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基本概念∕1
第一節 刑法的意義∕4
壹、刑法是什麼?∕4
貳、刑法的形式∕5
第二節 刑法的目的∕10
壹、直接目的:罪刑法定∕11
貳、間接目的:刑罰功能問題∕13
參、刑法目的概念之現實∕42
第三節 刑法的效力範圍∕45
壹、刑法在時間因素上的效力∕45
貳、刑法在事件因素上的效力∕48
參、時 效∕63
第四節 刑事法律效果∕66
壹、刑 罰∕66
貳、保安處分∕88
第二章 犯罪基本概念∕103
第一節 罪刑法定主義∕107
壹、罪刑法定主義的意義∕107
貳、罪刑法定主義的具體標準∕111
第二節 行為概念∕144
壹、概 說∕144
貳、行為理論∕148
參、理論的再檢討∕152
肆、「行為」的定義∕155
伍、關於原因自由行為∕159
陸、法人之犯罪能力問題∕166
第三節 犯罪結構∕169
壹、犯罪是不法而且有責任的行為∕169
貳、二階層理論與三階層理論∕179
參、故意過失概念之定位∕187
肆、犯罪結構上的基本犯罪(不法)類型∕196
第三章 不法構成要件∕199
第一節 不法構成要件概念∕204
壹、不法構成要件的形式∕204
貳、不法構成要件的意義∕209
第二節 成文不法構成要件∕219
壹、依法令之行為∕220
貳、公務員服從命令之行為∕222
參、業務上之正當行為∕225
肆、正當防衛之行為∕226
伍、緊急避難之行為∕252
第三節 不成文不法構成要件∕264
壹、正面要件:因果關係∕264
貳、負面要件∕289
參、關於其他阻卻「客觀歸責」事由∕339
第四章 主觀不法∕357
第一節 過 失∕361
壹、主觀不法概說∕361
貳、過失理論概況∕363
參、過失概念內容探討∕369
肆、過失與行為時∕393
伍、有認識過失?∕396
陸、特殊過失型態∕399
第二節 故 意∕412
壹、故意概念理論概況∕412
貳、故意概念內容探討∕415
參、故意概念與過失概念的關係∕457
肆、故意與行為時∕465
序 言
本次改版距前版出版已經又過了六年的時間,這當中並沒有什麼重要相關法律的變動,所以改版內容除了新的實務、學說資料的補充或非重要段落的刪除外,最主要的,部分是意見的改變(擇一故意、間接犯罪的著手)或增加(犯意變更、結合犯、單純一罪之確認等),部分是論述架構以及表達文字上的更張(幫助犯的因果關係、注意義務與過失概念的關係、對客觀危險和風險提升概念的評論、不作為犯概念、犯罪人概念等)。希望透過這一些調整,可以讓閱讀者更精確掌握本書所要傳達的觀念。
雖然本書立場一貫強調的是,學習的意義不在對所謂答案的記憶,而是在對人情和事理的顯影,但是近年來在社會現實壓力下,所謂標準答案成為國家考試系統和學習者共同追逐的目標,補習班也取代法律學院成為主要法學教育的場所。就此,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特別是對於學生,我們無法說要如何去抗拒社會現實的壓力,只不過我們近幾年來可以看到的是,學校裡的學生和投入實務的法律人,正因為放不下,大致上越來越沒有自己說理解決問題的能力、信心與興趣。至於談到怎麼辦的問題,其實這也不是理論上怎麼辦的問題,因為這就是態度的問題。好像有人酗酒,理論上的解決方法很簡單,就是不要喝酒,問題是,人類的學習途徑向來就不是理性,而是情緒;對於喝酒的人而言,不喝酒也會讓人不知道日子要怎麼過下去。
根本的問題當然是,學習法律理論要作什麼?保守的觀念裡,習慣把法律當作公平正義的化身,但是歷經現實的考驗,法律學領域內部對於法律學的基本意義也有截然的分歧。不但在實體法領域裡,實證主義者認為,法律說什麼(Rechtsprechung),就是什麼,在程序法領域裡,所謂的客觀與中立也被和當事人主義的形式劃上等號。「法律說什麼,就是什麼」,此一命題在面對專制獨裁的歷史經驗裡也有其妙用,問題是方法上的質疑:法律本身果真曾經說過什麼?以及,在沒有目的思考的情況下,所謂客觀與公正的標準要立足於何處?事實上,當我們以武器對等的理由而反對法官主動介入事實調查的時候,所謂武器對等不也是一種目的思考下的產物嗎?更甚者,我們固然不捨於辯方系統面對強大檢察系統時所顯現出來的弱勢,因此在訴訟程序上想起了武器對等的概念,但是在檢察系統怠惰,特別是檢察系統淪為執政者私人利益鬥爭的工具時,這個社會裡武器對等過了嗎?從此可以看得出來,無論是抽象之自然法理論與實證法理論,或是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都是現實因緣際會的產物,沒有什麼理論上對錯的意義,至於實際上對於不同主義的引用,也是個別利害關係下的各取所需。
面對全球化之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的風潮,個人人格要被開放,所以廣大勞動者要在血汗工廠「追求卓越」,換來每個月新台幣兩、三萬元以支應一家人生存所需。一樣面對新自由主義的風潮,國家概念必須被開放,所以像非洲人必須與血鑽石為伍一般,我們的生活裡不能沒有三聚氰氨,不能沒有瘦肉精,也不能沒有SSCI。抽象層面上,法律體系作為國家概念的一個環節,其刑事法理論也不例外的在「自由」的旗幟底下開放。刑事法理論的開放,第一個面向是對於國際強權的開放,也因此美國人在所謂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上可以(透過本土資本階級的共同利益關係)左右我國的刑事立法。刑事法理論的開放,第二個面向是對於國內社會人民的開放,例如不久前的白玫瑰運動,程序角度的開放是對訴訟案件的全民公審,實體角度的開放則是廢棄刑法開門見山所揭示的罪刑法定主義。刑事法理論的開放,最後一個面向是對於執政者之私人的開放,典型例如二○一二年國內總統大選,執政者動員國家資源全面性的為執政者競選;理論上,黨國不分是一個國家當中可能存在之最終極的貪腐,然而如同人類歷史所呈現的,人類天生健忘於理論,特別是在民主概念的包裝下,既然人民選擇重回台灣五十年前黨國不分的體制,自然也沒有人能夠去贓否其是非。以上三個刑事法理論開放的面向,不但技術上不可分割,更重要的是背後一致的哲學,亦即統治人類價值思維領域者依然是生物學上的達爾文主義。
於是我們看到,法律理論本身的定性只在於傳授論述的技術,而不可能傳授做人的品格。說得更徹底一點,法律解釋學的彰顯與否,和整體人民福祉並無任何一絲關連性。也因此,法律人之自我如果為其身上的標籤而感覺空虛或不安,那麼純粹就知識層面而言,只能從法律學以外的文學、哲學或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學、經濟學概念領域去擷取養分,因為至少在哪裡,我們比較有機會看到法律的真面目。相同的道理,刑事法的學習,絕對不能缺少犯罪學及刑事政策的認知。至於道德概念作為最後唯一真實的價值,則已經不是理論可以著墨。
本書的改版,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在出版事務的費心,全書文字另有勞台大法律學研究所廖宜寧、鍾慶禹、郭釗偉、陳盈如等同學幫助校稿,於此一併致謝。同時更感謝大學部及研究所裡全部選課同學們課堂上的報告、一起思考和討論;這一些東西,讓我們度過了最愉快的時光。
黃榮堅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