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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之合理使用:臺灣實務研究

攝影著作之合理使用:臺灣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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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手一機,各種懶人包長輩圖隨手一滑就可以傳來傳去的時代,
只要你是:
創作者、使用各種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的人、
任何會利用到圖片以及攝影作品的人,
都應該閱讀這本攝影著作利用教戰手冊!

  要怎麼攝影,才能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要怎麼利用他人之攝影著作,才能通過合理使用之檢驗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本書藉由臺灣實務案例之整理,佐以美國法相關案例,深入評析我國法院在攝影著作原創性、不同利用情形(諸如:為報導、教學、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利用,或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情形之利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認定。內容周詳、確實,足供實務工作者、學術研究者、法律系學生或對此等議題有興趣之讀者為參考。

本書特色

  ★深入且詳盡介紹攝影著作的保護要件,解答你對各種懶人包、長輩圖等圖片著作權的疑問!
  ★以實際的法律案例來解析「著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除認識之外更是實際使用攝影著作的教戰手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郭玉健


  ●現任:
  法來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內政部警政署法律諮詢委員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遴選委員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韓文系雙學士

  ●資格:
  88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經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103~106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國立空中大學助理講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工商團體勞工在職進修課程講師
 
 

目錄

●序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著作權之保護要件

第一節 須屬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第一項 現行法暨實務見解
 第二項 人工智慧生成作品之著作權保護
第二節 須具有原創性
 第一項 產品照片
 第二項 商品型錄中之照片
 第三項 網拍商品照片
 第四項 雖使用科技產品但未展現特殊技術所攝影之照片
 第五項 人像照片、證件用大頭照
 第六項 新聞現場、瞬間拍攝或跟拍之照片
 第七項 對已落入公共所有而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歷史文物為攝影之照片
 第八項 小結
第三節 須著作完成且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
 第一項 著作人於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第二項 構想與表達二分理論
 第四節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第五節 須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

●第三章 著作權合理使用概述
第一節 合理使用之緣起
第二節 合理使用之意義與法律性質
 第一項 合理使用之意義
 第二項 合理使用之法律性質
第三節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第一項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立法沿革及近期之修正草案
 第二項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第四章 臺灣實務就攝影著作合理使用之認定
第一節 為報導而利用者
 第一項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及本案之終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刑事判決
     ~報社記者重製他報之攝影著作,用以搭配該報記者所撰寫之文章
 第二項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其原審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以部落格文章,引用他人之攝影著作為時事評論報導
 第三項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電視製播人員重製他人之攝影著作,於電視新聞特輯公開播送
 第四項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報社記者重製他人之人像照片於新聞報導中
 第五項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報社記者重製他報社之攝影著作於新聞報導中
 第六項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及本事件之更審103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報社重製他報之攝影著作於新聞報導中
 第七項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電子報員工重製他人之攝影著作於該電子報之報導中
 第八項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新聞媒體之記者重製他人之攝影著作於電視之專題報導中
 第九項 本文見解(代結論)
第二節 為教學、評論、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而利用者
 第一項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大學助教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於任教大學之網頁
 第二項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大學講師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於其個人之部落格
 第三項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學校講師重製他人攝影著作於教學網站
 第四項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病媒防治服務公司重製他人攝影著作於該公司營業用網頁
 第五項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醫院及其醫生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於該醫院網站
 第六項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同業之攝影著作於部落格俾為評論
 第七項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於電視購物節目中,使用他人之產品文宣與自己之商品為比較
 第八項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觀光發展協會重製他人之攝影著作於觀光導覽地圖看板
 第九項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臉書社群網站中之攝影著作於利用人之臉書社群網站
 第十項 本文見解(代結論)
第三節 利用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情形者
 第一項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與另案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於利用人之網頁
 第二項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專屬被授權人之攝影著作至利用人之網站
 第三項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至利用人之部落格
 第四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之攝影著作至利用人之臉書社群網站,另供予記者用以搭配電子媒體之報導
 第五項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重製被授權人之圖庫系統內之攝影著作,用以搭配刊載於某雜誌之官方網站上之文章
 第六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8號刑事裁定
     ~重製並公開展示他人之攝影著作用供評論
 第七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之商品圖片用以販售網拍商品
 第八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之商品圖片用以販售網拍商品
 第九項 本文見解(代結論)

●第五章 衍生著作、明示出處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第一節 衍生著作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第一項 重製、改作、衍生著作、轉化性使用之定義
 第二項 重製、改作、衍生著作、轉化性使用之區別及區別之實益
 第三項 衍生著作之效果
 第四項 改作未經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是否仍能成為衍生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第五項 衍生著作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第二節 明示出處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第一項 明示出處之意義
 第二項 明示出處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第三項 本文見解(代結論)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及書目
 

