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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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價值標準,定義價值

▎目的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評價的過程無非是在回答一個問題:「價值是什麼?」然而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需先定義價值。定義「價值」一詞時,須先界定何謂「價值標準」,亦即──所尋求的價值類型是什麼。每個價值標準都包含許多的假設,這些假設支撐著被用於特定場合中的價值類型。

即使當價值標準已被定義的情況下,也不保證各方都同意該價值標準的基本假設。詹姆斯.波布萊特(James C. Bonbright)在他的開創性著作《物業估價(Valuation of Property)》書中寫到:

當一個人仔細地研讀傳統的價值定義時,首先會發現,定義本身即包含相當的歧義,進而他會發現,所援引的價值觀念僅適用於特定目的時可被接受,然而用在其他目的時,則相當不可被接受。

我們認為波布萊特於1937年所言,仍然適用於今日,這裡正是為了探討使用共同價值標準時,所附帶的一些歧義。本書由平時都在處理這些問題的實務專家所撰寫,由於我們不是律師,因此目的並非在提供法律建議,而是在於探討估價理論,以及其在司法和法規之應用間的相互作用。

本書將說明價值標準在四個不同領域下的應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離婚訴訟和財務報導。而且主要是為法官、律師、會計師和評價師而寫,我們希望它能促進價值標準的理論,並在司法和法規領域的運用上,得到更好的理解,提供一個評價理論的框架,使價值標準和其價值前提能共同應用在這四個領域。
本書目的並非說明具體的估價技術和方法,舉例來說,探討股東階層因缺乏控制性和市場性的折價之適用性,但不討論如何計算它們。藉此幫助從業人員了解這方面的複雜性,而能問出適當的問題,並尋求相關指導。同時希望幫助評價用戶理解為什麼從業人員都在問這些問題。最後,期許這本書將有助於在這些問題上繼續對話。

在「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的章節,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的聲明論述評價與審計相關議題。就估價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離婚訴訟的應用,無論是聯邦法院對遺產和贈與稅的案件,或者州法院對股東持不同意見者和受壓迫的情況的案件,或家庭法院於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估價與分配,均在相關的司法框架內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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