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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推理與法律(四版)

經濟推理與法律(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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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之經濟分析雖然國際上已經成為主流,但有兩個問題,一是,去法律化,二是,英美法偏見。去法律化表現在,將法律視為誘因,係黑箱立法者(政府)達成政策的工具,則法律即失去了其規範意義,而非法律了;英美法偏見,來自於分析對象的法律預設多是英美法,而非大陸法或混合法。本書主張,法律的經濟分析,必須是寇斯式的,不能是皮古式或波斯納式的──〈華文的法律經濟學道路〉、〈科斯經濟學的法學意義〉與〈法律作為合約安排〉等文,就此有綜合說明。英美法偏見,尤其表現在侵權法的分散類型與懲罰手段,〈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與〈侵權責任的私法性質〉兩文,對之有詳細的說明。此外,在債物之分、消滅時效與禁止歧視等議題,本書其他論文,不同於純粹法律釋義,也以經濟分析探求了其體系地位、功能。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簡資修


  1959年生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合聘教授
 

目錄

四版序
三版序

基礎理論

第一章 華文的法律經濟學道路
壹、前 言/3
貳、幾個核心概念之釐清/5
參、法律經濟分析之科學性/20
肆、法律經濟分析之教義性/23
伍、結 論/33

第二章 科斯經濟學的法學意義
壹、前 言/35
貳、市場交易與損害權利化/37
參、損害相互性與法律概念/42
肆、作為市場之替代的法律無恣意性/45
伍、法律的規範系統性與經濟分析/51
陸、結 論/57

第三章 法律作為合約安排
壹、前 言/59
貳、科斯定理與交易費用/60
參、交易費用與私法自治/63
肆、法律之規範體系性/67
伍、法律之演化/71
陸、法律之內在價值/72
柒、華文的法經濟學:代結論/76
附 論 習慣:游移於事實與法律之間/78

債物之分

第四章 物權:(實體)物或權(定分)
壹、前 言/91
貳、科斯電波/93
參、相鄰關係/95
肆、物權法定/98
伍、占有物化/102
陸、侵權責任/104
柒、財產利益/107
捌、概念經濟/109
玖、結 語/113
附 論 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之產權研究/115

第五章 物權外部性問題
壹、前 言/131
貳、外部性之謎:Merrill & Smith模型/134
參、謎外謎:公示作為外部性?/139
肆、回歸基本面:公示即內部化/146
伍、法律實踐:善意之保護/150
陸、結 論/154

第六章 一物二賣
——有效率之不履約或債權之侵害?
壹、前  言/157
貳、財產權保障方式之效能分析──金錢賠償、強制履行與回復原狀/159
參、財產權保障之憲法基礎與法律體系/165
肆、民法第二四四條修訂之商榷──特定債權人不應具撤銷權?/168
伍、結  論/178
三版補記/179
參考文獻/183
附 論 契約法:法定與意定之均衡/186

第七章 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類推適用
——長期投資保障觀點之分析
壹、問題之提出/201
貳、租賃物權之需求與其公示供給/204
參、幾個爭議問題/208
肆、租賃物權之形式限制——公證?/212
伍、類推適用——使用借貸?分管契約?/215
陸、結  論/220

侵權賠償

第八章 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
壹、前 言/225
貳、過失與行為危險/228
參、過失與嚴格責任/232
肆、過失與故意/235
伍、過失與契約責任/237
陸、過失與物權效力/239
柒、過失與不法/242
捌、過失與損害填補/246
玖、結  論/250

第九章 侵權責任的私法性質
壹、前 言/253
貳、過失何須客觀化/257
參、侵權行為或能力標準/262
肆、侵權賠償不是補償規則/267
伍、過失為何不刑罰/271
陸、結 論/280
附 論 保護他人之法律,所為何來?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
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評釋/281

第十章 不法行為的決定時點
——預防科技的不足或安全活動的逾越?
壹、前  言/289
貳、水泥廠防治空氣污染之例/290
參、Reasonable Man Standard(RMS)的經濟分析/292
肆、預防科技的進步誘因/300
伍、結  論/302

第十一章 故意侵權法的經濟分析
——兼評Landes & Posner模型
壹、前 言/305
貳、故意的三種理解:行為或(不法)責任/308
參、故意的經濟模型:故意或預謀/313
肆、故意、預見與交易/316
伍、故意與權利╱利益之辨/319
陸、故意與懲罰性規定/321
柒、應從交易機制而非命令管制看侵權法:代結論/322

十二章 醫師的賠償責任與說明義務
——經濟分析與其法院實踐
壹、前 言/325
貳、賠償責任與防禦性醫療:一個尋租模型/327
參、產品責任?危險活動?/332
肆、說明義務/341
伍、結 論/348

救濟與人權

第十三章 消滅時效的證據衰竭不等說
——並論其在物上與公法請求的適用
壹、前 言/351
貳、幾個消滅時效論據的虛答/354
參、消滅時效的證據衰竭解說/357
肆、消滅時效不適用於物上請求權/361
伍、主觀主義消滅時效之採取?/366
陸、非稅捐公課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的長消滅時效/369
柒、人民對於政府的公法請求權應享較長的消滅時效/375
捌、結 論/380

第十四章 風險、社區與人權保障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案之經濟分析
壹、前 言/383
貳、風險形成與法律救濟/386
參、風險分配與社區自治/391
肆、風險隔離與人權保障/396
伍、個案裁判與協商制度/398
陸、法律條文與法律體系/400
柒、結 語/403
 

四版序

  本論文集在三年後即可再(四)版,令我驚訝。雖然法律經濟學當今在世界上很夯,臺灣也不例外,不過,我的法律經濟研究取向,是反主流的。老實說,我真不知我的讀者在哪裡(我是寇斯論者,認為單純數字,無解釋力),寫作出版是盡人事。過去三年,我力圖將法律經濟分析中的法律主體性理論化。這其中的關鍵是,張五常的制度作為合約安排之經濟分析。寇斯提出交易成本之概念,但其未一般化,以致於其批判的黑板經濟學借之還魂了。張五常一般化了交易成本,將之與租值消散與制度成本同視,如此制度即不是無根的政策工具,而是合約安排。法律作為定分制度,其特徵在於融貫的體系。實體法之無矛盾互聯、司法公正以及效率紛爭解決等,令權利確定了,從而避免你爭我奪的租值消散。法律如果有所謂「效率」(目的導向),不是來自其改正了不知所以的外部性或市場失靈,而是來自其穩定的適用─史密斯的不可見之手也!

  本版仍維持三版的體例:基礎理論、債物之分、侵權賠償以及救濟與人權;新增〈華文的法律經濟學道路〉、〈法律作為合約安排〉、〈物權:(實體)物或權(定分)〉以及〈侵權責任的私法性質〉等四文;為了不使書太厚,刪去三版的三篇論文與四篇附論。本論文集是階段性工作的匯集,我謹希望體系完整的《權利的經濟解說》專書能早日與讀者見面。
 
簡資修
2017年7月
於南港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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