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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史

美國法律史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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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不只是美國法律史,也是美國社會生活史
 
  一本影響美國法律史及社會史研究的劃時代巨著
  榮獲「美國年度最優秀法學著作獎」及「崔尼爾書獎」
 
  訴求人人平等的美國如何面對種族歧視的歷史?
  作為民主大國為何採用繁複耗時的總統選舉制?
  美國女性如何爭取曾經無緣的社會與政經權力?
  為何即便犯罪頻仍槍枝管制依然受到層層阻礙?
  想了解美國社會文化,必須先了解美國的法律
 
  《美國法律史》是傅利曼於1973年出版的法律史巨著,多次增補、再版,本書是2005年最新版的中譯本。內容涵蓋美國殖民地時期、獨立革命至19世紀中葉、19世紀下半葉與20世紀四大部分,更擴及刑法、民法、商業法、海事法、離婚法等各類面向,並探討美國法律界組織文化的變遷。這是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美國學術界公認最為完整深入的美國法律史。本書出版以來,影響力不侷限於法學界,在歷史學、社會學與文化研究等領域都受到高度重視,讀者群不僅涵蓋學術界的多種學門,書中的典故、案例也因傅利曼引人入勝的生動文筆而突破學術閱讀的界線,引起社會上廣泛一般讀者的閱讀興趣。

  傅利曼在本書中強調,「法律是人為的產物,也是社會需求下的產物」,因此法律的研究和討論都需放在社經文化與政治情勢的脈絡中考量。他認為法律是社會現實生活的一面鏡子,所以一部完整的美國法律史,其實就是一部美國社會生活的歷史。本書以豐富的史料和案例帶領讀者實際了解法律條文判決產生的時代背景及社會脈絡,進而認識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歷史變化、社會巨變,以及受美國法律制度影響的當代世界。閱讀這本書,讀者們所體驗到的不僅只是美國的法律,更多的是美國社會在不同時空環境下的政經發展脈動與社會文化氛圍,可說是了解美國歷史文化及觀察美國精神的最佳途徑。

本書獲獎紀錄

  美國年度最優秀法學著作獎(Scribes Award)1974年得主
  崔尼爾書獎(The Order of the Coif Triennial Book Award)1976年得主
  美國國家書卷獎(American National Book Award)1974年歷史類決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勞倫斯‧傅利曼(Lawrence M. Friedman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他是美國學界公認的法律史權威,也是「法律與社會運動」(Law and Society Movement)的國際領導人物,並被選為美國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院士。他著作等身,曾經獲得象徵美國法學界最高榮譽的「崔尼爾書獎」(The Order of the Coif Triennial Book Award),更曾三次獲得「美國年度最優秀法學著作獎」(Scribes Award),多本專書也曾先後被翻譯為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俄文、日文、韓文等多國語言。
 
譯注者簡介

劉宏恩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法律科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暨心理系法律系雙學位。研究興趣在探討行為科學取向的社會研究與法學研究結合的可能性,並將上述研究取向主要應用在兩個領域上︰家事法、生物醫學倫理與法律。
 
王敏銓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曾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美國約翰馬歇爾法學院(John Marshall Law School)客座教授。研究興趣包括國際智慧財產權法、法理學。
 

目錄

導讀:不只是美國法律史,也是美國社會生活史/劉宏恩
三版序
前言
 
第一部分 起始: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法的骨架:法院/18世紀的殖民地司法體系/民事程序/土地法/繼承法/刑事法/政府、法律與經濟/商業與勞工/奴隸制度/濟貧法/殖民地時期的制定法與普通法/法律專業/法律文獻
 
