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84】 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法律分析
寧波銀行與華盛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15985號
【摘要】
房屋抵押擔保,是有效防範借款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且已備案登記的抵押合同效力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銀行應盡審慎注意義務,確保抵押人配偶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空白留待補記數額的抵押合同,只要出於抵押人真實意思表示,則視為任意性授權行為,抵押合同持有人填寫任意金額,均可視為在其授權的範圍內並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8日,寧波銀行寶安支行(以下簡稱「寧波銀行」)和深圳市華盛輕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公司」)、廖嘉、郝建國、郝建強簽訂一份《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合同項下借貸業務總金額為不超過折合等值人民幣1,500萬元。合同項下所有業務的發生日期必須在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期間內。2013年7月18日,寧波銀行和廖嘉、郝建國、郝建強(三抵押人)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07307DY20130356),約定: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依授信業務合同與債務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自願為抵押權人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期間內,為債務人辦理約定的各項業務所實際形成的所有債權,在不超過等值人民幣1,500萬元的最高限額內,提供抵押擔保。該《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備案。
同日,寧波銀行和廖嘉、郝建國、郝建強(三抵押人)再次簽訂一份合同編號同樣為07307DY20130356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依授信業務合同與債務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其中並未填上最高債權額;然而此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未在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