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現行稽徵實務上,稽徵機關多就須另補稅之案件加以處罰,尤其是補稅金額較大之案件。然而,現行稅法就漏稅罰罰鍰金額之計算,係以納稅人所漏稅額之若干倍數處罰,此致納稅人之權利受到相當之侵害,甚至無力負擔。實則,一般稅法總論之核心領域,多以稅捐債務法為討論主軸,另兼及於稅捐行政(稽徵)法與救濟法領域,較少及於稅捐處罰法。此乃因稅捐債務法與稅捐處罰係適用不同之法理:前者主要以追求稅捐負擔公平及量能平等負擔之實現為其核心理念,旨在稅捐負擔盡量不影響市場經濟之競爭秩序,及憲政國家之私有財產體制,以及各納稅人間之稅負公平分配。故就脫法避稅之案件,允許稽徵機關或行政法院依據交易常規予以調整;納稅人未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得降低證明程度課稅,並以同業利潤標準等推估核定納稅人之應納稅額。然而,稅捐處罰法係針對納稅人違反稅法上義務之制裁,與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踐無關,而是重在罰責相當、一行為不二罰、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等之適用,以及就裁罰要件事實幾近真實之證明程度、類推禁止原則等基本法治國家之基本要求之嚴守。不正之稅,往往帶來不正之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捐債務法與處罰法之憲法界限,多所著墨,例如避稅不予處罰(第7條第8項)、不得依推估之稅額處罰(第14條第4項)等。惟於立法過程中,對處罰應適用之基本法理部分有所誤解,以致立法過程中有所缺漏,仍有賴司法判決加以填補。
本書編排上,第一章先究明稅捐債務法與處罰法基本法理之差異,並以納保法施行後之若干判決闡明之。第二章以後,判決作成之時點多於納保法施行以後,其已能指出稽徵實務上混淆稅捐債務法與稅捐處罰法之法理,並且恪遵法治國家之罪刑法定主義,使該等判決可資成為納保法之法源。本書藉由法律系及會計系之研究生、律師、會計師就所選判決予之討論參與及集結出版,對這些作成判決之法官們,願意耗費時間精力,鍥而不捨地追求法治國家基本精神之實踐,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誠摯相當敬意。同時也對資誠教育文化基金會認同此種理念,善盡社會責任,亦感謝意。
葛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