第二部分 從獨立革命至19世紀中葉:1776年至1850

第一章 「蜜蜂的共和國」
革命的激情/聯邦憲法與州憲法/法官/法院的組織/民事程序/證據法

第二章 法律的前哨地:新的疆域及被邊緣化的大陸法
被邊緣化的大陸法

第三章 法律與經濟:1776年至1850年
自由放任主義及其界線/商業組織

第四章 關於個人地位的法律:妻子、貧民與奴隸
結婚與離婚/家庭財產/收養/濟貧法與社會福利/奴隸制度與黑人

第五章 美國的財產法
土地:國家的財富/私有土地法/繁榮與蕭條:抵押權法/繼承:遺囑與信託/智慧財產:專利權與著作權

第六章 商業與貿易法
聯邦問題:海事與一般商業/商品買賣/破產與無力清償/契約

第七章 犯罪與懲罰:以及侵權行為的補充
刑事法及刑事制度改革/刑事實體法/懲罰之罪:美國的監獄/關於侵權行為的補充

第八章 律師業及其運作
律師業/律師業的組織/法律教育/法律文獻
 
第三部分 至19世紀結束為止的美國法

第一章 血與金:美國法於19世紀下半葉的幾個重要主題
新的紀元/基本法/州憲法/美國西部

第二章 法官與法院:1850年至1900年
法官/司法組織

第三章   程序與實務:改革的年代
菲爾德的法典/上訴法院/法典化與改革

第四章 土地與其他財產
土地法的變革/公有地/財產法與世襲制度/地主與承租人或佃農/抵押制度/寡婦地產制度的沒落/所有權的糾葛/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著作權與商標

第五章 行政法與商業的管制
官僚體制的來臨/對於基礎設施的管制:銀行、保險與鐵路/職業證照與公共健康的牽引/重要的反托拉斯法

第六章 侵權行為法

第七章 弱勢族群:1850年至1900年
需要救濟的窮人/家事法與婦女的地位/種族

第八章 公司法
公司法:自由與限制/不協調的附加物:市鎮法人

第九章 商業、勞工與稅捐
契約/票據/買賣法/高利貸法/保險/破產/海商法/勞工與法律/聯邦稅/州及地方稅/遺產稅

第十章 犯罪與懲罰
刑事法的諸多面貌/犯罪的成文法/無被害者的犯罪/犯罪、犯罪率、精神異常與犯罪的主觀要件/懲罰與矯治

第十一章 法律專業:養成訓練與法律文獻
法學院的興起/法律文獻/法律期刊與案例選輯

第十二章 法律專業:實際運作
靈巧的專業/律師業的組織/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
 
第四部分 20世紀

第一章 成年的巨獸
中心與外圍

第二章 法律的成長
民事責任爆炸:勞工補償/更多爆炸:侵權行為法/20世紀的憲法、權利與公民自由/原住民/亞裔美國人/拉丁裔族群/非主流者的反叛/言論自由/宗教與法律

第三章 20世紀的法律內部文化:律師、法官與法律書籍
法律倫理/組織化的律師界/法學教育/法律文獻/20世紀的法官

第四章 管制、福利與環境法的興起
土地使用/環境法與環保運動/智慧財產權/商業的管制/商事法與商業的法律

第五章 20世紀的犯罪與懲罰
性與不道德行為的除罪化/被告的權利/死刑/犯罪高漲與國家的對應

第六章 20世紀的家事法
 
結語
相關文獻書目
英漢索引
 

中譯導讀(節錄)

  這本勞倫斯‧傅利曼教授的《美國法律史》於1973年首度出版,一出版就被美國學術界公認為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完整而深入的美國法律史著作。而且這本著作很快就受到法學界以外的其他領域學者重視,例如歷史學、社會學、美國文化研究……等。不僅如此,它也成為學院以外,包括法律實務界的律師法官,甚至許多社會上的一般讀者都願意仔細閱讀的書籍。一個書名及主題都看起來十分艱澀的著作,其影響力及讀者群竟然能夠橫跨不同學術社群及社會大眾,這件事情本身已經令人相當驚奇;更何況本書的篇幅頁數極為可觀,1973年第一版時即有655頁,1985年第二版增加到781頁,到了本譯注計畫翻譯的2005年第三版時,最後中文譯出字數高達六十七萬五千餘字。但是,無論是生硬的書名或是書本厚度都沒有嚇退眾多潛在讀者,反而,這本書的讀者層面與影響力隨著時間的經過越來越廣越遠。

  具體來講,傅利曼教授及其著作,在美國、甚至國際上究竟有什麼樣的地位及影響力呢?根據學者Fred R. Shapiro在2000年所做的統計研究顯示:傅利曼教授是美國有史以來,著作最常被引用的法律學者之一。他的著作產量十分豐碩:至少寫過十八本以上的專書,發表過兩百篇以上的長篇期刊論文。他的多本專書曾先後被翻譯為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俄文、波蘭文、日文、韓文、印尼文,以及中文(簡體正體皆有)。他的多本專書(包括本書)甫出版便躋身美國各類學術研究最常引用的法學書籍之列,不但如此,連非學術性的雜誌及媒體亦經常論及。傅利曼教授不僅在美國國內被公認為美國法律史的權威、曾經獲得象徵美國法學界最高榮譽的「Award of the Order of the Coif」學術獎、被選為美國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院士,還曾入圍一般法律學者很少能及的「普立茲獎」最後決選名單。而且,在國際上,他是法律社會學中「法律與社會運動」(Law and Society Movement)的領導人物,曾經擔任「法律與社會學會」(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的會長。

