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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

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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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輯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編為主,以法律歷史的注釋為輔。先透過原始檔案與出版文獻,蒐尋散逸在海內外各處的一手立法資訊,再進行多層次的辨析與疏理。

  在內容的編纂體例上,以時間為緯,按史料生成之先後進行排序;以類別為經,劃分為「法典與草案」和「立法相關文獻」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收錄經頒布(含未實際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條例、施行法)八部和迄民國九十九年(2010)一月時之「現行刑法」條文,以及歷次刑法草案八部,合計十七部。第二部分彙輯與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與完成,具有密切關係的諭旨、奏摺、說帖、呈文、議事紀錄、審查意見等凡三十四篇,為刑法典的百年薪傳,留下走過痕跡。

 

目錄

序∕1
編輯凡例∕9
目次∕11

上冊

第壹部 法典與草案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3
第一編 總則∕5
 第一章 法例∕5
 第一節 法律效力∕5
 第二節 稱謂例∕8
 第二章 刑制∕9
 第一節 刑名∕9
 第二節 徵償∕16
 第三節 刑期∕17
 第四節 假出獄∕18
 第五節 期滿免緝∕19
 第六節 加減例∕20
 第七節 赦∕22
 第三章 行為∕22
 第一節 罪責及減免∕22
 第二節 未遂犯∕27
 第三節 共犯∕29
 第四節 數罪俱發∕30
 第五節 再犯∕32

二、《刑律草案》(1907年)∕35
 第一編 總則∕39
 第一章 法例∕39
 第二章 不論罪∕46
 第三章 未遂罪∕53
 第四章 累犯罪∕55
 第五章 俱發罪∕57
 第六章 共犯罪∕61
 第七章 刑名∕63
 第八章 宥恕減輕∕70
 第九章 自首減輕∕71
 第十章 酌量減輕∕73
 第十一章 加減例∕73
 第十二章 猶豫行刑∕76
 第十三章 假出獄∕78
 第十四章 恩赦∕79
 第十五章 時效∕80
 第十六章 時期計算∕83
 第十七章 文例∕84

第二編 分則∕87
 第一章 關於帝室之罪∕87
 第二章 關於內亂之罪∕91
 第三章 關於國交之罪∕93
 第四章 關於外患之罪∕96
 第五章 關於漏洩機務罪∕99
 第六章 關於瀆職之罪∕101
 第七章 關於妨害公務之罪∕109
 第八章 關於選舉之罪∕110
 第九章 關於騷擾之罪∕112
 第十章 關於監禁者脫逃罪∕113
 第十一章 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117
 第十二章 關於偽證及誣告之罪∕118
 第十三章 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罪∕122
 第十四章 關於危險物罪∕128
 第十五章 關於往來通信罪∕130
 第十六章 關於秩序罪∕132
 第十七章 關於偽造通用貨幣之罪∕136
 第十八章 關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140
 第十九章 關於偽造度量衡罪∕145
 第二十章 關於祀典及墳墓罪∕146
 第二十一章 關於鴉片煙之罪∕149
 第二十二章 關於賭博彩票之罪∕151
 第二十三章 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153
 第二十四章 關於飲料水之罪∕157
 第二十五章 關於衛生之罪∕158
 第二十六章 關於殺傷之罪∕160
 第二十七章 關於墮胎之罪∕170
 第二十八章 關於遺棄之罪∕172
 第二十九章 關於逮捕監禁之罪∕173
 第三十章 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174
 第三十一章 關於名譽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178
 第三十二章 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181
 第三十三章 關於詐欺取財罪∕192
 第三十四章 關於侵占罪∕194
 第三十五章 關於贓物罪∕198
 第三十六章 關於毀棄損壞罪∕199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203
第一編 總則∕207
 第一章 法例∕207
 第二章 不論罪∕209
 第三章 未遂罪∕210
 第四章 累犯罪∕210
 第五章 俱發罪∕211
 第六章 共犯罪∕212
 第七章 刑名∕213
 第八章 宥恕減輕∕216
 第九章 自首減免∕216
 第十章 酌量減輕∕216
 第十一章 加減例∕216
 第十二章 緩刑∕217
 第十三章 暫釋∕218
 第十四章 恩赦∕219
 第十五章 時效∕219
 第十六章 時期計算∕220
 第十七章 文例∕221

