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監察院肩負促進政府善治及人權保障之憲政職責,第6屆監察委員自109年上任以來,恪遵憲法並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亦體察社會脈動,積極發揮監察權的外控效能,並致力推動廉能政治。
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糾正、調查及審計等職權,並依法收受及處理人民陳情書狀、辦理中央與地方機關巡察等業務。111年收受人民書狀14,207件,其中司法及獄政類5,554件,占39.1%,內政及族群類3,711件,占26.1%;111年核派調查案件232案,提出調查報告282案,經七常設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之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250案,成立糾正案108案;111年成立彈劾案27案,彈劾53人;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分別為41次(提出巡察意見942項)及32次(提出巡察意見477項)。監察院妥慎行使職權,充分發揮紓解民怨、澄清吏治、整飭官箴及保障人權之職能,從各面向督促政府實踐良善治理。
為提升受理陳情業務效能及貼近民眾需求,監察院持續推動數位轉型,為免去民眾到院陳情奔波勞苦,自110年創辦「遠距視訊陳情」外,再於111年新增「預約臨櫃陳情服務」,民眾上網預約到院臨櫃陳情時段,節省現場等候時間,精緻化陳情服務。另為保障收容人之陳情權益,與法務部合作建置視訊陳情專線,並於111年6月17日首次啟用,落實「陳情零距離、溝通無障礙」之目標。
人權是國際社會普遍追求的價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積極致力人權保障及促進工作,分別於111年4月、6月發表《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並預計於112年完成《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首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此外,於111年5月與「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舉行高階對話,促進與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的交流合作,讓世界瞭解臺灣在推動人權工作的決心與努力。
監察院作為國家的良心,也是弱勢人民的依靠。全體監察委員與院內同仁共同努力,汲取各方良性建議,多元精進,並接軌國際,善盡國家最高監察及人權機關之職責,以建立美好公平正義的社會,不負人民所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