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制度
陳文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定繁榮的國際大都會,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擁有一個相當健全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後,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8條亦明確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外,均予保留。《基本法》並同時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不同範疇作出具體的規定,總的原則是在“一國兩制”的大前提下,香港在1997年7月之前的法律制度,在特區成立以後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和法律原則,除《基本法》另有規定外,將不會在特區實施。所謂“法律制度”,除了包括法律的淵源和組成部份外,亦同時包括制度內不同架構和人士的角色與任命、運作和程序,司法推理方法與基本價值體系等。本章將就這各方面作簡單的介紹。
* 就張達明先生對本章初稿所提出的寶貴意見,作者謹此致謝。
一 不同法系與普通法法系
不同國家因應不同的歷史發展、社會需要,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而發展出不同的法律制度,而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可根據一些共通的特徵和架構而歸納為不同的“法系”(families of legal systems)。在同一法系內的法律制度有共通的特徵,有類似的架構,還有一些共通的價值觀念。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系包括普通法法系、歐陸法系(大陸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以及一些以回教或印度教為基礎的宗教式法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屬於普通法法系,而中國內地則屬於社會主義法系,但當中又吸收了不少歐陸法系的元素1。
1 就不同法系的進一步介紹,請參閱René David and John Brierley,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London: Stevens & Sons, 3rd ed.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