第二編 分則∕223
 第一章 關於帝室之罪∕223
 第二章 關於內亂之罪∕224
 第三章 關於國交之罪∕225
 第四章 關於外患之罪∕228
 第五章 關於漏洩機務之罪∕229
 第六章 關於瀆職之罪∕230
 第七章 關於妨害公務之罪∕232
 第八章 關於選舉之罪∕233
 第九章 關於騷擾之罪∕234
 第十章 關於監禁者脫逃之罪∕235
 第十一章 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237
 第十二章 關於偽證及誣告之罪∕237
 第十三章 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238
 第十四章 關於危險物之罪∕241
 第十五章 關於往來通信之罪∕242
 第十六章 關於秩序之罪∕244
 第十七章 關於偽造通用貨幣之罪∕245
 第十八章 關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247
 第十九章 關於偽造度量衡之罪∕249
 第二十章 關於祀典及墳墓之罪∕250
 第二十一章 關於鴉片煙之罪∕251
 第二十二章 關於賭博彩票之罪∕252
 第二十三章 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253
 第二十四章 關於飲料水之罪∕255
 第二十五章 關於衛生之罪∕256
 第二十六章 關於殺傷之罪∕257
 第二十七章 關於墮胎之罪∕260
 第二十八章 關於遺棄之罪∕261
 第二十九章 關於逮捕監禁之罪∕262
 第三十章 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263
 第三十一章 關於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264
 第三十二章 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265
 第三十三章 關於詐欺取財之罪∕268
 第三十四章 關於侵占之罪∕269
 第三十五章 關於贓物之罪∕270
 第三十六章 關於毀棄損壞之罪∕270

四、《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273
  《大清刑律》〈服制圖〉∕278
  《大清刑律》〈服制〉∕289

第一編 總則∕295
 第一章 法例∕295
 第二章 不為罪∕297
 第三章 未遂罪∕298
 第四章 累犯罪∕298
 第五章 俱發罪∕299
 第六章 共犯罪∕300
 第七章 刑名∕301
 第八章 宥減∕303
 第九章 自首∕303
 第十章 酌減∕304
 第十一章 加減例∕304
 第十二章 緩刑∕305
 第十三章 假釋∕306
 第十四章 恩赦∕306
 第十五章 時效∕306
 第十六章 時例∕308
 第十七章 文例∕308

第二編 分則∕311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311
 第二章 內亂罪∕312
 第三章 外患罪∕313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315
 第五章 漏洩機務罪∕317
 第六章 瀆職罪∕318
 第七章 妨害公務罪∕319
 第八章 妨害選舉罪∕320
 第九章 騷擾罪∕322
 第十章 逮捕監禁人脫逃罪∕322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324
 第十二章 偽證及誣告罪∕324
 第十三章 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325
 第十四章 危險物罪∕328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329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331
 第十七章 偽造貨幣罪∕333
 第十八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34
 第十九章 偽造度量衡罪∕336
 第二十章 褻瀆祀典及發掘墳墓罪∕337
 第二十一章 鴉片煙罪∕338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339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340
 第二十四章 妨害飲料水罪∕342
 第二十五章 妨害衛生罪∕343
 第二十六章 殺傷罪∕344
 第二十七章 墮胎罪∕347
 第二十八章 遺棄罪∕348
 第二十九章 私濫逮捕監禁罪∕349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350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351
 第三十二章 竊盜及強盜罪∕352
 第三十三章 詐欺取財罪∕354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356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357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357
      暫行章程∕360

五、《暫行新刑律》(1912年)∕361
第一編 總則∕367
 第一章 法例∕367
 第二章 不為罪∕374
 第三章 未遂罪∕382
 第四章 累犯罪∕384
 第五章 俱發罪∕386
 第六章 共犯罪∕391
 第七章 刑名∕395
 第八章 宥減∕401
 第九章 自首∕403
 第十章 酌減∕404
 第十一章 加減例∕405
 第十二章 緩刑∕407
 第十三章 假釋∕410
 第十四章 赦免∕411
 第十五章 時效∕412
 第十六章 時例∕415
 第十七章 文例∕416

第二編 分則∕419
 第一章 (刪)
 第二章 內亂罪∕419
 第三章 外患罪∕421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425
 第五章 漏洩機務罪∕428
 第六章 瀆職罪∕430
 第七章 妨害公務罪∕435
 第八章 妨害選舉罪∕436
 第九章 騷擾罪∕438
 第十章 逮捕監禁人脫逃罪∕440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442
 第十二章 偽證及誣告罪∕443
 第十三章 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446
 第十四章 危險物罪∕453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454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456
 第十七章 偽造貨幣罪∕459
 第十八章 偽造文書及印文罪∕463
 第十九章 偽造度量衡罪∕467
 第二十章 褻瀆祀典及毀掘墳墓罪∕468
 第二十一章 鴉片煙罪∕471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472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473
 第二十四章 妨害飲料水罪∕476
 第二十五章 妨害衛生罪∕478
 第二十六章 殺傷罪∕479
 第二十七章 墮胎罪∕485
 第二十八章 遺棄罪∕486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監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竊盜及強盜罪∕493
 第三十三章 詐欺取財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503

