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本論文集在三年後即可再(四)版,令我驚訝。雖然法律經濟學當今在世界上很夯,臺灣也不例外,不過,我的法律經濟研究取向,是反主流的。老實說,我真不知我的讀者在哪裡(我是寇斯論者,認為單純數字,無解釋力),寫作出版是盡人事。過去三年,我力圖將法律經濟分析中的法律主體性理論化。這其中的關鍵是,張五常的制度作為合約安排之經濟分析。寇斯提出交易成本之概念,但其未一般化,以致於其批判的黑板經濟學借之還魂了。張五常一般化了交易成本,將之與租值消散與制度成本同視,如此制度即不是無根的政策工具,而是合約安排。法律作為定分制度,其特徵在於融貫的體系。實體法之無矛盾互聯、司法公正以及效率紛爭解決等,令權利確定了,從而避免你爭我奪的租值消散。法律如果有所謂「效率」(目的導向),不是來自其改正了不知所以的外部性或市場失靈,而是來自其穩定的適用─史密斯的不可見之手也!
本版仍維持三版的體例:基礎理論、債物之分、侵權賠償以及救濟與人權;新增〈華文的法律經濟學道路〉、〈法律作為合約安排〉、〈物權:(實體)物或權(定分)〉以及〈侵權責任的私法性質〉等四文;為了不使書太厚,刪去三版的三篇論文與四篇附論。本論文集是階段性工作的匯集,我謹希望體系完整的《權利的經濟解說》專書能早日與讀者見面。
簡資修
2017年7月
於南港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