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隨著時間的推移,新問題不斷出現,人權法的內容也隨之擴張,其主題焦點的演變如1970年代關注禁止酷刑以及1980年代出現在議程上的婦女和兒童權利;1990年代以來,原住民族的權利、身障人士與LGBTQI的權利得到了重視。人們關注的問題面向也越來越廣,新興人權議題也越來越複雜,其中最重要與迫切的議題如:環境與人權,企業與人權,數位空間與人權,平等與不歧視,移民,難民,老年人權利與人口販運問題等都是急需人權法填補的問題與難題。這些新興議題,從人權的規範意義而言,並不是都有相等或完全的人權指涉關係。另一方面由於國際社會與組織,如聯合國或歐洲理事會對於這些新興議題的規範標準都還沒有完全一致的確認,這些新興議題的概念內涵因而無法明確化,規範作用也就難以發揮。例如企業應當承擔的人權責任主體、範圍與實施方法,清潔健康與永續的環境保護義務如何實施與履行,數位空間的言論如何有效管控與執行,移民與難民的國家義務範圍等,都不是現行國際人權法可以完全涵攝的命題,因而即使國家是人權主要責任承擔者(primary duty-bearer),這些新興議題的人權義務卻難以劃定,以至於新興人權議題的規範內容(normative contents)也難以確定。此外,人權的救濟機制基本上仍遷就國家體制與制度,國際社會沒有真正能干預國家主權的執行機制,人權也只能在相對條件下產生實際效果。這些悲觀的情境,也許正好也是淬鍊人權是否值得信賴以作為療癒人類不幸的良方。
依賴國際人權法分辨國家作為的對錯是非,面對新興議題的窘境,事實上有些原因值得反思,例如,過度倚賴司法化是實踐人權唯一途徑的想法與實踐,以至於人權規範命令越來越趨向經驗上的敘述以表彰人權的近用性(accessibility)與實用性,其結果卻可能因而模糊人權普世價值的絕對性。聯合國人權機構(human rights bodies)目前作出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或建議(recommendations)越來越冗長,越具體化就是例證。
人權規範的本體正當性(ontological legitimacy)表彰的是應然上的權威命令,是不可違逆的價值標準,司法化只是保障人權的其中一種手段,不是實踐人權的唯一方法,除人權教育需下功夫外,立法與行政應以人權為基礎(human rights-based),從人權主流化的立場出發或許有可能克服面對新興議題因司法化理論的侷限與偏差所出現的困境。
2016年出版本書後,於2018年修訂二版時,修正一些用語與錯誤,在內文上並無太多變動。修訂三版在一些用語與部分結構做了很大的修正與修改,修改的主要原因是有些想法已有改變,特別是有關理論部分的增刪,增加的原因與自己的知識成長有關,刪除的部分也是為使讀者能有更清晰的認知圖像,避免渾沌而刪除。不過對於新興議題只在內文中相關地方做少許補充。這些新興議題需要專書討論,標題也可能不適於稱國際人權法。
鄧衍森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