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人類社會生活的準繩──契約
在法治社會,法律是生活之準繩,與每一人生活息息相關,而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觸之法律,以契約與吾人關係最為密切,故而契約之訂定與履行乃每一國民必備之基本法律常識。關於契約,在歷史上有過多種表述。「契約常被定義為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許諾或協議。」西元1803~1804年公佈的《法國民法典》如是說。「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係指契約的雙方或多方之間,基於各自的利益而達成協議。透過契約,雙方各自讓渡部分產品或所有權,同時又從對方得到己方所需要的東西。從根本目的來說,這種合意是受功利目的驅使的,而透過契約,雙方也都擴大了自己的需要。
在中國古代,「契」既指一種協議過程,又指一種協議的結果。《說文解字》謂:「契,大約也。」所謂「大約」,是指邦國之間的一種盟約。為保證協約的效力,還要輔之以「書契」。「書契,符書也。」是指用以證明出賣、租賃、借貸、抵押等關係的文書,以及法律條文、案卷、總賬、具結等。另外,「契」還表示一種券證。「契,券也。」所以在古代,作為券證的「書契」可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取物或予物。可見在中國古代,契約作為一種盟約和約定的媒介或形式已經出現。
而在西方,契約是一種商業手段,不僅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還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在法典。《羅馬法》對契約的定義、契約的分類和契約的執行均明確規定。十三世紀至十五世紀的法國,在商業領域已廣泛地使用契約。十五世紀中葉,著名的麥第奇銀行已經有使用契約的高超專門技術,其貸款契約等,也都表現出了當時擬定契約的技術能力已達到相當高的水準。十九世紀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說,人類的進步史乃是一部從基於身分的義務獲得解放,代之以基於契約或自由協議的義務的歷史。甚至有人說,在現代經濟中,各種利益關係均可以透過契約設計來實現。
人類以語言表示意識,求得經營其相互間的交易生活,契約即是依此種語言而將大眾共通意識相互聯繫而產出的現象之一,然口頭之合意遇有爭執時舉證困難,不如書面契約之經久、嚴肅、具證明力,並且可加以當事人心理上之尊重,使之謹慎從事訂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不要式契約」指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要式契約為例外(「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所謂要式契約的履行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規定為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民法亦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此外,契約關係已經從狹義的債權債務關係擴展到廣義的商事、物權及身分關係。其牽涉之法律除民法外,尚包括商事法及有關的民事特別法,如動產擔保交易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至為錯綜複雜,加以公私法人從事交易行為亦生私法上契約之效力,所以對於契約之草擬、條款之斟酌、及其衍生之法律關係之探討,均需於簽訂契約之前詳加研商,以免掛一漏萬,引發爭執及紛擾,避免承擔冗長沉重之訴訟成本。
為此,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早於民國八十年出版由李永然律師主編、張吉人及林裕山先生撰擬之《契約書製作範例》一書,多年來暢銷十數版,但囿於該書篇幅限制,蒐集未盡完備,是以有本書之出版。本書可謂在該書之基礎上擴充增補而成,同時增加重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謝永誌先生提供之部分資料,期望透過此次大規模整編,提供一套完整、全面的契約範本。
本書共計十一編,分別為:「契約總論」、「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物權的契約」、「親屬關係的相關契約」、「繼承的契約」、「信託契約」、「商事的相關契約」、「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契約」、「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及「公證與認證」。民商法中各式常見契約均完整涵括在內。本書編纂之目的,除了使讀者明白訂立契約應注意的事項並認識契約的效力外,對於已經訂立的契約,應如何爭取契約中之權利並了解應負之義務與責任,本書亦有全面性之說明,協助讀者善用法律,減少契約糾紛之發生。本文敘述方面,理論力求淺易,文字避免艱深,條分縷析力求完整,提供為數不少之具體範例。
本書承東吳大學法學院潘院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謝永誌所長、恆業法律事務所林繼恆博士和李勇三律師惠予賜序,以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前法律主編田金益先生多方奔走協助,藉此致上最誠摯的謝意。作者不揣譾陋,擬以在法律實務工作多年之經驗,廣集國內文獻資料,加以分析整理歸納之所得,草成此書。若得在締約方面貢獻些微參考,而對契約雙方有所幫助,則甚感慶幸。才疏學淺,學驗有限,倉卒付梓,舛誤之處,勢所難免,尚祈法學先進及讀者,惠賜匡正,俾本書益臻完善,不勝銘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
臺灣地政法律事務所所長 蔡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