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交技(75)字第30204號函頒布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迄今已歷十四年,其規定有許多已不符實需,實有重新修訂之必要。本部爰於民國八十四年推動「交通工程在國內落實生根作法」專案之際,將本規範之修訂事宜予以納入。並請原規範草案研擬單位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辦理。本規範係委由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完成初稿後,並邀集國內工程先進及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複審,歷時兩年餘始克修訂完成。
本規範編訂原則如下:
- 1.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民國之公路設計。
- 2. 本規範使用公制單位。
- 3. 本規範係依本部民國七十五年頒佈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1994年版)、日本道路構造令(昭和58年版)、德國道路設計規範(1993年版)等為藍本編訂。
- 4. 規範內與公路橋樑設計、排水設計、施工、養護、交通工程等有關之規定,可參考本部另頒之有關規範或其他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