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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

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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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同居共財為傳統中國主要的家庭型態,分家析產則為財產傳遞的主要方式,經過民間長時間的操作,形成相對固定的運作模式,本書稱之為「家產制度」。

  清末民初引進西方法律時,西方繼承法的「遺產繼承」與中國傳統的「分家析產」無可避免地產生概念的混淆。

  本書即探討傳統家產制度的演變發展,即遺產繼承制度的建立過程。

  以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決全文與解釋文為主要研究材料,並輔以律師訴狀及最高法院初期的判例及解釋例,及日據時期臺灣殖民法院的判決等等,深入理解法律與社會實踐的關係。

  全書著重於中國從傳統的分家析產到近代的遺產繼承的過渡,除嘗試釐清家產分析與遺產繼承之區別,並探究外來的遺產繼承與內生的分家析產制度間的衝突及融合的歷程。

作者簡介

盧靜儀

  【經歷】1999年台灣律師高考及格,2000年起執行律師業務。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學士(1998年)
  台灣大學文學碩士(歷史學,2003年),碩士論文獲選為2003年度台灣國科會最佳百篇碩士論文獎。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8年),博士論文獲選為2010年度北京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著作】《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簡體字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繁體字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負責點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並於《法制史研究》、《私法》、《歷史月刊》等期刊發表數篇論文。

 

目錄

推薦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1
 第二節 方法與取材∕3
 第三節 文獻回顧∕9
 第四節 章節架構∕16

第二章 傳統中國的家產制度
 第一節 家產與分家析產制度∕19
 第二節 繼承概念的引進∕59
 第三節 民初的最高審判機構與民事審判依據∕76

第三章 民初大理院時期的分家析產訴訟
 第一節 分家析產訴訟的基本爭議∕85
 第二節 宗祧繼承與財產分析∕119

第四章 從傳統的分家析產到近代的遺產繼承
 第一節 從家產管理到遺產繼承:寡婦的財產地位變化∕153
 第二節 從財產承受到遺產繼承:女子財產繼承權的演變∕188
 第三節 從「父債子還」到「限定繼承」∕241
 第四節 清末民初中國與日據時期臺灣家產制度的比較∕278

第五章 結 論∕313

附 錄
參考書目∕367
後 記

 

推薦序

  2003年10月,靜儀從臺北來到北京燕園。2008年,寒暑五渡,論文《清末民初中國家產制度的演變》通過答辯,順利取得了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20世紀90年代,我曾兩次應邀訪問臺灣,結識兩位臺灣學者。一位是我的忘年交師友、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創始人,當年 臺灣中國法制史學會理事長黃靜嘉先生;一位是後來的臺灣中國法制史學會理事長、政治大學黃源盛教授。在臺灣,靜儀是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用通俗的話說黃先生是她的老闆),同時又是黃源盛教授的學生。他們向我推薦靜儀,盛讚靜儀的碩士論文《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是一篇好論文,已由臺灣有關部門評定為當年數量很少的優秀論文之一,準備出版。

  讀過她的論文,我很贊同靜嘉先生和源盛教授的意見,並與北京大學出版社聯繫,用簡體字出版。在出版社編輯室主任李霞支持下,2004年大陸版與讀者見面。在此過程中,通過進一步討論,我們都覺得,古代中國由「立嗣」而來的「爭嗣」,承嗣者「爭嗣」的最重要目的並不是對被承嗣人的祭祀權,而是被承祀人遺留的財產(通常發生在戶絕財產)。而就家產而言,戶絕財產不過是其中的一小項而已。這是我們的共識。她的博士論文就在這種討論中形成。

  張偉仁教授是我的另一位臺灣忘年交師友。記得某年在他的臺灣中央研究室裡,我向他講述我喜歡「小題大做」的論文。他對我說,他也是這種主張。不但他,當年傅斯年先生就是這樣的主張。靜儀的這篇博士論文,我個人認為就是這樣一篇「小題」,而又需要大做、做細、做透的課題。

  我惻身中國法史研究三十多年,2009年已在北大退休。我很慚愧,當年我進入北大的時候,北大法律學系的法律史研究人才濟濟,法律思想史不但是中國最早的法思想史博士點,也是法律學系最早的三個博士點之一。三十年後,法律學系變成法學院,其間變化毋須多言。而法律史的教學研究也有了「大發展」,由三十年前的十多人「發展」而成剩下兩個人。對此,我這個退休老人無話可說,也不想說。我想說一點的是,積我三十年的經歷,我對法律史的研究的體驗只有十五個字,叫做「通古今之變,明中外之異,究當世之法」。靜儀的這篇論文,我認為可以用這十五個字來評定。

