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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

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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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我國行政法學,深受國家動亂之影響,發展遲緩;作者欲借他山之石,注入我國行政法學的新觀念,期能有助於法治之加強,促進國家之現代化。隨著社會發展與人權意識提高,至今現代法治國家應有之主要行政法已經齊備,司法院大法官並作成許多重要的解釋。行政法教科書也不斷推陳出新,行政法學的發展盛況空前。本書係作者於1966年負笈返國十年內重要著作的論文集,第一版於1976年付梓,列為臺大法學叢書(二),距今將近40年。三民書局保留著原來的內容而重行打字編排出版,作為我國行政法現代化過程的見證。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翁岳生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1972-)
  政治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2012-)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1960)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肄業(1961)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1966.2)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副教授、教授(1966-1972)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1972.8-2007.6)
  第三屆大法官(1972-1976)
  第四屆大法官(1976-1985)
  第五屆大法官(1985-1994)
  第六屆大法官(1994-1999.1)
  司法院院長(1999.2-2003.9)
  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2003.10-2007.9)
 

目錄

重印版序
第三版序
自序

一、論行政處分之概念 001
二、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之關係 031
三、論命令違法之審查 091
四、論特別權力關係之新趨勢 109
五、西德聯邦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研究與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比較 133
六、論西德一九六三年行政手續法草案──行政法法典化之新趨勢 153
七、西德一九七三年行政手續法草案之研究 189
八、西德一九七六年行政手續法(附錄全部譯文) 213
九、奧國行政手續法之研究 265
十、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之研究 289
十一、新訴願法之商榷 333
十二、行政訴訟制度現代化之研究 339
十三、西德行政法院之組織及其裁判權之研究 367
十四、憲法之維護者 419
十五、論西德司法制度 425
十六、西德法官之任用資格、任用方式及其身分保障 453
 

重印版序

  現代法治國家須以憲法為最高基本規範,從而形成一個金字塔型法秩序之實質意義法治國家。行政法為憲法之具體化,其發展與憲政動態息息相關。

  本書在第一版序中指出︰「我國行政法學,深受國家動亂之影響,發展遲緩;作者欲借他山之石,注入我國行政法學的新觀念,期能有助於法治之加強,促進國家之現代化。」隨著社會發展與人權意識提高,在立法上諸如1960年代的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訴願法、1970年代的稅捐稽徵法、1980年代的國家賠償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0年代對於行政救濟制度進行劃時代的大幅翻修(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同時制定對於行政法法典化以及行政法總論有重大意義的行政程序法(本書所稱「行政手續法」即為「行政程序法」),嗣後,包括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地方制度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也都陸續公布施行。至今,現代法治國家應有之主要行政法已經齊備。加上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許多重要解釋,如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再三揭示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憲法上基本原則。行政法院透過判決,不斷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利。行政法學界積極籌辦各種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提昇行政法研究水準;學者結合學理與實務之分析,成果相當豐碩,行政法教科書亦不斷推陳出新,行政法學的發展盛況空前。

  本書係作者於1966年負笈返國十年左右發表的重要著作論文集,第一版於1976年付梓,列為台大法學叢書(二),距今將近40年,由衷盼望讀者瞭解法制背景之差異甚大。本書絕版多年,承三民書局劉振強先生厚愛,重視本書作為我國行政法現代化過程的見證,保留著原來的內容,而重行打字編排出版,特此誌謝。

翁岳生  謹識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59899
  • 規格:平裝 / 472頁 / 17 x 23 x 2.3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論行政處分之概念
 
摘 要
壹、前 言
貳、行政處分概念形成之沿革
一、法國之Acte Administratif
二、德國之Verwaltungsakt
三、日本之行政行為
四、我國之行政處分
參、行政處分之意義
一、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行為
二、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
四、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
五、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公法上單方行為
肆、對我國有關行政處分立法定義之商榷
 
壹、前 言
 
行政作用法為行政法之最重要部分,而行政處分則為最主要之行政作用,故有關行政處分之問題,始終是大陸法系行政法學之中心課題1。尤其,設有行政法院之國家,咸以違法行政處分之存在,為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提要件2。因此,闡明行政處分之概念,不僅有助於整個行政法學之推展,亦有益於人民權益之保障。
 
我國一般社會上,對行政處分之意義,常有誤解,每以行政處分,泛指行政機關之懲罰措施3。處分與懲罰,似作相同之解釋。這種錯誤之觀念,甚至影響立法機關,見諸於現行法上。例如民國四十七年修正公布之出版法,在其第六章之標題上,則以行政處分代替通常所謂之罰則4。行政處分在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制度上,佔有如此重要之地位,而我國對此行政法上最基本概念之瞭解,似仍模糊,職此之故,研究行政處分之意義,分析其概念,成為發展我國行政法學之急務。
 
依一九三六年修正公布之德國符騰堡(Württemberg)行政法典草案第二十一條,對於行政處分之意義規定如下5:「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為規律特定的關係所為之處分與決定」。「本法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形:1.公務員關係之設定或廢止,2.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處分與決定」。基於上述第二項之規定,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所有處分或決定,皆不屬於行政處分之概念—公務員關係之設定或廢止,祇是其中之一例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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