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利用1986年至2006年之勞保資料,針對職災殘廢者依照其殘廢等級與災害類型、傷病種類等分類以Monte Carlo法進行追蹤分析和推估,了解其災後預期之存活情形與預期壽命損失,同時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作法,作為勞保各程度之失能給付改採年金化時的精算基礎。再由圖書文獻、期刊與網際網路,取得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國與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性癌症等慢性職業病之保險、補償制度,作為我國職業病之納保與補償制度之修訂參考。以殘廢等級分層分析,第1級到第7級(較重度障害)者,其「相對於同性別、同年齡一般國民的預期壽命損失」(以下簡稱為預期壽命損失)幾乎皆有統計上顯著差異(即p值小於0.05);以身體障害連同殘廢等級分組,屬「精神與神經」者在第1至第3與第7級、「胸腹部臟器」者在第9級、「軀幹」者在第7級、「上肢」者在第6級、「下肢」者在第6級、第9級與第11級之預期壽命損失皆有統計上顯著差異。基於上述的研究結果,建議我國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制度對於勞工因職業傷害造成殘廢等級第1級到第7級(較重度障害)者,應當考慮依其預期壽命損失多寡的年數作更足額之補償。建議由政府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核定殘廢等級,對於殘廢等級第8級到第15級(較輕度障害)者,若屬「胸腹部臟器」或「下肢」身體障害種類者,合理提升其殘等。我國於民國97年7月17日修法,勞工經職業傷害造成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若以最低月投保薪資加保,需投保超過14.9年,才能領取超過每月4,000元的失能給付;若以最高月投保薪資43,900元加保,也需要投保超過5.9年,否則只能領取保障年金每月4,000元。本研究估計職災造成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失能等級為第1級之平均餘命為194.9個月,月投保薪資高於20,100元者,其領取失能給付總金額比舊制之殘廢給付總金額低;失能等級第2級之平均餘命為246.9個月,月投保薪資高於33,300元者,領取失能給付總金額比舊制之殘廢給付總金額低,並隨月投保薪資越高而有差距越大的情形。因此在新制失能年金制度下,職災勞工保障尚待改善。依理職災造成勞保的支出應視為雇主的勞動成本,反應於勞工保險的實績費率,且此項年金給付先進國家未有將勞工的保險年資納入計算者。本研究建議設定因職災造成失能等級第3級殘等者年金給付為投保薪資的66%,第2級與第1級者之年金給付遞增為投保薪資的75%與85%;一次金的部分能隨「失能等級」嚴重程度增加,第3級者給付20個月的投保薪資,第2級與第1級遞增為25個月與30個月的投保薪資。未來尚需進一步學習歐美先進國家,考慮將50%以上失能者亦可領其相當比例之年金。思考台灣職業性癌症納保與給付的方式時,建議必須考量的面向大致包括:(1)對明確可造成職業性癌症的暴露危害因素,在收取保費時即依不同危害項目分別計算其費率,按未來可能的理賠實績精算加重職業性癌之費率,以減少保險破產之可能性;(2)請求權的時效建議最好比照德國,沒有請求權時效的限制;(3)關於職業病種類表,應邀集相關之勞工團體與職業醫學專家共同參與定期(每1-2年)更新;(4)因職業性癌症而發生的失能,建議比照職業傷害引起失能來辦理,未來建議考慮比照OECD先進國家,對失能超過50%以上就依失能程度以年金方式補償給付;(5)職業性癌症診斷確定後,應有通報與定期追蹤評估、調整給付內容的機制,並建立本土之職業性癌症資料,同時也應該考慮如何讓醫務人員有通報、協助診斷之誘因,對通報後被確診之職業性癌,由政府給予通報者定額之診斷書費;(6)為了促進九個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有能力診斷職業性癌,應每個中心編列至少一位由勞委會支薪專職的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以促進職業傷病及癌症之診治、通報、補償與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