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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赴中國:學華語、獲擢升、談戀愛(節錄)
10月30日,赫德頭一天上班。他被安排與寧波的主要外國人社群會面,包括羅馬天主教會的負責人。他們以法語交談。翌日,他隨麥都士拜訪政府官員。在寧波的頭幾個星期,赫德學習在華外國人社群的獨特社交禮儀(一如任何身處英國和其他歐洲帝國的外來人社群所該做的)。他們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謀事營商,都得和官場內外的人打交道(他們家裡的傭人是華人)。大部份外國人都是中、青年男性;有些不乏女伴,但保持低調。到他們決定成家立室了,自會從來自相同祖國的女子中,選定門當戶對的對象。這項潛規則也適用於思想較接近中國人,而不近外國人的傳教士。
這規則有其理由:首先,西方人有一種民族優越感,認為自己高於其他民族,「混有其他民族血液的下一代」是西方人家族萬萬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赫德來到中國的那個年代,華人社會仍然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做子女的,對自己的嫁娶無權置喙!華人父母輩和西人父母輩有一點倒是一致的:他們對混族「苟合」和隨之而來的混血「孽種」,既恐懼又鄙視。不通婚的第三個理由,與英國外交部和主要銀行、商號的內部規則有關。年輕僱員如欲成家,須先徵得上司同意;上司要求下屬到海外國家履任新職,如欲結婚,妻子必須是當地社會能接受的女子。若不肯接受這約束條件,就休想得到奉派往海外工作的機會。對年輕人來說,外派可是一份美差啊!海外旅遊、種種津貼、留在國內無法享受的特權和生活方式等等。直到1980年代初,我的一位在一家大型銀行供職的英國友人向行方申請與華人女同事結婚。「沒錯你可以」,上司為他鋪陳利害,「但你會因此失去『國際部事務官』的身份,而僅僅是在香港工作的一名本地僱員。」上司向我朋友明言:若要在銀行平步青雲,並獲派遣周遊亞洲列國,他的妻子必須為白種人。當時,除了英國人以外,來自北美、非共產歐洲國家以及英國殖民地的女子,都入於可選之列。最後,我朋友放棄了理想事業,選擇了異國情緣。(我們當然願這雙異國情鴛能雙宿雙棲、甜蜜終老。)這裡的「我」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