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立法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共有四個,分別是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與加拿大。本章詳細介紹安樂死立法歷史最為悠久的荷蘭。
一 陸續發生的安樂死事件—廿一世紀初立法之前的情況
立法之前發生的事件
荷蘭在二○○一年四月制定了《應要求終結生命與輔助自殺(審查程序)法》,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允許安樂死的國家。然而荷蘭的司法並未因此邁入新境界,因為早在一九七○年代便發生多起關於安樂死的訴訟案件。
以下介紹幾起促使安樂死合法化的事件與訴訟。
首先是名為波斯特瑪(Geertruida Postma)的女醫師自行為七十八歲的母親施打鴉片,執行安樂死。利瓦頓(Leeuwarden)地方法院針對該起事件在一九七三年判處該名女醫師有期徒刑一週,緩刑一年。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得免除醫師的刑責(《荷蘭醫事刑法的發展》)。
(一)病人罹患醫學上認定為不治之症的疾病。
(二)病人身體或心理承受難以忍受或劇烈的痛苦。
(三)病人事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希望終結生命以擺脫痛苦。
這項判決對之後的爭議帶來巨大的影響。
下一起沙博事件與其判決結果至今依舊意義重大。該起事件是名為包德威.沙博(Boudewijn Chabot)的精神科醫師在一九九一年協助一名五十歲女性自殺。該名女性由於丈夫酗酒與家暴而離婚,之後的二到三年之間又接連失去兩名兒子,陷入深刻的絕望而自殺未遂。她自殺願望強烈,因而住在精神科醫院。然而精神科醫師的治療並未生效,於是透過荷蘭自願安樂死協會(Nederlandse Vereniging voor een Vrijwillig Levenseinde, NVVE)認識了沙博。
沙博醫師最後做出結論:精神科可施以的所有治療對該名女性皆無法生效,於是決定協助病人自殺。一九九一年九月廿八日,他親手交給病人致死藥物。待病人服藥死亡後,沙博打電話聯絡法醫告知此事(《荷蘭的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