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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刑法(9版)

圖解刑法(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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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蘇銘翔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書籍,《圖解刑法》一書,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最精華的觀念、知識,將複雜的刑法概念化約為簡單、趣味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卡通圖及表格,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瞭解刑法,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並使本書成為刑法知識的入門書,甚至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科名師
  主持人、歌手、演員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實務經歷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超級偶像6」第8強

  電台經歷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超級公民go」主持人
 
  著作   
  法科不用背(原「蘇奕老師的法科實戰攻略」;三民補習班)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臉書搜尋「蘇哥哥 蘇銘翔」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1 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1-2 法益保護原則的箝制──比例原則
1-3 刑法的意義、架構與功能
1-4 刑法的性質與種類
1-5 犯罪成立要件的三階層理論

第二章 法例
2-1 罪刑法定主義
2-2 從舊從輕主義
2-3 屬地主義、國旗主義與隔地犯
2-4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與屬人主義
2-5 刑法的用語——以上、以下、以內、公務員
2-6 刑法的用語-—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凌虐
2-7 刑法的解釋方法
2-8 外國裁判的效力與刑法總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章   刑事責任
3-1 故意犯與過失犯
3-2 過失的種類
3-3 不作為犯
3-4 保證人地位
3-5 違法性錯誤
3-6 加重結果犯
3-7 責任能力──年齡
3-8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瘖啞
3-9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與命令之行為
3-10 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3-11 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3-12 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3-13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章 未遂犯、正犯、共犯、累犯與想像競合犯
4-1 犯罪行為階段與普通未遂犯
4-2 不能未遂犯與中止犯
4-3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4-4 幫助犯與身分犯
4-5 累犯
4-6 數罪併罰
4-7 想像競合犯

第五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5-1 刑罰的種類
5-2 易刑處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5-3 易刑處分——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
5-4 刑之酌科與自首
5-5 緩刑
5-6 假釋
5-7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
5-8 保安處分(一)——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
5-9 保安處分(二)——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第六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6-1 犯罪的分類(一)
6-2 犯罪的分類(二)
6-3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內亂罪
6-4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一)
6-5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二)
6-6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三)
6-7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妨害國交罪
6-8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一)
6-9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二)
6-10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三)
6-1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一)
6-1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二)
6-1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投票罪
6-14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一)
6-15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二)
6-16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脫逃罪
6-17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6-18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偽證及誣告罪

第七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7-1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一)
7-2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二)
7-3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三)
7-4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四)
7-5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五)
7-6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六)
7-7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七)
7-8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貨幣罪
7-9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有價證券罪
7-10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度量衡罪
7-11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一)
7-12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二)
7-13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一)
7-14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二)
7-15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一)
7-16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二)
7-17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7-18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農工商罪
7-19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一)
7-20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二)
7-21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賭博罪

第八章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8-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殺人罪
8-2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墮胎罪
8-3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遺棄罪
8-4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一)
8-5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二)
8-6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一)
8-7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二)
8-8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一)
8-9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二)
8-10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8-11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一)
8-12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二)
8-13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8-14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竊盜罪
8-15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一)
8-16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二)
8-17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侵占罪
8-18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8-19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毀棄損壞罪
8-20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8-21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一)
8-22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二)
8-23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三)
8-24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贓物罪

 
 



  筆者自2004年起,先後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致理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易被讀者接受,一直是筆者的努力方向。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筆者前曾著有《生活法律刑不刑》,透過具體案例及模擬法庭向讀者介紹刑事法相關概念,接著著有《新白話六法-刑法》及《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運用平易通順的文字對刑事法的重要理論、制度等進行完整闡述。

  為使讀者能更輕鬆容易地明瞭刑法相關知識,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本書《圖解刑法》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知識,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與圖示瞭解刑法,使本書成為刑法法學知識的入門書,並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中心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筆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臺灣宜蘭的鄉村,為了使子嗣有較好的成長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筆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筆者仍將秉持「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從上帝而來的愛、喜樂和正面能量帶向人群,回饋社會。

蘇銘翔
2023年9月
於臺灣基隆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664555
  • 叢書系列:圖解法律
  • 規格:平裝 / 248頁 / 17 x 23 x 1.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9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1-1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一)法益保護原則的依據
 
依據我國憲法第22條,所有人民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做任何事情,除了吃飯、睡覺、工作、聊天等日常生活行為以外,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本來也都是可以做的,因為這些都是人民原始的自由權利,本來均應受到保障。但是由於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會侵害到其他人民的自由或利益,因此依據憲法第23條,國家才可以制定刑法,對行為人施以刑罰。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政府只有在具備條文所列四項要件之一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保護原則即是基於憲法第23條的規定衍生而來。
 
(二)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刑法的處罰效果,是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權(死刑)、人身自由權(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財產權(罰金),因此刑法是憲法第23條裡所謂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基於憲法第23條,刑法中的所有處罰規定,其目的都應該是在保障其他國民的利益(即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基於保護法益的目的,刑法才可以限制犯罪行為人的自由,這就是「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由此可知,國家只有在為了維護他人的法益時,才能透過刑法規定怎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殺人者,構成殺人罪),及該犯罪處以如何的刑罰(如:犯殺人罪者,處死刑),再詳言之,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就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個犯罪及其刑罰(或保安處分),均須有其所欲保障的法益,如果沒有所欲保障的法益,刑法就不能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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