六、《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1912年)∕507

七、《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1914年)∕511

八、《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515
第一編 總則∕519
 第一章 法例∕519
 第二章 不為罪∕522
 第三章 未遂罪預備罪陰謀罪∕524
 第四章 累犯罪∕524
 第五章 俱發罪∕525
 第六章 共犯罪∕527
 第七章 刑名∕529
 第八章 親屬加重∕533
 第九章 宥減∕534
 第十章 自首∕534
 第十一章 酌加酌減∕535
 第十二章 加減例∕535
 第十三章 緩刑∕537
 第十四章 假釋∕538
 第十五章 時效∕539
 第十六章 時例∕541
 第十七章 文例∕542

第二編 分則∕545
 第一章 侵犯大總統罪∕545
 第二章 內亂罪∕546
 第三章 外患罪∕547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549
 第五章 漏洩機務罪∕552
 第六章 瀆職罪∕553
 第七章 妨害公務罪∕556
 第八章 妨害選舉罪∕557
 第九章 騷擾罪∕558
 第十章 脫逃罪∕559
 第十一章 湮滅證據罪∕560
 第十二章 偽證誣告罪∕561
 第十三章 放火罪∕562
 第十四章 決水罪∕565
 第十五章 危險物罪∕567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568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571
 第十八章 偽造貨幣罪∕572
 第十九章 偽造度量衡罪∕574
 第二十章 私鹽罪∕575
 第二十一章 偽造文書罪∕577
 第二十二章 褻瀆祀典罪∕579
 第二十三章 鴉片嗎啡罪∕580
 第二十四章 賭博罪∕583
 第二十五章 姦非重婚罪∕5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飲料水罪∕5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衛生罪∕589
 第二十八章 殺傷罪∕590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593
 第三十章 遺棄罪∕594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595
 第三十二章 略誘和誘罪∕596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秘密罪∕598
 第三十四章 竊盜強盜罪∕600
 第三十五章 詐欺取財罪∕603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605
 第三十七章 贓物罪∕607
 第三十八章 毀棄損壞罪∕608

九、《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611
第一編 總則∕615
 第一章 法例∕617
 第二章 文例∕624
 第三章 時例∕629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629
 第五章 未遂罪∕635
 第六章 共犯∕636
 第七章 刑名∕639
 第八章 累犯∕647
 第九章 併合論罪∕648
 第十章 刑之酌科∕652
 第十一章 加減例∕654
 第十二章 緩刑∕656
 第十三章 假釋∕657
 第十四章 時效∕659
 
第二編 分則∕664
 第一章 侵犯大總統罪∕670
 第二章 內亂罪∕671
 第三章 外患罪∕673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678
 第五章 瀆職罪∕680
 第六章 妨害公務罪∕685
 第七章 妨害選舉罪∕687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689
 第九章 脫逃罪∕694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695
 第十一章 偽證誣告罪∕696
 第十二章 公共危險罪∕698
 第十三章 偽造貨幣罪∕70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709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710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71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719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722
 第十九章 妨害商務罪∕724
 第二十章 鴉片罪∕725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72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29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732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735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73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73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74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74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744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745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748
 第三十二章 詐欺及背信罪∕750
 第三十三章 恐嚇罪∕752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753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754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刑度表∕756

十、《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789
  本案與《暫行新刑律》之異同∕790
第一編 總則∕799
 第一章 法例∕799
 第二章 文例∕800
 第三章 時例∕802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事之減免∕803
 第五章 未遂罪∕805
 第六章 共犯∕805
 第七章 刑名∕806
 第八章 累犯∕809
 第九章 併合論罪∕810
 第十章 刑之酌科∕811
 第十一章 加減例∕812
 第十二章 緩刑∕813
 第十三章 假釋∕814
 第十四章 時效∕814
 
