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秩序罰為國家干涉行政之一環,然長久以來,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公路主管機關為裁處時,常遭民眾質疑有濫行舉發、處罰之情事,這種質疑,除來自於相關主管機關本有訂立績效獎勵規定而給予民眾的觀感不佳外,亦有少部分確因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公路主管機關為裁處時有違法之虞而備受爭議。此外,又因救濟程序的疏漏及不備,亦使得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此類案件時,因欠缺堅實的行政法學理基礎而難以做出正確與適宜之裁判。為解決此一困境,本書試圖結合行政法理論與交通行政實務二者為出發,先由憲法所架構之權力分立觀點為經始,瞭解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以及司法審查行政行為之基準與密度及針對行政適用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關係。再從比較法之觀點,介紹德、日等國與我國交通秩序罰之處罰程序之異同,以及我國特有的交通秩序罰救濟程序所造成之影響。最後,藉由行政法學理思考、分析、檢討我國現行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常見之爭議問題,並提出本書之見解。又本書之結構為目前對於我國道路交通處罰及司法審查層面介紹及分析最為完整之書籍,是一本值得警察機關、公路主管機關、司法界及欲瞭解我國道路交通處罰及司法審查層面研究者參考的優良作品。
作者簡介
林家賢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中正大學法研所法學碩士
*現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考試:
法務部調查局特考及格
公證人高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經歷:
調臺南高分院辦事候補法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