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換是企業間股份互換的一種契約行為,企業併購法第29條所明文之股份轉換制度,其不僅是一種的股權交換,且股份轉換亦為企業開創組織再造的重要管道之一。然,股份轉換的本質係一種強制股東轉讓持股之立法設計;職是,本書嘗試從保護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的觀點,審視我國現行強制股份轉換法制的相關議題,研析企業併購程序法制之因然面與應然面。
其次,控股公司是一種藉由持股關係,達成支配他公司事業之目的;惟現行股份轉換之設計乃是形成控股公司的一種機制,其雖符合財經法學對產業興利的要求——多元的企業併購管道與整合平台,但亦因股份轉換所創設的控股公司,在現有的法規範下,是否得以實現企業併購法的原有設計,並有效防杜支配企業的非分企圖?否則,恐因控股公司法制的不足,將嚴重影響我國企業法制的規範,這亦是吾人所關心的問題所在。基於此,本書亦從實體法的觀點,試圖就關係企業的內部監控與保護債權人之兩大理論部門,深入剖析控股公司與一人公司法制的議題。
作者簡介
廖大穎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