第二編 分則∕817
 第一章 侵犯大總統罪∕817
 第二章 內亂罪∕817
 第三章 外患罪∕818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820
 第五章 瀆職罪∕821
 第六章 妨害公務罪∕824
 第七章 妨害選舉罪∕825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826
 第九章 脫逃罪∕828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829
 第十一章 偽證及誣告罪∕829
 第十二章 公共危險罪∕831
 第十三章 偽造貨幣罪∕835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837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838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84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842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844
 第十九章 妨害商務罪∕845
 第二十章 鴉片罪∕845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847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847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849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850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85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85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85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855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856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85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858
 第三十二章 詐欺及背信罪∕859
 第三十三章 恐嚇罪∕860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861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862

下冊

十一、《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28年)∕865
第一編 總則∕869
 第一章 法例∕869
 第二章 文例∕876
 第三章 時例∕882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883
 第五章 未遂罪∕889
 第六章 共犯∕890
 第七章 刑名∕893
 第八章 累犯∕902
 第九章 併合論罪∕904
 第十章 刑之酌科∕908
 第十一章 加減例∕911
 第十二章 緩刑∕914
 第十三章 假釋∕917
 第十四章 時效∕919
 
第二編 分則∕925
 第一章 內亂罪∕928
 第二章 外患罪∕929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934
 第四章 瀆職罪∕937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942
 第六章 妨害選舉罪∕945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947
 第八章 脫逃罪∕95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953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95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958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966
 第十三章 偽造度量衡罪∕970
 第十四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971
 第十五章 妨害風化罪∕97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981
 第十七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983
 第十八章 妨害農工商罪∕986
 第十九章 鴉片罪∕987
 第二十章 賭博罪∕989
 第二十一章 殺人罪∕990
 第二十二章 傷害罪∕994
 第二十三章 墮胎罪∕997
 第二十四章 遺棄罪∕999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1000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004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1007
 第二十八章 竊盜罪∕1008
 第二十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010
 第三十章 侵占罪∕1014
 第三十一章 詐欺及背信罪∕1016
 第三十二章 恐嚇罪∕1018
 第三十三章 贓物罪∕1019
 第三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1020

十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1928年)∕1023

十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1027
第一編 總則∕1031
 第一章 適用範圍∕1031
 第二章 刑事責任∕1033
 第三章 未遂犯∕1035
 第四章 共犯∕1035
 第五章 刑∕1036
 第六章 累犯∕1037
 第七章 數罪併罰∕103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039
 第九章 緩刑∕1041
 第十章 假釋∕1041
 第十一章 時效∕1042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043
 
第二編 分則∕1046
 第一章 內亂罪∕1046
 第二章 外患罪∕1046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049
 第四章 瀆職罪∕1049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0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05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054
 第八章 脫逃罪∕10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057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05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058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06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064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065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065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106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069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070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071
 第二十章 鴉片罪∕1072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073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074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7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077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07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07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08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08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082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08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084
 第三十二章 詐欺及背信罪∕1085
 第三十三章 重利罪∕1086
 第三十四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086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1087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1087

十四、《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1934年)∕1089 
第一編 總則∕1093
 第一章 法例∕1093
 第二章 刑事責任∕1095
 第三章 未遂犯∕1096
 第四章 共犯∕1097
 第五章 刑∕1098
 第六章 累犯∕1100
 第七章 數罪併罰∕1101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102
 第九章 緩刑∕1104
 第十章 假釋∕1105
 第十一章 時效∕1105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107
 
第二編 分則∕1110
 第一章 內亂罪∕1110
 第二章 外患罪∕1110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113
 第四章 瀆職罪∕1113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11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11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118
 第八章 脫逃罪∕112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121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12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122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126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127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128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129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113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132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13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135
 第二十章 鴉片罪∕1136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137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138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139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14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142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14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14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145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146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1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149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1149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150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1151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1151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要旨∕1153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刑度表∕1165

十五、《中華民國刑法》(1935年)∕1185
第一編 總則∕1189
 第一章 法例∕1189
 第二章 刑事責任∕1191
 第三章 未遂犯∕1193
 第四章 共犯∕1193
 第五章 刑∕1194
 第六章 累犯∕1196
 第七章 數罪併罰∕119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198
 第九章 緩刑∕1200
 第十章 假釋∕1201
 第十一章 時效∕1202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203
 
第二編 分則∕1206
 第一章 內亂罪∕1206
 第二章 外患罪∕1206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209
 第四章 瀆職罪∕1209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21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1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214
 第八章 脫逃罪∕121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217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21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218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22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224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225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225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122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229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231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232
 第二十章 鴉片罪∕1232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234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235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236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237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23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23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24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24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243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24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24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1246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247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12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1248