序文

  身處現今之時代,科技之急遽變化與科技融入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已對每個人造成極深遠之影響,此一法律、科技、生活密不可分之景象,實可自人手一機,隨時隨地滑一下,即能輕鬆地重製、公開傳輸至Facebook、Instagram、Line、WeChat、YouTube等情觀之足明。正因此等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影片分享網站充斥著極多照片、圖片、影片,已致使作者心生該等行為難道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之疑慮,再加上,2019年中央研究院發表了史上首張超大黑洞及黑洞陰影之視覺影像,與這幾年方興未艾之AI議題,益增併予研究黑洞視覺影像、AI之獨立創作是否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等法律議題之想法。於是乎,閱讀了大量關於攝影作品之臺灣裁判,發現實務上常常出現不同之見解,諸如:原創性要如何認定?照片要如何拍,才屬於攝影著作?如何之利用行為,才能構成合理使用?目前多佐以數位教學平台、同步或不同步之遠距教學方式,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下載、引用、上傳行為,能否成立合理使用?哪些合理使用規範,需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為審酌?第65條第2項各款判斷基準,究係如何判斷?若法院未逐一審酌上開4款判斷基準,是否屬一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判決?未經授權之改作,是否能成為衍生著作,有無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明示出處與否,是否會影響合理使用之成立?等等,……為了找答案,才有了這篇文章。
本書原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碩士論文,本論文之完成,衷心感謝指導教授熊誦梅博士豐富的實務經驗讓自己能有多面向的思考、口試委員余啟民博士將本論文稱為「教戰手冊」並細心的指點,亦讓作者對作品充滿著無比信心、口試委員王偉霖博士提供的寶貴意見,不僅增添了本論文之價值,更讓本論文生動不少。

  最應感謝的,就是我最敬愛的父親郭嵩山律師與母親郭黃素貞,我人生中最大的幸福,就是因為有您們,沒有您們的培育與無微不至的照顧,就不會有現在的我。此外,我的兩位妹妹兼事業夥伴~法來聯合法律事務所郭玉諠律師、郭玉瑾律師,因為有妳們扛下工作上的重擔,才能讓我行有餘力的邊工作邊完成本論文。一路走來,受到諸位前後輩及同學之提攜與栽培,礙於篇幅無法一一詳列,請容將感謝之意銘記在心。

  承蒙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心規劃,使本論文得以順利出版,謹此致謝。

  您們是本書的推手!
 
郭玉健 二○二○年十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3268840
  • 叢書系列:Viewpoint
  • 規格:平裝 / 250頁 / 14.8 x 21 x 1.29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三章 著作權合理使用概述(摘錄)〉

第二節 合理使用之意義與法律性質

第二項 合理使用之法律性質

合理使用究為利用人之合法權利,或係著作權法本身之限制,或係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抑或僅為利用人侵權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學理上有如后五說:

一、    權利限制說

此說認為後人之著作,除係自己勞心之成果,更係因立基在亙古至今之智識文化而受到薰陶、啟發,為免獨厚著作人致阻礙人類文化之發展,自應承認著作在特定情況下得供人自由利用,俾調和社會公益與著作權人之私益。

二、侵權行為阻卻事由說

此說認為利用行為本質上係侵權行為,惟基於公益之考量方以合理使用規定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故被訴侵權之利用人得為合理使用之抗辯,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即能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採此通說之我國法院並認為合理使用僅屬本法所賦予之一般法律利益,對於合理使用給予「利益式保護」即為已足,而無承認「合理使用權利」之必要。美國法院亦認合理使用原則僅為利用人之抗辯事由。

三、阻卻構成要件說(或構成要件不該當)

此說理由略以:本法第65條第1項之用語應係指構成要件之排除,且佐以增訂該規定時所參考之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之用語「…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已足認合理使用並非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構成要件既不具備,自不生違法性或故意、過失之問題;本法既就第44條以下之限制性規定以「限制」稱之,則受限制部分即不屬著作權人之權利範圍,利用行為如符合該限制範圍,當然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亦即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之事由,而非僅係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此說亦為司法院座談會議結論所採。另有學者採此說而不採國內之通說阻卻違法事由說。本文亦採此說。

四、使用者抗辯特權(Privilege)說

此說認為合理使用並非利用人之積極權利(rights),而係本法特別賦予利用人之特權(privileges),本法明文規定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並非係指利用人享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權利,當然亦不生轉讓合理使用權利之問題。此說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北小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所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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