  那麼到底為什麼傅利曼教授的著作如此受重視,甚至能將影響力擴至法律學界以外,乃至於一般大眾?又為什麼他同時是當今美國法律史研究及法律社會學研究的領導人物?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其實都可以從傅氏的研究取向,以及他的思考和寫作習慣中尋得端倪。在其著作當中,他常強調:對於法律的研究和討論,必須把問題放在社會文化及經濟政治情勢的脈絡(contexts)當中,不能夠只討論法律(法條或判例)本身。他認為法律是人為的產物,會受到不同社會的不同條件及需求的制約;即使是同一個社會,在不同的時代通常也會產出不同的法律。就算是某些法律條文的文字相同、保持不變,對於該條文的解釋及適用,卻幾乎總是隨著不同時空背景或需求而改變,並沒有所謂的「唯一正確的解釋或適用方式」。因此他反對僅僅使用抽象的法律專有術語討論問題,不喜歡單單研究「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他主張真正重要的是「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因為書本中的法律跟現實生活中的運作往往不一致,概念上的討論或法條判例為主的研究方式,常常沒有辦法正確理解或處理屬於事實層面的問題。他的著作很少詰屈聱牙地探討法律抽象概念,因此即使是法學界以外的人,也感覺容易親近。而且,由於他喜歡探究社會生活事實,他所寫的「法律史」幾乎就等於是一部「社會生活史」,引領讀者探看法律與社會生活、法律與文化、法律與政經情勢彼此間的連結與互動。雖然他在引據及考證方面非常嚴謹(因為他強調實證資料的重要),但是其內容與筆觸並不枯燥艱澀,而是十分引人入勝。

  事實上,除了他的研究取向和寫作風格讓人感覺可親,傅利曼教授也努力將他的研究成果和心得與眾人共同分享。例如他特別以一般讀者為寫作對象,將他幾部長篇的美國法律史作品予以濃縮、改寫,在2002年發表了輕薄短小的Law in American: A Short History一書。又例如他雖然已經高齡七十四,在美國法學界為執牛耳的大師,但是至今仍然固定替史丹福大學的大學部學生,開一班類似我國通識課程的「美國法概論」,而且上課的時候總喜歡拿起當天的報紙,引導學生從剛發生的新聞事件,來思考法律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性。他從不因為自己是大師,就不屑教授大學部課程,更不用什麼萬年講義,反而經常鼓勵台下一群桀敖不馴的年輕人挑戰他,要他們試著從當天報紙的重要國內新聞當中,找出有哪一則與法律無關。結果學生都失敗了,而這正是傅利曼教授想要證明的重點:在當今的(美國)社會,幾乎沒有一則重大事件可以跟法律完全無關;無論你喜不喜歡,法律無所不在。

  但是他所說的「法律」並不一定是指法律條文,也不一定是指法院的某個判例,因為這些通常都只是「書本中的法律」。而「書本中的法律」只是一種期望、一種指示,甚至只是一種假設——它們期望藉由法律的這樣規定,可以發生如何的法律效果或影響;它們指示執法人員及社會大眾應該如何行為;而它們也假設,如果事情都照其所期望、所指示的去發生,就應該會有符合其所追求目的之結果。然而,法律學者僅僅從法律條文或判例文字上去研究這些「期望」、「指示」或「假設」,對傅利曼教授而言可能是有點奇怪的。因為這就好像一部冷氣機在功能正常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合理期望它依照遙控器面板或操作手冊的指示正常運轉。但是我們恐怕很難想像,一個號稱冷氣機的專家只去研究遙控器面板上面的小字寫得精不精確、操作手冊上的說明具有什麼樣的邏輯或體系。我們更難想像,在冷氣機不符合期望和指示地不正常運作時,專家只潛心鑽研面板或手冊上的文字意涵與邏輯,不斷比較自己的這本操作手冊跟其他先進品牌冷氣機的操作手冊有什麼不同,而沒有想到真正嚴重的問題,可能是出在自己這台冷氣機的系統運作或零件上。