十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935年)∕1251

十七、現行刑法(2010年)歷次修訂沿革暨理由∕1255
第一編 總則∕1261
 第一章 法例∕1261
 第二章 刑事責任∕1267
 第三章 未遂犯∕1270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1272
 第五章 刑∕1274
 第六章 累犯∕1292
 第七章 數罪併罰∕1294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296
 第九章 緩刑∕1302
 第十章 假釋∕1308
 第十一章 時效∕1316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320
 
第二編 分則∕1329
 第一章 內亂罪∕1329
 第二章 外患罪∕1330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332
 第四章 瀆職罪∕1333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33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33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339
 第八章 脫逃罪∕134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342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34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343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355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35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358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358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1361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13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374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376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377
 第二十章 鴉片罪∕1377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379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38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381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3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3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3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39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397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39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40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1406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410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1412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1413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1414

 第貳部 立法相關文獻
一、《刑律草案》(1907年)立法資料∕1421
 (一)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草案摺∕1422
 (二)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摺∕1426
二、《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立法資料∕1429
 (一)法部尚書臣廷杰等奏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摺∕1430
三、《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資料∕1433
 (一)修正刑律草案說帖(勞乃宣)∕1435
 (二)沈大臣酌擬辦法說帖(沈家本)∕1451
 (三)聲明管見說帖(勞乃宣)∕1454
 (四)陳閣學讀勞提學及沈大臣論刑律草案平議(陳寶琛)∕1457
 (五)陳閣學新刑律無夫姦罪說(陳寶琛)∕1460
 (六)憲政編查館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核訂新刑律竣摺∕1464
四、《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資料∕1469
 (一)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三號議場速記錄∕1470
五、《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立法資料∕1493
 (一)倡議修正新刑律案說帖(附新刑律修正案)∕1495
 (二)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1506
 (三)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八號議場速記錄∕1549
 (四)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九號議場速記錄∕1581
 (五)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號議場速記錄∕1624
 (六)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一號議場速記錄∕1637
 (七)軍機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議決新刑律總則繕單請旨裁奪摺∕1645
 (八)憲政編查館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新刑律分則並
暫行章程未經資政院議決應否遵限頒布請旨辦理摺∕1647
 (九)清廷頒布《欽定大清刑律》諭旨∕1649
六、《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立法資料∕1651
 (一)修正刑法草案告竣呈∕1652
 (二)修正刑法草案理由繕單呈∕1655
七、《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立法資料∕1657
 (一)刑法草案序言(王寵惠)∕1659
 (二)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之異同(王寵惠)∕1660
 (三)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更移損益表(王寵惠)∕1666
 (四)審查刑法草案意見書(伍朝樞、徐元誥、王寵惠)∕1669
 (五)為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呈中央文(王世杰)∕1674
 (六)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王世杰)∕1675
 (七)致國民政府秘書處審核王局長修正刑法草案意見函(司法部)∕1681 
 (八)審查刑法草案報告書(譚延闓、于右任、徐元誥、魏道明、王世杰)∕1686
 (九)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刑法草案之決議案∕1687
 (十)致國府委員論刑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書(徐元誥)∕1688
八、《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1934年)立法資料∕1689
 (一)司法行政部代表出席立法院刑法委員會口頭陳述要點∕1690
 (二)中華民國刑法草案審查報告∕1695
九、《中華民國刑法》(1935年)立法資料∕1697
 (一)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案審查報告∕1698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監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竊盜及強盜罪∕493
 第三十三章 詐欺取財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503

 

序言

古今之間一線牽-刑法典的百年薪傳

  法史學研究的範圍,究竟該涵蓋多廣,可能言人人殊,但至少宜包括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法律意識以及司法實踐等各個層面,並側重在觀察法律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常與變。而在具體的探討中,研究者所觀照的面向,一在史實的重建,一在歷史現象的探因與詮釋。前者指的是法律歷史的「現象世界」,即「當時的法規範是什麼?」後者則是法律歷史的「根源世界」與「意義世界」,即「法制歷史的發展為什麼是如此?」以及「法制歷史現象背後所蘊涵的意義到底為何?」

  長年以來,我總覺得,完整而深刻的法史學研究,既不能忽略基本史料的辨證與整建,以追求對於過往法律生活現象最大程度的客觀呈現;同時,也要致力於法律歷史發展動因的探尋,以瞭解其所以然的因素,乃至聯想起歷史的過去、現在與未來,進而達到知其所應然的境地。可以說,法律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是法史學研究的起點,也為一切推論與評價的基石。

