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專文推薦──────
※誠摯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尤伯祥 律師
李志德 資深新聞工作者
施志鴻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黃致豪 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
葉建廷 執業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監事
趙儀珊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戴伸峰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冤獄平反協會理事、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
本書探討一項普世的冤案成因:虛偽自白。
過往多認為,被告是遭到刑求才會自白犯罪,否則大可主張清白。實際上,大多數的情況是,無辜的人一旦決定自白,就只能夠「扮演犯人」。即使沒有真正的犯罪體驗,但在握有資訊的偵訊人員連續壓迫訊問下,確實可以創造出一定程度的犯罪經過。
換言之,既然無法證明有不當暴力介入,所做成的自白筆錄也被認為應該值得信賴。在此基礎上,人們(警察、檢調、法官甚或一般社會大眾)已然認定或很難相信被告有可能無辜,而如果被告撤回自白,只會被視為是為了脫罪的狡辯,就算自白存在著矛盾、漏洞,也難以在改變法院的判決。
縱使自白內容不自然,
但「已經自白」這件事情本身就很有分量。
⋙以日本知名冤案為例
足利事件●─────1990年,栃木縣足利市一名女童遭誘拐殺害,棄屍河畔。警方在遲遲未能破案的壓力下,鎖定菅家利和並進行跟監。菅家因為偵訊期間的自白與錯誤的DNA鑑定,遭判無期徒刑。直至2010年經歷再審後才獲判無罪。
狹山事件●─────1963年,埼玉縣狹山市一名女高中生於返家途中疑似遭人綁架,三天後被發現時,已慘遭毒手。24歲的嫌犯石川一雄招供認罪,於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撤回自白,1977年裁定改判無期徒刑。此後,多次提出再審請求,至今仍未確定重啟再審。
清水事件(又稱「袴田事件」)●─────1966年,靜岡縣清水市一間味噌製造廠一家四口遭刺殺、縱火致死,工廠員工袴田巖在連夜偵訊下,全數認罪。在無直接證據下,袴田於1980年確定判處死刑。2014年,因DNA鑑定結果,決定重新審理此案,遭關押長達48年的袴田始獲解除人身拘束。之後,由於檢方提起抗告,重新審理的決定一度遭到取消,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確定將展開再審。
日野町事件●────1984年,滋賀縣日野町發生一起強盜殺人案,一家酒鋪女店主被殺身亡。酒客阪原弘被捕,縱使其自白內容充斥各種疑點,仍遭宣判無期徒刑。2011年,一直堅稱冤屈的阪原最終病逝獄中。2023年,高等法院裁定重新審理此案,檢方對此提出特別抗告,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名張事件●─────1961年,三重縣名張市發生一起毒葡萄酒事件,造成十七名女性中毒,五人死亡。負責運送葡萄酒的奧西勝很快成了嫌犯,其妻與外遇對象也在事件中死亡。奧西在偵訊人員嚴厲的審問下自白,儘管在一審中他獲判無罪,在二審中仍遭判並最終確定死刑。2015年,89歲的奧西病逝獄中,由遺屬繼續提出再審請求。
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會承認自己有罪,並描述犯案過程?
未來,司法體系又該如何避免冤案的發生?
司法心理學界重要學者濱田壽美男教授研究供述心理學近四十年之久,並實際參與冤案救援與提出心理鑑定書;供述心理學是以科學途徑解析自白的過程,判別自白是否具有體驗者性質。他將分辨自白的真偽比喻為區分「金」這種物質:倘若不清楚「金」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只要看到發出金黃色光芒的金屬,都會誤以為是真正的「金」,以致無法判斷是真凶的自白,還是無辜者的虛偽自白。因此,我們要先掌握被偵訊者究竟歷經了何種心理轉變──這也是旁觀的第三者不容易理解的,被當作不可饒恕的犯罪者的心理狀態。
接著,濱田教授利用筆錄及日本數起著名冤案的錄音逐字稿,解析一個沒有參與犯罪過程的人(非體驗者)的供述,會缺漏何種重要資訊。另外,被告為什麼要等到審判,甚至聲請再審階段才否認犯行?那種在偵訊後深陷「我是犯人」的枷鎖,要透過什麼樣的心理過程才有辦法或有可能解開?書中也有詳細解說。
採用科學論證評價自白的「任意性」與「可信性」的程度,不以「感覺」形成心證,是避免冤案重要的一環,尤以今日,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刑事審判的一般國民背景多樣,更成了迫切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