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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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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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原來美國的跨種族戀愛禁令到2000才正式走入歷史(馬里蘭州於2000年正式公投通過修憲)。
「美國的憲法史,是人類追求幸福的困頓征途。」
這是我看到現在對這本書最清晰的感受,而且這也是第一本內容讀著讀著令我感到熱淚盈眶的書,但是有這種感情並不是因為宏觀歷史裡每一位為了自身幸福而奮鬥的小人物的故事,而是一名人權律師令人真的動容的成長歷程。
美國憲法最特別的一點便是他講「追求幸福的權利」作為憲法列舉(即有實際提出之權利)的基本權利之一,而本書的每一個章節所講所述的便是許多小人物為了(自身及親人)幸福而使美國憲法跨出的每一大步。從隔離、愛戀、教育、選舉等各個方面,利用美國憲法史(乃至於法律史)中的幾個重大判決與其關係人(包含告訴人、律師、法官、檢察官與政治人物)之成長背景,一筆一筆勾勒出深刻的人物形象,將這些歷史洪流中逆流而上與順水沈浮的人們刻畫於讀者的眼前,使法律的演進不只是法律,更是一個個歷史中動人的篇章。
在本書中,一個一直爭論的焦點便是司法究竟能不能引領社會促成改變,或者說與立法權的劃分及進步派與保守派的紛爭。這個爭議當然不只發生在美國,是每一個法治國必然面對的永恆議題,就如同我國一般。
最後引用美國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的言論:「做你認為對的事,讓法律趕上來」,這是對於一般的老百姓,面對不公的法律,用自己認為正確的方式對抗他,交由憲法裁斷。而我也認為,這更是對於憲法法庭本身:「做出你認為對的事,讓社會趕上來」,當然這只是一句口號式的表達,並不是說大法官可以恣意認定自身認為正確的事物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於人民之上。在此的意思是,當社會仍然無法取得大多數人民對於某「正確道路」的贊同致使民意無法推動改革前,或者在「立法怠惰」不積極改變社會中的「不正確」,使社會無法前往更加符合憲法所描繪出的理想型態前,司法權所掌握的違憲審查權便有權限促使社會的轉變,並在自身權限之內盡力推動進展(例如增加制度性保障等,但若從我自身而言,我也贊同積極性的違憲審查,即除了宣告違憲之外,在確保憲法所保護之權利確實得伸張之範圍內,積極地推動之,實際的作法可能是提供直接的法律或政策意見,再交由行政及立法去實行)。當然反對者仍然可以辯稱真正的正確道路並不存在只是選擇的結果而已,但過往我國以至於美國許多的改革已經一再證明當時決策的正確與前瞻性。而在提供意見等方面亦有論者認為侵害立法權有「司法造法」之疑慮,但是就如同前述,一個社會的進步必須要等到社會風俗改變可以形成多數意見後才得以使之於法律上實施嗎?在這等待的途中已經有多少人受到了犧牲,這是一個以人民立國,宣示保護人民的國家所能接受的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司法權所做的只不過是在立法權不積極運作時所「必要」之行為(即「被動地」受人民發聲後,「主動地」實現之)。
總而言之,這是本能給予人繼續思考許多議題的一本好書,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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