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十二版序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定紛止爭,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不以是非論斷,而必須訴諸暴力解決,到處以強凌弱,以眾暴寡,與叢林社會何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縱觀一部法律發展史,都是先有事實,而後才有法律,而法律制定頒布之後,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配合事實的演變,與時俱進,適時推移,才能發揮預期的規範作用。
保險法包括保險契約法以及保險業法。自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交易模式的創新,保險契約法前後經過多次的變革,修正重點是提升消費者保護以及強化定型化契約的規制。保險業是準金融業,其經營的良窳,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如同銀行業一般,都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的行政監督。近年保險業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強化保險業負責人的責任,規範保險業資金的運用,並加重違規處罰,以達到嚇阻效果。
法律是公平與善良的藝術,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帝王條款、君臨法域,保險法的落實與發展,也唯誠實信用原則是賴,是為序。
劉宗榮
於新店小碧潭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