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書文
謹以本書敬獻給一位平凡卻偉大的啟蒙教育家
民國52年余初入台南縣鹽水鎮歡雅國民小學一年乙班。那年代南部偏遠農村,入學孩童聽懂國語者幾希,遑論握筆寫字,加以教具紙張缺乏,啟蒙老師之辛苦不言可喻。六年級時隨父母舉家高雄,漸與師友失去聯絡,惟學校點滴在心。近半世紀後,在熱心同學尋訪召集之同學會中,有幸再與45年未曾謀面之啟蒙恩師 鍾蕙香女士相逢。大家共同記憶竟是當年老師以那慈祥笑容,句句輕唸,握著我們小手,在筆記本或黑板上,一筆一畫寫下ㄅㄆㄇ情景。令這群年近花甲之人眼眶泛紅,甚至淚流滿面。師恩永生難忘。
鍾師民國26年10月26日生於鹽水,月津國小、嘉義女中、高雄女師、屏東師專畢。師氣質高雅,美麗端莊,畢生以啟蒙教育為職志,除初執教鞭之歡雅國小,台北烏來國小也留下愛心教學事蹟,蒙其恩澤學童無數,89年2月始自高雄十全國小卸下教職,長達42個寒暑。師曰終生奉獻啟蒙教育,奉行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以為圭臬,不敢懈怠;教學之道無他,就如教育家福祿貝爾所云,唯愛與榜樣而已;支持其教育熱忱之信念,來自於始終相信用愛啟蒙的孩子,必能在其人生旅途中善盡本分。道理看似平凡,老師卻是以身作則,而吾等何其有幸,在愛與榜樣中學習成長。
魏大喨 敬記於鍾師八秩華誔
推薦序
在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中,因政治及社會發展之差異,法官、立法者及學者各自獨領風騷。英美法系基於案例法之傳統,法官權威不言而喻;歐洲大陸自成文法典盛行後,立法者地位如日中天,抑且因羅馬法之影響,學者儼然係法律代言人。三者各有擅長,彼此互補,相互影響。法官裁判為立法者所用,個案見解乃躍升通案規範;學者觀點為法官所採,抽象學理遂化為具體實踐。至法官為求裁判之妥適,致力於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其與學者殫精竭慮,視法學為以法律為據之藝術,可謂異曲同工、殊途同歸!法官進而筆耕墨耘,發抒己見,學者型法官於焉誕生。
無論英美或歐陸法系,法官著書立說,現象雖無二致,風格則有不同。以近百年歷史為例,英國之丹寧(Alfred Denning)、賓漢(Thomas Bingham)法官,美國之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漢德(Learned Hand)法官,或談法律理念、法治精神,或論司法本質、權利法案,氣度恢弘、深入淺出,影響跨越專業藩籬,多見傳世經典。相對地,在歐陸法系國家中,學者型法官以法律為本,所發議論以嚴謹著稱,圈內雖不乏知音,庶民則難有共鳴,與英美同儕相較,縱質量難分軒輊,仍無以雅俗共賞,實乃風格使然。但無論何者,法律理想在於實現正義,則屬共通。依吳經熊先生卓見,正義乃以「真」為基礎,以「善」為目的,以「美」為本質,而「美」即平衡,所指均衡和諧之道,實與「中庸」致中和之理,大抵若合符節。先生據以闡明,法學乃崇高之學問,法官為一流之志業,實屬至理名言!
我國司法人才輩出,學者型法官亦非罕見,巨著足堪後學典範。楊建華、孫森焱及謝在全等實務名家,所著經典教科書,素為識者所推崇。本書作者最高法院法官魏大喨博士,擔任審判職務三十載,歷經一、二、三審各級事務,並兼任政治大學教席多年,不僅學養俱佳,實務經驗豐富,學術論著亦頗為可觀。個人服務法界期間,即常拜讀大作,每為立論精闢所折服。嗣轉任教職,讀其書、知其人,漸悉審判、著述為生活之寫照,衣帶漸寬終不悔。除稟賦、志趣以外,如無過人毅力,實難事竟其功。以審判負荷繁重,案牘勞形之際,仍能著述不輟,屢有佳作,誠屬不易!凡人所謂成功,無非名利權勢等世俗成就,哲人有謂:成功乃將天賦淋漓盡致發揮,無論依何標準,魏法官均當之無愧!概觀魏博士治學之道,乃就審判上之見聞,以紮實學術訓練為基礎,以廣泛案例事實為素材,不囿於權威或定見,於不疑處有疑,而能窮究事理、探本溯源,佐以分析、歸納等方法,信手拈來,無不自得,數十年如一日,成就一家之言,展現學者型法官之風範。
適值魏法官任職三十載,本書收錄歷年論著之精華,共二十九篇,計三十萬言,尤多博覽中、日、德文羣書,論述嚴謹、推理細緻,堪稱嘔心瀝血之作。以論述主題而言,包含法學方法論之實踐、憲法與法律之對話、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等三大層面。論題涉及法治理念、制度內涵、體系架構、運作規範、改革藍圖及個案釋義等範疇,考量兼顧哲學、分析、社會、歷史及外國法等因素,涵括法學之基礎與應用、實體與程序等領域,非有廣博涉獵與專精鑽研,無以構思如此多元題材。以論述層次而論,跨越憲法與法律、制度與實踐,既有宏觀之思維層面,亦有微觀之議題闡析,在抽象理論架構中,具體實踐法學方法,展現法律乃良善與公平之藝術,並彰顯法官為一流志業之價值。魏法官之人生哲學、法學洞見及治學態度,盡在本書展露無遺。所謂「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個人有幸展讀魏博士宏文,深感本書為一位傑出法官之心血結晶,不僅對於實務工作者大有啟迪,亦對於理論研究者極富價值,乃樂意大力推薦,並對作者治學之功,聊表個人敬佩之意!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暨法律學系主任 許政賢 謹識
公元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序言
法學方法理論及憲法原理之運用,乃法學研究之基礎學科。法學方法論非僅為一門研究領域而已,其價值顯現,在於法律解釋階段,可作為一較具科學檢驗見解正誤手段,但因法學方法理論過於抽象難解,遑論實際運用於司法審判實務。本書第一部、法學方法論之實踐。蒐集已發表之論文六篇,藉法學方法論尋求個案法律解答之軌跡。第二部、憲與法之對話。法律之得以發揮其法律效果,乃因合於實證法最高位階憲法及其原理之故,合憲性解釋咸認已為法律解釋方法之一,尤其司改會決議有意引進德國確定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後,審判者之法律解釋合憲性控制,及在野法曹憲法原理之主張援用,將益形重要。本書共收錄與憲法原理實現有關之論文十四篇,以個案審判為解說對象,說明合憲性控制之各種方法。第三部、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改革之權源與框架。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中心思想,係藉由國民主權原理作為改造司法權之憲法依據,以之提昇司法審判之公信力。惟依現行有效之憲法,司改決議對五權憲法機關並不具法之拘束力,惟其影響相當深遠。著者於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於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以「建構人民的司法」為題,陸續發表十餘篇文章,從憲法原理角度,分別探討司改會議之定位,並提出司改可行方案之建議。特將之列入第三部。
魏大喨 寫於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