  一、本書的纂輯緣起

  遠的來說,台灣現行的法制,絕大部分肇端於晚清民初乃至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繼受工程,惟該段法制歷史,囿於種種因緣,在海內外法史學的研究上,曾經長期埋於荒煙蔓草中。即使少數人有心耕耘於焉,也只能根據零散的文獻與單薄的間接資料,進行局部或淺層的探勘。為了填補罅漏與不足,筆者於一九九八至二○○四年間,曾多次遠赴海外各地,蒐集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8)大理院的民、刑事判決例與平政院(1914-1928)的行政訴訟裁決書,初步整編成原件影印本的《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彙編》(十七冊)、《大理院刑事判決匯覽》(三十冊)、《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二十七冊)、《大理院民事判決匯覽》(二十五冊)、《平政院裁決錄存》(二冊)等。其後,針對上述的《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彙編》、《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以及《平政院裁決錄存》,進行數位化、標點加註、製作關鍵字索引,予以重新編目排版,輯成「校注本」,數年來,仍不斷反覆核校。其中,標點彙編的《平政院裁決錄存》,業於二○○七年九月間先行出版(台北,五南);民事判例的原始檔案精選《景印大理院民事判例百選》,也於二○○九年四月間問世(台北,五南),其餘部分規劃於近期內能再陸續付梓。

  在上述民、刑司法檔案整編暫告一段落後,深感立法規範與司法實踐本為體用關係,研究裁判文書,不能輕忽同一時期的相關立法史料。蓋唯有將立法文獻與司法審判檔案兩相對照,才能洞察規範「應然面」與審判「實然面」間存在的落差,以精確掌握法制發展的真實面貌,也才能賦予中肯的解析與詮釋。為此,最近幾年來,又將關注的重點轉移到立法史料上面。

  經過訪查,關於晚清民國時期的立法史料,在民事法方面,已出版有《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台北,司法行政部,1976 年);惟刑法方面,相關制定史料雖見有零星纂輯,仍屬殘闕不全,對於學術界的研究與實務界的運用,雙感不便,甚或陷於無處可覓的窘境。一時「使命感」作祟,乃又擬針對自晚清變法修律光緒三十一年(1905)以降的大清《刑律草案》(稿本)以迄民國九十九年(2010)的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就其立法過程中的歷次草案、正式頒布、修正的法典及其周邊相關史料,進行完整而有系統的整編,以期全豹可窺。

  二、本書的編纂經過

  本輯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編為主,以法律歷史的注釋為輔,一本兢兢業業之情,對於蒐集來的一手資料,進行多層次的辨析與疏理。在具體編纂時,先透過原始檔案與出版文獻,蒐尋散逸已久的立法資訊,再利用交叉比對,辨識、訂正史料的內容。在時程的安排上,分兩階段進行:首先,將清末以來歷次刑法草案與法典逐步搜齊,先釐清條文及立法理由的正確版本,加以標點、校釋,附上相關的說明,並輸入電腦,重新排版;其次,除針對第一階段的成果內容反覆校勘外,另增輯歷次刑事立法過程中的議事記錄與相關的官方重要文獻。至於具體的執行步驟大致如下:

  (一)立法史料的蒐集

  關於史料的蒐集,一方面,彙整、辨證既有出版的文獻,例如台北,成文出版社於一九七三年間,曾重印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編輯的《法律草案彙編》,內收錄有《修正刑法草案》(附理由書)、《刑法第二次修正案》(附理由書及刑度表)和《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而本書即以此作為基礎,參考相關史料,釐定三部刑法草案的內容;另一方面,在眾多有關近代法制的歷史文獻與前人的論著中,輾轉尋繹尚未出版史料的線索,並透過各種可能管道,在海外尋訪珍稀的新資料,例如: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攝得光緒三十一年《刑律草案》(稿本);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特藏組攝得宣統三年(1911)刻板的《欽定大清刑律》;又赴北京、上海地區的古本書肆購回一九一七年出版的《中華民國新刑律集解》,以及一九一二年、一九二三年、一九三三年與一九四七年間出版的《六法全書》,併南京出版社於一九八九年出版的《立法院公報》(全40冊);另赴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拍攝清末《資政院會議速紀錄》;赴早稻田大學、京都大學與大阪關西大學圖書館,複印刊載於晚清民初法學期刊上的《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與《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初稿》等。

