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雖然台灣似乎正逐漸地形成主權獨立國家的「國民主權」共同體,但仍尚未行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承認重要的集體權利,各人民的自決權利」。此點可由台灣尚未制定符合國際法主權國家的新憲法,以及尚未成為目前聯合國憲章的加盟會員國,即可獲得明證。儘管在二○○九年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納入「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內」。因此,本書將針對可謂國際法中的人權憲章(王牌規範)之一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進行導論式的研析,盼將來有朝一日台灣能有代表主權國家的締約當事國政府代表出席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審查會議,接受是否具體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監督機關審查。
因此,本書將針對台灣發展現況,進行台灣法學文獻回顧的先行研究、公民與政治權利的哲學背景與歷史沿革、自然權、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國際人權典章的構成與歷史沿革、「公政公約」、公約的批准與生效、支持性的保障、實質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當代的重要性、與國內法之關係、「公政公約」規範的解釋與發展、先例的角色、「公政公約」權利的限制、國際法中「公政公約」的定位、積極性義務、國家責任:垂直性與水平性義務、體制性的人權侵害、保留與解釋宣言、公約是否能廢棄?、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選舉、報告體制與最終意見書、一般意見書、國家間來文、任擇議定書下的個人來文──用盡國內程序的要求、對暫定措施的要求、文化相對主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個人與集體權利、權利與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超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優越性、經濟相對主義、「公政公約」與文化經濟相對主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評價,並在結語中針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各項議題進行歸納分析、論述,並在比較台灣的情況中,檢視國際人權專家提出「二○一七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報告書,最後強調人權教育的重要性。
胡慶山
2020年2月28日
謹識於淡江大學國際事務學院
日本政經研究所驚聲大樓1108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