  傅利曼教授藉由許許多多的實證資料指出:「書本中的法律」幾乎永遠不會等同於「事實運作中的法律」,兩者間總是會有落差。即使所謂的先進法治國家亦然,只是在法治發展較落後的國家中,這個落差可能更大。身為法律的研究者,應該去探討這個落差「如何」(how)以及「為何」(why)發生的問題,而不能只是停留在「書本中的法律」上,誤將期望及指示當作最重要的事。法律就像是一部機器,應該從動態系統的觀點來研究它,探討系統當中的各個元件、影響因素及機制,設法了解它的運作實況及結果。在這個系統裡面,法律運作的參與者/行動者(legal actors)固然常常扮演重要的因素,而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如一個社會對於法律的普遍觀念和態度)也同樣值得重視。此外,還有對於法律運作的不同程序的設計,以及對法律運作過程、法律運作結果的實證觀察和記錄,這些都與特定社會的特定法律運作息息相關,並需要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實地操作,沒有辦法僅僅透過翻譯引介其他國家(即使是所謂先進國家)的研究成果來代替。

  誠然,傅利曼教授不只認為社會脈絡及政經條件會影響、甚至決定法律的制定及運作,他也認為,法律的制定及運作可能會對社會帶來衝擊與影響。因此,法律社會學所欲研究的動態法律模型,首先要研究特定時空的社會政經條件如何影響了法律的制定,使其成為法律系統的輸入(input);接著應該研究這個輸入歷經了什麼樣的複雜過程、如何被執行或運作;再來應該研究輸出(output),探討這個法律實際上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或後果。當然,這個影響或後果可能會形成新的社會政經條件,從而帶來新的輸入(新的或修正的法律),然後這個歷程會繼續再循環下去。從這個動態的法律模型可以看出,為什麼傅利曼教授會同時研究法律史及法律社會學。因為對他而言,法律史研究與法律社會學研究可能是一體兩面、難以切割的。隨著上述循環持續追蹤一項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很自然地就會變成所謂的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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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載

前言
 
現代的通訊與技術已經使世界的距離變小,也使世界文化中的許多差異變小。然而,人們仍然說不同的語言,穿不同的衣服,信仰不同的宗教,持有不同的價值觀。人們也遵守不同的法律。到底各國法律彼此有多麼不同,難以一言敝之,但顯然法律體系間的差異不如語言的差異來得大。我們現在居住的新世界是城市的、工業的與科技的,它產生了某一類型的社會。而這樣的社會依賴、並且歡迎某類型的法律。舉例而言,所得稅制度是已開發國家的共有特色。但某個稅法究竟採取哪種確切形式,則取決於該國的一般法律文化。美國人自然是習慣於美國法。法律是美國文化內在的一部分。要美國人去適應非常異國的法律與程序,可能就像要他們去適應吃烤螞蟻或穿羅馬長袍一樣難。法官與陪審團、遺囑與契據、熟悉的刑事審判戲碼、民選的制定法律的議會、結婚許可、養狗、獵鹿,這些都是美國特有的共同經驗的一部份。沒有其他的法律文化與它完全相同。我們亦可假設,沒有其他文化能如此恰當地適合美國的體系。
 
很多人認為歷史與傳統對美國法的影響非常大。這個看法是有某些依據。某些部分的美國法,例如陪審團制度、抵押制度、信託法、土地法的某些部分,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但是,其他許多部分的法律卻是相當新的。我們每天使用、真正對我們每天產生影響的活的法或運作中的法(living law),像是稅法、交通法規、社會福利法等,整體說來,是相當晚近的法律。有些律師建議他的客戶如何因應華府當日做成的最新判決;有些律師則告訴他的客戶,他的訴訟因為亨利八世時代傳下來的法律的限制、或因為某些古代法官的判決的限制,所以無法提起,即使這些古代法官的名字、使用的語言與習慣對今日的律師及客戶皆已成為深不可測的謎。但是前者的情形比後者的情形更可能發生。法律的某些部份就像是地質結構中一層層的地層。新的地層壓覆在舊的上面,造成了取代和改變,但不必然會完全抹除從前發生過的一切。大致上,法律是逐漸演化的,它的改變是一點一點地。根本結構性的革命相當罕見,而且彼此間隔甚久。至少,這是英美法的經驗。法律系統中的大部分是新的,但是某些舊的法律仍然被保留下來而存在於新的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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