  (二)檔案文獻的辨識與重新排校

  由於所蒐集的立法史料中,大多為清末民初時期的印製成品,或因庋藏善,或因紙質欠佳,內容上常有辨識不清之處,而排版形式既較陳舊,又不統一,讀來頗多窒礙。因此,在進行整編過程中,首先將所有的史料重新打字,並以今日較常見的文書格式,將版面另行編排劃一。

  (三)添加新式標點與註解

  本書所蒐集的原始史料,屬近現代產物,惟大多數並未附加新式標點,文體上或通篇文言,或屬文、白夾雜,閱讀時雖未必艱澀難解,但其流暢度與閱讀今日通行的白話文體畢竟不同,甚或常有誤讀的可能。為此,在將立法史料重新數位化後,我與助理夥伴們審慎地附加了新式標點符號。此外,針對史料內容有不明或難讀之處,適時地插入扼要的註腳,例如在各部法典、草案及史料的卷首處,附上立法沿革的「編輯說明」,以利閱讀。又如國民政府於一九二八年制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時,雖未設有逐條理由書,但本書仍參閱當時出版的刑法論著和六法全書,將此前法典與草案中可據之理由內容,附列於舊刑法各條文後,以明其立法意旨。而完成了打字、排版後,我們仍繼續進行多層次的校對工作,除訂正繕打錯漏,琢磨標點符號外,也多方反覆比對周邊史料,校正出原出版物中明顯錯誤刊刻的法條文字。

  三、本書的主要內容

  本書之彙纂,原先設定的目標,側重在立法史料的客觀呈現,不在史論的詮釋。事實上,在整編、校注的同時,藉由閱讀大量已刊行或未出版文獻,也進一步釐清了自一九○五年以迄二○一○年為止,歷次刑法立法制定的整個艱辛過程。

  在內容編纂體例上,以時間為緯,按史料生成之先後進行排序;以類別為經,劃分為「法典與草案」和「立法相關文獻」兩大部分,分述如下:

  (一)第一部分——法典與草案

  此部分收錄經頒布(含未實際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條例、施行法)八部,以及歷次刑法草案八部:

  1. 光緒三十一年(1905)草擬的《刑律草案》(稿本)。

  2. 光緒三十三年(1907)編訂的《刑律草案》(新刑律第一次草案)暨理由。

  3.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1910.2.2)奏進的《修正刑律草案》(新刑律第二次草案)。

  4. 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1.25)頒布的《欽定大清刑律》(新刑律之定案)

  5. 民國元年(1912)頒行的《暫行新刑律》、立法理由及《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

  6. 民國三年(1914)頒行的《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

  7. 民國四年(1915)擬訂的《修正刑法草案》暨立法理由。

  8. 民國七年(1918)擬訂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暨立法理由。

  9. 民國八年(1919)修訂的《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10. 民國十七年(1928)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暨立法理由,以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

  11. 民國二十二年(1933)草擬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初稿》。

  12. 民國二十三年(1934)修訂的《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及修正要旨。

  13. 民國二十四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此外,並輯錄民國二十四年《中華民國刑法》迄民國九十九年一月為止的歷次修正沿革及其理由,故合計十七部。

  (二)第二部分——立法相關文獻

  條文畢竟只是骨架,須有靈肉才能顯其精神,為此,我們又積極找尋迄法典正式出台為止,與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與完成,具有密切關係之諭旨、奏摺、說帖、呈文、議事紀錄、審查意見等凡三十四篇:

  1. 與光緒三十三年(1907)《刑律草案》相關的「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草案摺」、「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摺」。

  2. 與宣統元年(1910.2)《修正刑律草案》相關的「法部尚書臣廷杰等奏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摺」。

  3. 與《修正刑律草案》後之再修正案《新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第三次草案)相關的「修正刑律草案說帖」(勞乃宣)、「沈大臣酌擬辦法說帖」(沈家本)、「聲明管見說帖」(勞乃宣)、「陳閣學讀勞提學及沈大臣論刑律草案平議」(陳寶琛)、「陳閣學新刑律無夫姦罪說」(陳寶琛)及「憲政編查館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核訂新刑律告竣摺」。

  4. 與《新刑律草案》之再修正案《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第四次草案)相關的「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三號議場速記錄」。

  5. 與《大清新刑律草案》之再修正案(大清新刑律第五次草案)及宣統二年十二月(1911.1)《欽定大清刑律》有關的「倡議修正新刑律案說帖」(附「新刑律修正案」;勞乃宣等人提出)、「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八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九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一號議場速記錄」、「軍機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議決新刑律總則繕單請旨裁奪摺」、「憲政編查館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新刑律分則並暫行章程未經資政院議決應否遵限頒布請旨辦理摺」、「清廷頒布《欽定大清刑律》諭旨」。

