治療是重要的處遇要素,特別是案主接受諮商與行為治療時。
8. 物質濫用治療的個別服務計畫必須持續評估、調整,以符合物質濫用者在不同時期、不同狀態下的需求。
9. 許多物質濫用者同時也有其他心理疾病。
10. 生理解癮只是物質濫用治療的起步,對於協助改變長期物質濫用行為的效果有限。
11. 非自願的物質濫用者透過物質濫用處遇仍可得到協助。
12. 當物質濫用者在處遇期間再次施用毒品時,持續性的監控便十分重要。
13. 物質濫用處遇亦需涵蓋 HIV/AIDS、B/C 型肝炎、肺結核與其他傳染病評估,同時也應教育物質濫用者如何降低感染風險、面對疾病影響、避免散播的處置。
簡言之,這些處遇原則提醒者實務工作者需清楚知道物質濫用是一種影響大腦的疾病,同時可能促發其他的心理疾患或行為問題。在協助物質濫用案主時需要持續對案主進行處遇上的評估,且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處遇進程,並盡可能協助案主穩定地接受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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