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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五版)

強制執行法(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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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將強制執行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暸解相關法條內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蘇盈貴
 
  學歷
  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法政組博士
  中正大學法研所
  中興大學法律系
 
  經歷
  律師
  立法委員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
  國立中山中學公事所講座
  兒童保護會報主委
  港都之愛審查召集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綠政、醫事、社工、身心障礙、自然公園、社會救助金專戶委員
  高雄縣政府婦女保護、兒少保護、身心障礙、家暴防治委員
  中油、中鋼、台電工會、教師會、校長協會等法律顧問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執行機關
第二節 執行名義
第三節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第四節 強制執行的救濟
第五節 責任財產之發見
第六節 對人的執行
第七節 執行費用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四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第六章 附則
 

 
法律到底是世俗,還是理想?
 
  對於過去,法律的確是理想;面對未來,法律只是世俗,也應該是世俗。
  但是身為人世間規範的標竿,法律又不應該是世俗,所以它只好通俗。
 
  畢竟只有通俗的法律,才能自然而然的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變成人們的意識、下意識或是潛意識的一部分,法律才能真正的發揮它的力量。
 
  作個不倫不類的比擬吧,這就有點像美國的好萊塢,它的成功,是因為它可以把電影變得很簡單、很有趣、很生動;它的成功是因為再怎麼枯燥的東西,也可以變得不複雜、不沈悶。
 
  這些特質,才能叫作通俗,因為它照顧而且打動了人民的心。
  簡單的說,法律或法治會成功,是因為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給那些學法律的人來研究法律,而是為了人民。
  而西方法治之所以成功,是因為它們的法律已經紆尊降貴,走入了群眾。
  然而,在臺灣,法律似是一件極為嚴肅的事,似乎也不是大家的事,而只是少數精英的事而已。
  問題是,法律有必要那麼嚴肅而乏味嗎?法律難道不能簡明扼要,直接的走人生活?
  書泉出版社有這份抱負,希望把法律通俗化,承續民國8年五四白話文運動的努力,作為這波白話六法運動的精神標竿。
 
  筆者有幸,值此強制執行法全盤修正之際,能夠受邀參與這個艱鉅的工程,為法律的通俗化,略盡棉薄之力,因此本書的撰寫,將建構在似下三個原則之上:
 
  一、簡易:我國法律書籍的編寫,常反覆詰問在莫衷一是,眾說紛紜的學說裡頭,而使讀者頭昏眼花,無所適從,本書將一反傳統,力求簡易,使無法學背景或素養的人,也都能輕易瞭解,並樂於閱讀。
 
  二、實務:本書的撰寫,內容上的變革,主要是依條文順序編排,捨棄龐雜學說體系,撮要刪繁,依循法條意旨,輔以參考慣例,以與實務運作相互配合。
 
  三、普遍:以強制執行法規範之形式,儘可能將理論條理分明,納入其中,一反教科書及專業書籍之傳統,係以理論為架構,而將條文條理分明,打散納編之作法,希望有法學背景及無法學背景的人都能普遍適用。
 
  然而,由於所學淺陋,本書誤謬之處,必然不少,對於有心於學術上更見一步者,本書誠然亦有待深究之處,凡此所憾,尚祈見諒。
 
  最後,本書出版過程,承蒙王翠華、張琳、王耀安、彭惠萍四位女士,出力甚多,幫助不少,於此順致謝意。
 
  蘇盈貴
 
修訂序
 
  修訂者先後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致理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台北城市科技大學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理解,一直是修訂者努力的目標。此次能有機會參與蘇盈貴律師所著《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的修訂工作,除了是在實踐自己的理想之外,亦感到萬分榮幸。
 
  綜觀本書內容,一來運用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的重要理論、實務見解、相關法律等進行完整闡述,因此已足供欲進一步研習強制執行法的讀者入門之用。此次修訂,主要係針對民國107年至今的法律修正進行內容調整,並就細部文字進行勘誤,本書既存的法學論點及意旨等,均未更動,以維其原本風貌。
 
  筆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台灣宜蘭的鄉村,為了使子嗣有較好的成長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台北,使筆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仍將秉持「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從上帝而來的愛、喜樂和正面能量帶向人群,回饋社會。
 
蘇銘翔
110年2月
於淡水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2126
  • 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
  • 規格:平裝 / 448頁 / 14.8 x 21 x 2.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1條(執行機關及強制執行之原則)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解說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為求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藉助執行機關,俾對債務人施予強制力,始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至於相關的執行機關為何?本法明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均應設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事項。即我國強制執行機關採單元制,由民事執行處負責辦理,而民事執行處則僅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蓋地方法院與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債務人住所地較為接近,是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強制執行,較為便捷之故。
 
另外,強制執行雖與行政執行不同,前者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後者則在求國家有關公法上目的規範的實現。強制執行為國家為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所為的執行程序,因此在執行時,自應受到公平合理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平性原則)等的約束,因此本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利益衡平原則),以適當之方法為之(適當性原則),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必要性原則)。
 
參考資料
 
(一)釋字第16號解釋: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仍應適用。
 
(二)釋字第35號解釋:
 
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係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4條第6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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