  在家產的傳承上,我國古代的法律用語是「分家析產」、「承繼」等。近代的法律用語是「繼承」、「遺囑」、「遺贈」等。這是古今用詞之變。這種用詞之變,向我們展示的不是簡單的文字表述的變異,而是深刻的社會轉型。而就「繼承」、「遺囑」、「遺贈」等等近現代法律用語而言,它們都有與之對應的外國語言文字。這些現代中文法律用語,是早期翻譯者,從中國文字中挑選的、用於對應外國語言文字而創造出來的新詞。這些新詞與原有的中文之義既有差異。桔枳因地而變,與外國語言文字對應的這些中文新詞,與原來的外國語言文字,內涵也不能完全相同。中外因對譯而產生的某些變味,也是可以理解的。這是中西之異。靜儀的這篇論文闡述的就是中國家產制度的古今之變、中外之異。最後探討,在傳統和外來之間,中國法下出路。

  本文通過答辯,得到答辯委員們的一致好評。我退休後,經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推薦,參與優秀博士論文的評選,2010年獲北京大學優秀論文獎。臺灣元照出版公司決定出版,實在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靜儀要我寫序。老病交加,我就寫這幾個字,聊以代序吧!

李貴連
2011.9.5

後 記

— 致謝 —

  由於SARS的嚴峻情勢,使得2003年的港澳台研究生考試延後舉行,也讓正在為台灣大學碩士論文忙到焦頭爛額的我,還有餘力準備,並順利考取北京大學的博士資格考試。在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黃靜嘉所長、政大法律系黃源盛教授的引薦,及已在北京大學求學的黃章一師兄(大陸同門都以師兄弟、師姐妹相稱)的鼎力相助之下,我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李貴連教授通過國際電話,希望老師能夠接納我為博士研究生,當時的緊張情緒被電話那頭傳來的和善言談和爽朗笑聲一掃而空。2003年10月第一次到北京燕北園拜訪李老師,受到俞江師兄及李啟成師兄的熱情款待,讓我對北京留下美好的初次印象。

  2004年早春我正式開始在北京大學的求學生活,北方冷冽而乾燥的空氣、騎著腳踏車在陽光普照卻寒風刺骨的校園裡馳騁、初次踏上未名湖結冰湖面的奇妙感覺,以及一夕間春暖花開,百花爭艷的景象……至今仍然記憶猶新。對於學業,李老師除了適時的提點及指導外,完全放任我自由發展。但生活上卻相當的留意關懷,李師母、同門的師兄姐、大陸學友們及張若梅、趙世聰等台灣同學們,都像家人一般,對於身處異鄉的我都是極大的安慰與支持。

  原本計畫半年完成必修學分後,即返台撰寫論文並重操律師舊業的我,因為意料之外的人生發展,而在北京落地生根。要同時兼顧家庭與學業並不容易,尤其對於需要絕對安靜與專注的研究工作,更是困難。在延畢多次之後,終於在2008年完成博士論文。除李老師之外,答辯委員羅玉中老師、賀衛方老師、徐愛國老師、劉廣安老師、易繼明老師、俞江老師,都對論文有所指正並提供諸多建議,在此特別表示感謝之意。

  畢業之後,我又陷入忙碌的家庭生活中,無暇顧及研究工作。去年年底得知獲得2010年北京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的肯定,讓我興起將論文重新整理並出版的念頭。受到高明士教授的鼓勵,並透過黃源盛教授及陳登武教授的推薦,決定交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重拾論文資料並著手修改,又是一項艱難的任務,三個月的修改時程拖延到九個月才勉強完成,雖然仍有不滿意或想再補充之處,最後都不得不放棄。

  畢業至今已三年餘,生活已與初入北京大學時預想的完全不同,每每在理想與現實間猶豫、徘徊。出版此書,可以說是對自己短暫研究生涯的一個總結。感謝家人們的支持(特別是常常跨海幫忙搜集資料的三姐),盼有朝一日能繼續朝自己的理想邁進。

盧靜儀
於北京2011年秋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1899
  • 規格:平裝 / 408頁 / 16k菊 / 14.8 x 21 x 2.0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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