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審議民主理論與經驗研究的對話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近二十年來,「審議民主」堪稱政治學界的「顯學」。正如兩位著名的審議民主理論家Amy Gutmann 與Dennis Thompson 所言:「政治理論沒有任何主題較審議民主獲得更多的討論。」它不僅成功地轉變了民主理論討論的焦點,為現有代議民主的運作格局注入新的想像;同時這一個民主理論的審議轉向(deliberative turn),也為民主實踐的方向提供非常重要的動力。尤其近年來隨著不同理論途徑的投入,審議民主吸引了許多經驗理論家的研究興趣,審議民主理論的發展開始經歷所謂經驗的轉向(empirical turn)。不同理論途徑的學者藉由不同的研究方法,進行審議民主的經驗檢視,試圖將抽象的理論轉化為可以運作的方法,或是尋求制度設計的可能方案,使得審議民主已經從理論陳述的階段,進入到了實際運作的階段。審議民主不再只是一套抽象的理論,而成為具體的實踐知識。
儘管審議民主理論已經累積相當豐碩的研究成果,然而多元豐富作品的大量出現,不意謂著審議民主理論家或經驗研究者彼此分享各自的理論成果,甚至連審議民主理論家與經驗研究者是否共享一組審議的基本語彙和原則,至今仍是爭論不休的議題。對於經驗研究者而言,規範理論對審議民主的討論,除了理論過於抽象難懂、語彙艱澀難以領會之外,更充滿許多尚待經驗檢證的「假定」,使得在實際的操作面上,面臨可行性(feasibility)的質疑。然而對於規範理論家而言,這種指控既不公平,也無法否定規範理論建構的正當性。對於許多規範理論家而言,審議作為一個「基本的政治理想」,主要在闡明,經由審議所達致的集體決定,相較於其他非審議的程序,比較符合正當性的要求。因此他們的理論任務,不在於如何使得理論架構得以進行經驗預測(empirical predication),而在於如何清晰有力的證成此一概念意涵(implication),以作為一組判斷現實政治正當性的規範性標準。對於經驗研究者而言,假使一個規範理論是基於一些無法經得起經驗檢證的假定或因果模型,則它能否可以作為判斷經驗世界的規範性指標,則大有疑問。因此,規範理論家與經驗研究者能否攜手並進,建立一個整合性的分析架構,一方面提出一套規範性的理想,作為檢視制度與程序設計的判準,同時這些規範性判準是建立在可以被證成的經驗性命題之上,甚至成為一套可以進行經驗性檢證的運作化程序,仍是許多關心審議民主的理論家與經驗研究者間,持續對話的議題。
由此可知,架構一個可以讓審議民主理論家與經驗研究者對話的橋樑,實屬重要、但卻相當不容易的任務。而這本由Jon Elster所編的《審議民主》,可以說開啟審議民主理論家與經驗研究者之間,從事理論對話的首例。有別於同時期的其他審議民主的著作主要關注於規範理論的建構,較少涉及審議民主的經驗意涵,這本論文集可以說是特例。本書主要是收錄1995年在芝加哥大學舉辦的研討會論文,其中的作者群也大多是當時在芝加哥大學的師生:包括Jon Elster、James Fearon、Adam Przeworski、Susan Stokes、Cass Sunstein,與當時剛從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畢業的Roberto Gargarella,以及芝加哥大學政治系博士生Gerry Mackie。在這個研討會舉辦之前,這群芝加哥的同仁還組織了一個審議民主工作坊,藉由相互的討論激盪,醞釀出各自的理論觀點,其中主要成員也包括另一位重要的審議民主理論家:Bernard Manin。
在這本集結社會選擇論、比較制度論、政治心理學等不同途徑的論文集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群學者基於不同的理論關懷,對於審議民主的概念、形式與目標進行不同面向的檢視。由於本書內容豐富,涉及的層面相當廣,在有限的篇幅下,本文僅從審議的定義、審議的形式、以及審議的效果與正當性三個面向,簡述作者的研究旨趣以及彼此觀點的差異。
(一)審議的定義。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發現,本書的作者們對於審議這個概念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有的作者從「程序」的面向將審議定義為:「集體決定之前個人依序發言與聆聽所形成的對話」;有的則以溝通對「結果」的影響,將審議定義為「透過溝通所產生的偏好改變」。由於對審議的定義不同,也就導致了作者們對審議的結果提出不同的評價。而在第二章〈討論即審議〉, James Fearon 則避開處理「何謂審議」所引發的爭議,而直接以「討論」取代「審議」作為分析的對象,並調查經驗上具體可辨的討論現象,在集體決定的過程中,產生「好結果」的可能性,藉以指出「討論」與「好結果」的產出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同於Fearon,在第八章〈民主與自由〉一文,Joshua Cohen則明顯地將「審議」與「討論」加以區別。藉由公共理性概念的建構,Cohen將審議定義為:「平等之人自由且公開的推理」。