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本次改版係因2015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61號令修正公布家事事件法第19條(修正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第32條(修正調解委員資格)、第60條(修正訴訟經濟性與真實性考量等當事人權益)、第64條(修正放寬周全保障當事人除斥期間之權益)、第165條(修正放寬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法官裁量範疇)條文。2016年1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50001167號令發布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且本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迄今將近有六年半載,增列許多實務見解,本書將茲一併寫入,以利參照。
本次改版修正得以順利完成付梓,感謝本校法學院張正學研究生繕打、臺灣大學法學院李明智研究生(律師)校稿等事宜,本書如有謬解之處,懇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教賜正,以作為爾後改版之依據與檢討,並追思家父之恩,萬分致謝。
郭欽銘 謹識
中國文化大學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