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導讀
罪與罰的掙扎
【律師‧推理評論家】李柏青
大學時,有一位朋友寄信給我,痛批現在司法體系對犯罪的刑罰太輕,性侵女性動輒只判個五、六年有期徒刑,開車撞死人也才判個兩年不到,他認為什麼刑罰是對於犯罪者的教化云云,全都是鄉愿說法,只是「你們」這些蛋頭法律人自以為高尚的空中樓閣,保護犯罪的溫床!
當時才唸大三、連刑事訴訟法都還沒讀完的我被這一封萬言書給痛罵了一頓,一則是莫名其妙,一則便是發揮蛋頭法律人的原始天賦,馬上回了一封比他還要長的信,洋洋灑灑地援引了我當時所知的犯罪學、社會學、刑罰理論等等,告訴他犯罪是整個社會共同的責任、刑罰並不能彌補犯罪的損害、將受刑人再社會化才是現代國家應該採取的手段。
那位朋友隔了很久才又回信給我,但這回只有兩行:「若是你的女朋友被強姦了,你會怎麼對待那個強姦者?」我在電腦前愣了很久,然後很誠實地鍵入:「我會宰了他!」
這正是東野圭吾在《徬徨之刃》一書中所要探討的議題。
東野圭吾,一九五八年大阪府大阪市出生,大阪府立大學工學部電氣工學科畢業,曾一度於日本電裝擔任工程師,一九八五年以《放學後》一書贏得第三十一屆江戶川亂步獎之後,隨即辭職成為職業作家,之後便以每年二到三部的作品的速度持續創作。不過東野的創作道路一開始並不順遂,他樸直的筆調與以動機為中心的故事架構,與當時日本正風行的「新本格派推理」(著重華麗的文詞描寫與不可思議的詭計)似乎有段距離,因此雖然東野所推出的作品銷量不差,但始終離「暢銷」有段差距。同樣地,在文學評論上,東野的作品雖屢次入圍直木獎、吉川英治新人獎等文學獎,但卻始終與大獎無緣。一直到一九九九年,東野圭吾以《秘密》一書獲得第五十二屆日本推理作家協會獎,並再次創下十萬本的銷售佳績後,他的作家之路才真正進入坦途,二○○六年所推出的《嫌疑犯X的獻身》不但橫掃了日本所的推理文學獎項,更獲得大眾文學代表獎項直木獎的肯定;他的作品如《G@me》、《白夜行》、《偵探伽利略》等也被陸續翻拍為電影或電視劇,將東野圭吾的創作生涯帶上前所未有的高峰。
東野圭吾的作品最大的特色在他簡潔的行文,如上所述,不同於當代新本格推理作家慣用的華麗筆法,東野總是以白描的手法,細膩而精確地描繪出場景與人物,這不但不減損作者對故事氛圍的營造,反而加強了故事應有的節奏感。同時,這種簡約的文字風格,也讓東野圭吾能自由變換於各種不同的故事風格之間,舉凡幽默逗趣的《超!殺人事件》,到深沉至令人顫慄的《惡意》,東野圭吾總是一再地挑戰不同的領域,也一再地使讀者感動。
《徬徨之刃》為東野圭吾二○○四年所推出的作品,故事以兩名青少年對少女進行性侵害為核心,對於現代司法制度提出質疑。誠如故事中所不斷重複的概念:這兩名青少年將女孩當成性玩物,但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下,他們的名字不會被公開,他們也不會被處以重刑,可能在少年監獄中關個幾年後,就可以獲得假釋,然後可能在社會上再度犯案。法律真的可以制裁犯罪嗎?或者說法律是對犯罪的一種保護?當執法者(警察)面對犯罪者與復仇者時,手上那柄正義之刃,又應該要劈向哪一方呢?
誠如前述我那位朋友在信中所批評的,《徬徨之刃》所要強調的,是一個處於現代國家、安分守法的公民所面對的疑惑;就像港片《無間道2》的開頭名言:「殺人放火金腰帶,造橋鋪路無屍骸。」在現代越來越講究人權、程序正義的司法體系中,似乎只一味強調對被告的人權保護,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委屈,卻始終被排除在法律考量之外;刑度明明就已經夠輕了,動輒又放寬假釋標準、發動減刑,人權團體更整天嚷著要提高監獄中對受刑人的待遇,廢除死刑的聲浪更是甚囂塵上,好像從沒考慮過被害人所受的委屈,使被害人注定只能在角落哭泣而已。
罪與罰,一直是人類社會中無解的難題,法律學者、犯罪學者、甚至哲學家永遠有數不清的理論,嘗試為抽象的「邪惡」與「正義」,建立起一個現實的連結。我並不是學者,身為一個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只提出一個個人觀點給大家思考:是否真有一種合理的處罰,是足以彌補被害人的恨與委屈?有人對你罵三字經,你希望他得到什麼樣的處罰?有人偷了你辛苦存錢買的車,你又希望他得到怎樣的處罰?有人將車子的消音器拿掉、開車在路上狂飆,還超你的車,你又希望他得到怎樣的處罰或是報應呢?
在《徬徨之刃》一書中,當相依為命的女兒被人侵犯後,主角長峰所希望的,又是怎麼樣的復仇呢?殺了他?閹了他?雞姦他?或是將他凌遲至死?要到怎麼樣的程度,才能洗淨被害人被玷污的靈魂?或是才能達成所謂的正義?除此之外,一場悲劇,又只是犯罪者個人的責任嗎?如果不是,又為何只由犯罪者單獨承擔所有罪孽?復仇的火燄又應該燒到哪裡呢?溺愛兒子的父母?助紂為虐的可憐蟲?或是以前那些被同一人性侵害的受害者(各位或許可以想一想為什麼)?
有人可能會看不慣我又大放這種自以為人道的厥詞,像我朋友一樣問我:「那如果你是長峰,你會怎麼樣?」比起大三時的想法,我現在的答案幾乎相同,只是多加了一句:「我一樣會殺了他,只是我不是長峰。」這聽起來是很不負責任的說法,但事實上,若一個社會百分之五十一的人是性侵害被害人,那保證性侵害的刑度與判刑必定都十分嚴重,但由於現實社會中,只有百分之一的人是性侵害被害人,法律也只能以剩下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的觀點出發,無論怎麼定,都不可能符合被害人的期待。
又或者是說,如果我是長峰,我會殺了那兩個人渣;如果我是警察,我會在逮捕他們時痛打他們一頓;如果我是檢察官,我會求處兩人十五年以上的徒刑;如果我是法官,我會依據以往的慣例判處十二到十五年的刑度;如果我是辯護律師,我會竭力爭取將刑度降到五年以下;如果我是犯罪者的父母,我會堅稱我的小孩是清白的。
那如果我只是個讀者呢?我會好好欣賞這部作品,然後祈禱這樣的事情不要在現實世界中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