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序
IFRS簡介及我國接軌實務現況
IFRS與ROC GAAP對照表
第一章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第二章 投資性不動產、農業及無形資產
第三章 收入認列
第四章 員工福利
第五章 所得稅
第六章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及報導期間後事項
第七章 租賃
第八章 金融工具
第九章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
第十章 其他
第十一章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暨首次採用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皆以IFRS簡稱)係未來全球的會計語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雖於近年來已陸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FRSs)研修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然我國有鑑於直接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截至目前為止全球計有超過115個國家已要求或計劃要求當地企業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是以審酌國際發展趨勢,金管會遂推動我國企業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
我國近年內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實有越來越難閱讀之趨勢,其中以第34號公報為最佳代表,就其內容觀之實為單純翻譯文,未經適當的語文轉換及中文化體系排列,其章節架構、用字遣詞、文法等,顯而易見係十足的外文,近乎有字天書,而目前已完成翻譯之IFRS中文版亦有相同之情形,除了文法及用語較我國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更為偏離中文之外,甚至金管會公告之中文正式版還會出現錯別字(例如IFRS 2 A6 IN5 (b)第三行),筆者以為金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實應審慎面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訂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影響國內所有商業個體之財務會計帳務處理結果,雖其本身並非法律,但牽涉範圍之廣,甚至影響到稅務課徵、財務報表負責人及簽證會計師之刑事民事行政責任認定,實不應草率輕為。
金管會宣佈實施之初,許多第一階段實施之公司感到不知所措,趁機而起的是一片可觀的商機,造成某特定族群的意外收入,筆者甚至聽聞以公司可能因此下市之恫嚇,利用公司的無知獲取商機,之所以會有如此現象實因金管會事前規劃不夠所造成,正如金管會去年要求各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要擬定轉換計畫,卻在當時未明確說明爭議事項(如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決定結果,直至今年(民國100年)7月始公佈新版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書以下簡稱編製準則)後始明朗,對擁有龐大不動產之公司猶如一場遊戲一場夢,而稅務部分則至今尚未有明確的法令或解釋公佈,政策推行之草率可見一般。
IFRS給人的感覺就是時常改變以及採用「公允價值」,筆者以為,財務報表本係過時的歷史資訊,公允價值於財報公佈後對投資人究竟還有多少參考價值仍屬未知,且未實現利益就主管機關之立場而言亦認為不宜作為分配之標的,於經濟景氣變差之時更會造成財報越難看的雪上加霜情形;而IFRS的經常改變對報表使用者而言亦係不當,會計本應忠實記載交易的本質,理應儘可能永久一致的呈現,若因會計準則的改變而讓管理階層改變交易模式或交易本質,豈非本末倒置,於交易本質未改變的前提之下,僅因會計準則改變就造成損益重大波動,似乎不是會計應扮演之腳色。筆者以為,要吸引外資投資台灣股市,外資的考量應係投資報酬率,並非使用何種會計準則,只要有利可圖,外資自然會來投資,如同各國稅法對於外資之課稅規定皆不同,投資者必須自己評估進入該市場之報酬率,因此我國採用IFRS,應該只有募集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公司可省去編製第二份財報之麻煩,對其他公司無實質效益;此外,筆者以為會計原則本來就不可能面面俱到,本來就隱含某些無法完全合理解釋的部份,不能僅因某人覺得這樣比較合理或正確就任意加以修改(例如收入認列及租賃),否則輪到其他看法不同的委員主導時又要再次修正,於交易本質未曾改變之下,可能僅因會計原則的改變又要修改之前的財報,委員們是否了解對財報讀者而言,會計原則的改變究竟實質意義何在,亦或僅係個人於學術理論上之滿足。
筆者希望能透過本書協助會計人員辨識差異,因此本書僅針對IFRS與ROC GAAP差異部份加以敘述,透過白話的敘述加上實例解說,讓讀者輕鬆了解上手,找出差異及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