作為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重要門生, Cohen的文章中可以看到羅爾斯對他的影響力。對Cohen而言,審議民主與總合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最大的不同,在於總合民主是以謀取個人利益與所屬團體的利益為目標,透過協商、議價、投票的方式來爭取利益。然而審議民主則是提倡以公共證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方式,凝聚共識以尋求公共福祉。審議的目的是為了達成一個由公共理性所驅動的共識,找出能夠說服所有人的「理由」。尤其在一個合理多元主義下的民主社會,平等公民之間的公開證成過程,不能僅限於對每一個人的利益給予平等的考量,它同時需要具有不同觀點的公民,藉由公開審議的過程,提出所有自由、平等公民皆能接受的理由。因此公共證成這個基本原則,會對民主的運作設下基本的要求:除了民主程序運作所必須確保的基本權利之外,同時必須保障如宗教、言論表達,與道德自由等許多民主程序之外的實質自由與機會。因此從Cohen的定義下,審議是「一種本質上值得追求的事物」。然而對經驗研究者而言,審議是否為值得追求的事物,仍只是一種假定,尚待經驗的檢證。因此在第六章〈審議與意識型態宰制〉,Adam Przeworski即清楚地指出:「要證明審議具有規範上的理想的正當性,就應該提出結論而非假定。支持審議的人所面對的挑戰是要說服我們,如果人民參與一場自由、平等與理性的公開討論,他們確實會根據好的理由來投票。」換言之,對Przeworski來說,單是堅持只要經由審議的程序,必然可以得到合理的結果,而未能證明這些結果的正當性,審議民主理論終究無法擺脫只是烏托邦的疑慮。
(二)審議的程序。在許多深受哈伯瑪斯早期溝通行動理論影響的審議民主理論家,在審議程序的建構上往往有幾個特點:重視對話者的動機、強調論證的有效性、追求一致性的共識,以及強調策略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區別。在這樣的觀點之下,審議指涉一種系統性的決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位對話者都必須藉由理性論證的說服過程提出「理由」,以證成他們的立場,同時心悅誠服地服膺在較佳的論證力量之下。此外,對話者必須具有真誠且公正無私的動機,而對話的終極目標則是尋求理性的共識。
然而上述的主張充滿許多尚待釐清的概念與假定,需要經過進一步的檢視。比方說,何謂提出「理由」?何種標準可以評斷哪一種「理由」可以進入審議的過程?如何藉由對話者的動機來判別策略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差別?自利的主張必須被排除在審議的過程之外嗎?所謂理性的共識,是指對於審議的「目標」達成的共識,還是僅限於對於達成審議目標應該採取何種「工具」的共識?這些問題正是本書作者們關心的問題,而他們也各自提出不同的解釋觀點。
例如在第四章〈審議與制憲〉一文,Jon Elster藉由檢視「公開性」原則可能對決策品質帶來的負面影響,指出區別策略性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困難。對Elster而言,要求對話的過程符合公開性的審議機制,可以對於對話者產生一定的自我監督的心理壓力,迫使每一個人比較自私的主張或選項不容易提出來,並採以公共利益的語彙來呈現。因為在公開的場合中,發言者會試圖隱藏自己的自利意圖,以「理由」取代「利益」的主張,使得審議能更趨向於訴諸公共利益的理想。然而這種「偽善的教化力量」,卻是一種「論證策略性應用」的結果。此一說法將對於審議過程中所謂真誠(truthfulness)的主張提出強烈的質疑。Fearon也呼應這樣的說法:「公開討論的好處,是建立在人們不想讓自己看起來很自私的預設之上。」而在第一章〈「我早就知道了!」:言詞討論中的強橫霸氣〉一文,Gambetta則指出公開討論也會強加審議者一些對話的成本,但卻使得「審議」與「議價」之間難以區別。當一個人為了維持自己的一貫形象,或避免講出「政治不正確」的主張而受到懲罰,進而迫使其修正或放棄自己的偏好,這種讓步是一種不得已的行為,而非心悅誠服地相信這個論證,因此審議與議價的差別,僅在於審議具有的教化力量。如此一來,「公開性」原則迫使對話者掩飾自己的真正動機,導致要區別誰是真誠、有原則的審議者,以及誰又是為了策略性利益而這樣做的審議者,不僅有其困難度,同時究竟檢視審議者的「動機」是否必要,也值得商榷了。更重要的是,「較佳論證的力量」是否具有審議民主理論所賦予的規範性力量,也將受到質疑。第七章〈為審議辯護:懷疑論者幾項求好心切的批評〉一文,James Johnson便指出,「這種因果過程很難提供審議倡導者所渴求的堅實道德資源」,因為「理性的同意」,看起來和勉為其難的「順服」,沒有太大的區別。
此外,自利的主張是否真的與審議程序不相容?面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討論過程中,排除自利的考量是否可能?倘若自利的主張不能成為在審議過程中,探索不同意見的差異,或澄清以何種方式比較可行的重要資訊,則所謂公共利益的宣稱是否真的考量每一個人的利益,就頗令人質疑。James Johnson便指出,作為審議的重要資訊,審議的過程無法排除自利的主張,因為「參與審議會議的任何一方雖然是以解決問題為目標,卻也很清楚參與者有理由反對自己被他人所利用。」尤其是當審議過程中,排除個人對自利主張的宣稱與探究,而只能以「我們」而非「我」的利益來宣稱,我們恐怕也要擔心社會的主流團體或強勢社群,藉由主導對於公共利益的詮釋,進而支配審議的過程。
