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十六世紀中期,低地國家已出版有關水彩畫技巧的手冊,例如1549年瑞士西北部巴塞爾(Basel舊稱Basle)就出版了魯法赫(Valentin Boltz von Rufach)所寫的著名手冊《抄本圖繪》(Illuminierbuch)。而水彩畫的創作,尤其是風景畫,亦約於此時的荷蘭已發展完成。1648-50年諾哈特(Edward Norgate, 1581-1650)在《纖細畫或裝飾藝術》(Miniatura or the art of Limning)一書中指出好幾位荷蘭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初擅長水彩風景畫的畫家,且提到:「風景畫在英國是如此的新……此藝術的名稱是由荷文“landschap”借來的。」英國的水彩風景畫受到十七世紀荷蘭風景畫的影響很大,此乃因英國內戰(Civil Wars, 1642-51)之前和查理二世(Charles II)於1660年復辟以後,有很多荷蘭和法蘭德斯畫家來到英國,他們將荷蘭的風景畫及海景畫介紹到英國,其中最重要的是魯本斯(Peter Paul Rubens, 1577-1640)、戴克(Anthony van Dyck, 1599-1641)、希柏瑞(Jan Siberechts, 1627-c.1703)和維爾德(Willem van de Velde)父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