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以來已逾22年,從國人相對陌生的一部法律,至今稍微瞭解政府運作制度的一般民眾,都能略知一二。工程會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希冀政府採購制度每一環節參與人員都能熟諳這部法律,機關人員能因案制宜,善用採購策略,提升採購品質;民間企業能具備參與政府採購的必要知識、熟悉法律賦與之權益保障,雙方在公平合理、公共利益兼顧的前提下,達成採購預期的效益與目標,創造人民最大的福祉。
有感於部分機關同仁及廠商對於採購法規及契約約定不熟悉、誤解法規或擔心觸法,致使心態趨於保守,時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影響採購進度與品質,也損及廠商的權益。工程會在97年出版「工程採購契約管理」手冊,108年修正爲「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以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槪念,整體性、系統性編撰該書,希望作爲政府採購相關從業人員不可或缺的參考工具書,遇到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期能順遂推動採購業務,也能減少採購爭議。
長昇法律事務所陳錦芳律師/技師,具工程及法律背景,經常擔任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契約當事人之代理人,將處理政府採購爭議的實務經驗萃取爲智慧結晶,編撰「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系列叢書,陸續完成「工程採購篇」、「技術服務篇」,如今「財物勞務篇」也已付梓,建構了全方位探討各類型政府採購契約問題,提供貼近實務面與契約爭議有關的案例剖析,這份努力與用心,值得推崇。
由於財物與勞務採購之涵蓋範圍相當多元,本書蒐集財物及勞務採購常見爭議案例,包括契約價金計算、給付與調整、履約期限及違約金、履約管理、保證金、驗收、保固、契約變更、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等,由法院判決實務解析條文內容,讀者更能理解採購契約範本條文之意涵,減少因不熟悉、誤解法規或契約條文之意涵而衍生履約爭議,無論係運用在解決實務問題或增強專業知識,均助益匪淺。
良書如利器,本書深入淺出引導讀者,由法院判決輔以相關函釋,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提供政府採購領域相關從業人員之參考或借鏡,殊值典藏,特以爲序。
吳澤成
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年2月
推薦序
今日社會專業分工愈見精細,律師縱使嫺熟法律規定與各項程序,若欲提高其服務價值,仍須充實法律以外其他專業領域的知識,才能理解及處理各種專門業務領域的法律問題。因此,對於相關專業領域知識的持續多元學習及進修,迺現代律師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德國律師法第四十三條a、法國律師法第五十三條,與我國醫師法第八條、會計師法第十三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均要求專業服務提供者持續進修。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也是爲增進律師法律專業能力,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保障委任人權益的重要規定。
然而,針對不同的專業領域持續進修,必須藉助優良的工具書籍作爲指引,才能事半功倍。其中例如政府採購履約的爭議,經常伴隨鉅大的爭訟金額,案件內容及爭點複雜,法院也期待律師能夠提出詳細的論述作爲判斷的參考。但是在法律人的養成教育中,並不包括教授政府採購法令及營建與各項工業技術的相關課程,致使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因爲欠缺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在法庭作有效的攻擊防禦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更遑論面對當事人諮詢相關法律問題時,經常陷入專業知識不足而難以答覆的窘境。
長昇法律事務所專精於處理政府採購相關爭議,主持律師陳錦芳律師同時兼有技師資格,將多年辦理政府採購爭議的經驗匯集成冊,以「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作爲系列叢書名稱,日前已經出版「工程採購篇」、「技術服務篇」,而今再出版「財物勞務篇」,對於政府採購契約的爭議問題與解決策略,已經建立完整的體系,令人敬佩。此系列叢書,不但可用來強化律師對於政府採購契約的專業能力,更可以做爲相關課程的教材及參考資料,深值推薦。特樂爲之序。
陳彥希
序於全國律師聯合會
推薦序
電信工程業是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卽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與用戶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舉凡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通訊、網路、監控、弱電及視訊等基礎建設的系統規劃、架設工程到維護,都是由電信工程業者所完成。但常見許多電信工程業者在辦理政府採購標案的時候,因爲沒有詳細閱讀主辦機關所訂定的政府採購契約相關內容就投標,造成無法完成履約;也常遇到主辦機關因爲對於電信工程相關規格內容知識的欠缺,導致該標案的招標內容有瑕疵,進而與廠商間發生履約爭議。
錦芳律師嫻熟於政府採購契約,多年來擔任本會顧問,時常協助本會會員解決政府採購契約相關的法律問題,且在所主編之「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工程採購篇」一書出版後,爲使本會會員相關從業人員更了解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避免權益受損,更配合本會嘉惠會員,在本會所辦理之北中南三場「政府採購契約教育訓練講座」,針對工程契約條款內容以及相關法院判決進行解說,對於參與研習的本會會員們助益甚鉅。
此次錦芳律師在前已出版「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工程採購篇」、「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二書後,再就本會會員最常投標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類型,出版「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且此系列叢書尤難可貴的是,考慮到一般人對於艱澀的法院判決用語及相關契約條文難以閱讀,均以淺顯易懂之白話文進行解析,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這一本「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相信對於所有讀者尤其是從事電信工程業者而言,絕對是一套不可或缺的工具書籍,非常值得推薦給各位先進。
張文信
序於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編者序
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依其性質分爲「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共三種性質,而當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此種歸類方式就主辦機關在採購案的執行上雖然較爲明確便利,但在三種採購中,「工程採購」所牽涉的事項最爲複雜且金額龐大,故而本事務所在撰寫《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之系列叢書時,先撰寫「工程採購篇」;其次,再基於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把原歸屬於勞務採購但是與工程採購息息相關之「技術服務採購」抽離,出版「技術服務篇」;最後,爲完備建構所有性質政府採購契約之分析體系,再就其餘「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契約進行整理。
然而,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訂定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時,爲便於各主辦機關使用,就三種性質的採購契約均採行類似的內容訂定,加上有些採購案雖名爲「財物採購」或「勞務採購」契約,但履約內容包含財物的修建或營運,履約情形卻類似於「工程採購」或「技術服務採購」,相關的爭議內容已於系列叢書之「工程採購篇」或「技術服務篇」分析整理。因此如何在兼顧「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契約爭議介紹、又不重複系列叢書之「工程採購篇」及「技術服務篇」內容,就成爲本書所要克服的難題。再者,純粹的「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契約普遍採購金額更低且繁瑣,相關之文獻及研究資料更是稀少,整理上更是困難。經與同仁們夜以繼日的討論與分析,終能將本書完成定稿付梓。
感謝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先生,公務倥傯之際,再次撥冗爲本書爲文推薦;全國律師聯合會陳彥希理事長及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張文信理事長,繁忙之餘也爲文推薦,特此致謝。同時本書編纂時,許多師長、先進,仍不斷給予錦芳寶貴意見與支持,使本書亦得以順利圓滿完成,謹致謝忱。
本書的出版,雖然已極力彙整查詢、周延校正,惟囿於所學,諒有諸多不備之處,尙祈各界先進、讀友,指正是幸。
陳錦芳
序於長昇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