(三)審議的效果與正當性。假定審議民主是一套有關政治正當性的規範性理想,則這套規範性理想所要檢視的,究竟是一套程序,還是程序之外的實質價值?換一種方式來說,主張經由審議民主程序一定可以產生比較好的結果,究竟是因為審議程序具有知識上的可信度(epistemic reliability),使得好的結果比較容易經由民主審議的程序產生?還是說由於民主審議的程序本身確保個人自主性、平等與自尊等價值,如同Joshua Cohen所主張的,所以它本質上就是值得追求的事物,因此凡是經過審議民主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它就一定是好的結果?這個問題除了涉及到審議民主究竟是一套程序民主理論,還是包含程序以外的實質價值的爭議之外,也涉及審議民主的知識論問題。然而在作者之間對此議題也沒有共識,除了Joshua Cohen 外, 大多數的作者採取的是一種工具性的審議民主觀,認為透過審議的程序,可以產生比較好的決策品質。除了Fearon、Gambetta與Gargarella提出審議對決策品質可能帶來的好處之外,第三章〈人都會說謊:民主沒有意義嗎?〉,Gerry Mackie透過對於社會選擇理論的檢視,尤其是長期以來以羅徹斯特學派為主的社會選擇理論對民主的指控,包括對於多數決的有效性以及投票結果的操縱性等命題,展開全面性的回擊,試圖將民主從「意義的危機」當中拯救出來,也替民主的審議作為戰勝欺騙的最好方式,提供有力的辯護。第九章〈健康得失的權衡〉,Cass Sunstein則藉由風險管控的個案研究,指出了審議的優點。他並指出,當前許多民主審議所產生的缺失,與制度的設計有密切關聯,因此在制度的改革上,他即針對國會與行政部門該如何發揮民主審議的功能,提出個人的獨到見解。而在本文中,Sunstein提出的不完全理論化的協議(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是他除了對審議可能產生團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的精闢分析之外,另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主張。第十章〈完全代表、審議與公平〉,Roberto Gargarella則指出,思索如何才能產生公平的政治決定,除了需要探討審議的重要性之外,也必須考慮「誰來審議」的問題。在合理多元主義的社會環境之下,他認為當前代議制度的設計,已經無法具體反映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觀點,導致「完全代表」的理念無法彰顯。因此,如何避免審議的運作走上菁英主義的危險,而讓各種合法的主張都能被聽見,則政治制度的改革,實屬必要。
然而也有作者對於民主審議的結果給予負面的評價。例如Adam Przeworski與Susan Stokes即指出,我們必須關注審議民主可能存在的扭曲性溝通,所帶來的負面效果。審議民主理論經常被批評對於權力的滲透作用缺乏敏感度,以為設定了一套審議的程序或機制,排除所謂外在強制力量的作用,就可以打造一個權力真空室,讓所有人皆服膺在較佳論證力量之下。在第五章〈審議過程之病徵及其原因〉,Susan Stokes即點出了審議的類似病徵,並提出了治癒病徵的診斷書。對Stokes而言,關於「偏好」的爭議焦點,不在於偏好的形成究竟是內生或外生的,而在於公共溝通對偏好形成所帶來的操縱與支配性。藉由公共溝通的過程,在具有特殊利益的傳遞者有系統的操縱之下,可能誤導一般人民相信不正確的資訊,以形塑公民虛假的偏好與認同,卻使公民不知道透過溝通所帶來的偏好改變,可能是政治操縱之下所形塑出來的錯誤信念。因此,審議所帶來的「自我轉化」未必是朝向正確的方向,反而有可能降低人民的認知能力,引導人民相信不正確的、但有利於傳遞者的資訊,進而引導公民相信、甚至堅持與自己真實利益相反的信念。當然,上述這些對審議的後果所提出的不同評價,乃取決於作者對於審議的定義而定。這是讀者在進行分析與比較時,必須留意的地方。
儘管我們看到在本書的規範理論家與經驗研究者間,仍舊存在觀點上的分歧,然而本書提出的許多問題與研究發現,至今仍有啟發性。在台灣,在許多學者、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的努力之下,審議民主早已進入實際運作的階段。因此經驗研究者或對審議民主的運作有實際操作經驗的讀者,對於本書提出的許多論點,想必會有強烈的共鳴。另一方面,對於從事審議民主理論研究的讀者來說,或許也和我一樣,雖然未必認同作者們所提出的結論,但卻完全折服於他們精闢又生動的剖析。藉由領會不同理論途徑對審議民主提出的診斷,以及欣賞作者們的提問方式與論證策略,本書絕對是所有關心審議民主的理論與實踐的朋友們,值得細細品味的好書,在此誠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