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還記得高中畢業剛開始接觸法律的時候,一直對書本上的法律存有很大的疑惑,講的白話一點,就是有一種「說的跟作的不一樣」的割裂感覺;比方說,憲法明明寫著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但是從有印象以來,總統才是大位,行政院院長不及總統重要;又比方說,憲法明明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是修正前的軍事審判程序,卻長期對許多已經退伍的備役軍人繼續進行。此外,雖然早自清末變法即已提倡司法獨立,關於為何現行中央政府會獨步全球地設置一個在法理上與之無必然關聯的司法院,並倚之主導範圍廣泛的司法行政業務,向來除了五權憲法與審檢分隸等空洞的教條解釋外,似乎找不到什麼有力的說理依據;諷刺的是,甚至還有不少當局者無視歷史地以為這樣的安排是維護審判獨立之理所當然。事實上,所謂的理所當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疑義,蓋在那個可以任命不具法律背景的政治官僚擔任司法院院長,以監督管理司法業務的時代,司法獨立恐怕也只是流於紙上談兵而已。
增廣賢文有云:「觀今宜鑑古,無古不成今。」惟有深入地了解歷史,才能鑑往知來,並正確地評價現行法制。不可諱言地,前述法制框架是特有的歷史產物,也正因此,如果缺乏對我國相關法制沿革發展的認識,一昧對於既有的規範與體制照單全收,則就制度理性的評價與判斷,不免會陷入循環論證的謬誤,畢竟在錯誤的命題下,不太容易發現論述本身及推論結果的矛盾,甚至沒有辦法搔到癢處,而導致相關的改革主張與理想,淪為制度表面的一隅觀察所得。或因如此,在對部門法學進行研究一段時間後,才開始發覺法制沿革歷史的重要性,進而峰迴路轉地踏進這些過去未曾深入關照的課題,並在不同議題的探討與相互激盪中,逐步解開多年以來藏於心中的疑惑與困惑,並成此書。
本書所探討的議題,源自不同的發想,彼此間在一開始並未有整體的關聯;按就實際寫作歷程來說,早期的研究只是個別地在探討有關軍事審判與數罪併罰易科罰金之目的下,附帶地對行憲前的司法解釋與判例進行整理分析而已(這也是本書紀念性地將完成於舊法時期「軍事審判權之界限」乙文收錄於末章的主因)。一直到回國任教數年後,才在偶然的機緣下,驀然回首發覺先前所批判質疑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存在共通的關聯:其等均以奉行行憲前之司法院解釋為主要論述基礎。究竟行憲前的司法解釋或判例有什麼樣的魔力,會讓憲法的最高效力退避三舍?基於對其背後原因的好奇心,才開啟了這一系列探討行憲前法制史的奇幻之旅。而為能更宏觀地檢視相關問題,在釋字第530號與第573號解釋的連結下,有機會分別自司法制度與前期立法效力等角度,觀察這百餘年來的制度變遷與變化;更在釋字第31號、第76號、第261號、第387號、第419號解釋等與憲政發展有關的文本說明下,回顧中華民國在動盪時局中,為達民主化與法治化目標所為的嘗試與努力。不論將來的法制改革方向是什麼,唯有忠實地面對自己的歷史,看清相關制度的實相與虛相,才有可能釐清法制上表裡不一、名實不符之問題所在,並在將來理性地作出制度選擇。
狂夫之言,聖人擇焉。本書所提出的觀察及建議,雖未常見於相關法制研究之中,若有所得,祈能在台灣社會討論制度與社會轉型時,提供有意義的參考;也希望本書所進行的歷史考察,足以作為各界在探討相關法制改革時,高呼口號以外的理性論辯基礎。
張明偉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