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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木製家具及櫥櫃
 
第一節  現場施工注意事項
 
一、應依據設計圖說規定,將所有櫥櫃工作於現場放樣,若有部分現場尺寸與圖說不符時,應即提出解決方案向設計者。
 
二、若有特別需求,應依業主要求製作足尺樣品以供檢視。核可後方得繼續施作。
 
三、所有木作均按設計圖規定辦理,若有未註明或不明之處應請設計者解釋,並符合設計圖說之原意。
 
四、櫥櫃等木作接頭,應儘量運用暗榫,並可配合使用冷膠、鐵件加強。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或必要時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事先徵得設計者之核可後方得施工。一般裂口榫榫接方式較不適用於板材組成之箱型組合結構設計。
 
五、線腳(板)或水平橫材之外角,必須用斜拼縫,各種線腳(板)之內角亦必須混合斜角及一邊覆蓋於另一邊之上。線腳(板)不得隨意接續,所有接頭應儘量在轉角扣搭之處。
 
六、所有板面之接縫,必須精密,以不易察覺為度。板面貼木薄皮者,其木理之疊合及拼接方法須經原設計者同意;所有平面薄皮木工作之外角,必須密合暗榫,斜拼縫以冷膠加強。內角須用企口接縫,並留伸縮之微隙。
 
七、局部如需用鐵釘暫時固定,在恢復原狀後,其釘孔必做精細之修飾。
 
八、所有櫥櫃直接與混凝土或圬工面相接觸者,其接觸面應先滿塗適當之防腐塗料,或以原設計者核可之墊料加以保護。
 
九、木製品固定於混凝土或圬工構造時,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均應視實際需要,以固定件或木磚繫固;其固定間距不得超過90cm。固定件若為鐵件,其表面應鍍鋅處理。
 
十、木製櫥櫃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榫接,並隱蔽可能發生之伸縮及其牆面、樑底面之不平整。
 
十一、若無特殊規定時,一律以設計工程師核可之材料予以填實固定件或木磚與混凝土或圬工間之空隙;並加木製蓋板或工程司同意之方式予以適當收頭處理。抽屜前板與側板以半隱鳩尾榫接合時,其鳩尾榫長度應為板厚之2/3。針對門片的安裝強度而言,夾板板料安裝的西德鉸鏈效果最佳。
 
第二節  表面裝修
 
一、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櫥櫃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二、釘結時不得損及櫥櫃材料或其他工作之表面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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