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於民國102年1月1日大幅修正後,近年來,再陸續進行局部修正。於審查基準方面,配合實務需求,第二篇第九章「更正」於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放寬實質變更之認定條件;配合106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放寬優惠期之期間及相關要件,第二篇第三章「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於同日修正施行;參酌日本審查基準之規範,第二篇第三章「進步性」於106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了明確規範及修正第一次許可證之判斷方式及核准延長期間的計算,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於107年4月1日修正施行;基於審查實務之變更,第二篇第四章「單一性」於108年1月1日修正施行。
108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修正部分條文,相關審查基準亦配合修正,包括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第九章「更正」及第十章「分割及改請」、第四篇第二章「更正」、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及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等。此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及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等相關章節亦配合修正。
為了使外界瞭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相關規範,齊一審查人員實務作業的處理原則,審查基準第四篇增訂第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109年8月1日施行。
為了配合新興科技之發展,並檢討近年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部分章節於109年11月1日修正施行。
針對上述法規及基準之變動,本書進行全面檢視及修正,完整更新及充實相關內容。首先,於目錄前增列我國歷年專利審查基準版本,以利瞭解修訂歷程;其次,針對各重要專利制度,於相關章節之前言部分增列我國歷次之立法說明;再者,針對特殊基準規範,增列相關國際法規之比較說明;此外,精簡「案例」部分,以利閱讀,針對「試題」部分,亦以近年者為主,以配合最新之法規。
此外,為了革新專利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另就相關重要事項併同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9年12月30日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然尚未生效施行,本書仍先行於相關章節予以補充說明,使讀者能掌握未來變動內容。
筆者從事專利公職達36年,後半部主要負責審查基準及審查品質之修訂,有幸參與專利法規之重大修正,於去年初退休後,較有餘裕以畢生經驗對於本書進行完整之修正,期望內容精益求精,使讀者對於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能有更正確及深入的瞭解。
張仁平 謹誌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