  6. 與民國四年(1915)《修正刑法草案》相關之「修正刑法草案告竣呈」、「修正刑法草案理由繕單呈」。

  7. 與民國十七年(1928)《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相關的「刑法草案序言」(王寵惠)、「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之異同」(王寵惠)、「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更移損益表」(王寵惠)、「審查刑法草案意見書」(伍朝樞、徐元誥、王寵惠)、「為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呈中央文」(王世杰)、「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王世杰)、「致國民政府秘書處審核王局長修正刑法草案意見函」(司法部)、「審查刑法草案報告書」(譚延闓、于右任、徐元誥、魏道明、王世杰)、「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刑法草案之決議案」、「致國府委員論刑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書」(徐元誥)。

  8. 與民國二十三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相關之「司法行政部代表出席立法院刑法委員會口頭陳述要點」、「中華民國刑法草案審查報告」。

  9. 與民國二十四年(1935)《中華民國刑法》相關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案審查報告」。

  四、本書的圓與闕

  前已提及,本輯注的主要內容,重在蒐集散逸在海內外的法制史料,希望對於晚清民國立法史的相關研究,乃至於當前刑法的實務運用,能奠下紮實的根基。四年多來,都云作者癡,外雙溪門前,吉野櫻花開花落幾度,竟也無暇細細欣賞,雖自忖已竭盡所能,但其中,一定還有未盡之處。例如在晚清刑事立法史料方面,已知悉北京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典藏有中央部院和各省督撫對於一九○七年《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第一次草案)的簽注,惟諸緣不諧,僅能取得少許內容(另有部分內容略見於劉錦藻所撰的《清朝續文獻通考》),考量到該史料的蒐集欠缺完整性,只好忍痛割捨,終未能整編於本書之中。

  此外,關於民國時期的史料,已訪得民國二十三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修訂要旨,即民國二十四年《中華民國刑法》的立法說明大要,此或有助於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於台灣現行刑法立法理由的法意認識。值得一提的是,民國前期的法律家編輯出版一九二八年的《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時,因當年並未明列立法理由,乃參校比對《暫行新刑律》和民初歷次刑法草案的立法說明,擇要附載於各該條文之後,以利讀者明悉其立法緣由。惟目前坊間所編訂的《六法全書》,對於民國二十四年《中華民國刑法》各條的來龍去脈似無多考究,往往未加辨證,逕將前人對於舊刑法所摘纂的立法說明,原封不動地照搬於現行刑法條文之下,造成條文與理由間,偶見風馬牛不相及的突兀。而本書的纂輯,對此一情形,已儘可能加以匡正與釐清。

  不過,遺憾的是,針對民國二十四年刑法制定過程的官方史料,目前僅尋獲該部法律的修正案初稿、修正案定稿暨修訂要旨,以及部分審查及報告意見,至於期間歷經的各次改訂稿,以及起草委員會內部更詳盡的議事記錄等資料,仍有待進一步探尋相關線索,再為補齊。

  儘管自我期許如此,但人世間,似乎難以事事求圓,「有闕」未嘗不是繼續往前精進的一股動力。難得的是,透過此次的整編過程,對於如何搜集、整理及校注立法文獻,已獲得精實的寶貴經驗。而目前的纂輯成果,大致得以窺見清末民國刑法重點變遷的整體輪廓。深盼這些史料的問世,能提供有心人進行立說時,益加貼近歷史事實,避免主觀臆測,從而建立精確的法制文獻整序與研究方法,而對於當今的立法及司法實務界檢討法制興革時,或也可提供一隅之得。

  歷史證明,「過去」與「當代」並非完全的「對立」與「斷裂」;其實,於今看來,一部百年刑法史具有很高的連續性與累積性,更有數不盡前賢的智慧在其中。晚清、北洋政府、國民政府與當今臺灣之間一線牽,這一以貫之的「線」似無法由滄桑的政權輪替所任意切割,它是一種思想、一種傳承;薪盡而火傳,傳的是法之「意」,而不是有「形」之薪,然乎?否乎?

黃源盛
2010 年初夏
於外雙溪犁齋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6842856
  • 叢書系列:學術論文集系列
  • 規格:精裝 / 1700頁 / 16k / 19 x 26 x 23.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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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到貨十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退回之商品必須於猶豫期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商品退換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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