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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修正案Ⅰ:第一編 總則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Ⅰ:第一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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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日本民法典制定於明治時期,雖經百餘年滄桑歲月,其核心內容未曾動搖。毋庸置疑,作為保障日本社會及經濟順暢運轉的基石,該法典可謂功不可沒,但伴隨社會之變遷,其瑕玷之處逐步浮現。鑒於此,以加藤雅信教授為代表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思廣益,涉獵諸多研究成果,並以此為基礎草擬民法典修正案,隨附詳盡之理由。該研究會智慧之結晶深諳日本民法典潛在的欠缺及其適用過程中所呈現的不足,深信其立案經驗對重新審視民法核心價值及體系架構有所裨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民法改正研究會代表

加藤雅信(法學博士)


  生於1946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後,歷任名古屋大學法學部教授,上智大學教授,哥倫比亞大學、北京大學客座教授等,現為名古屋學院大學教授,名古屋大學名譽教授。

譯者簡介

朱曄 博士(法學)


  生於1973年,2003年畢業於立命館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日本政府獎學金獲得者),歷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現為國立靜岡大學大學院法務研究科教授。

張挺 博士(法學)

  生於1984年,2012年畢業於立命館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留學基金委員會公派留學生),現為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專任講師。
 

目錄

推薦序/王澤鑑
原著序
研究會介紹
凡例  
簡稱、標記一覽
作者、譯者簡介

第1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一覽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7
第一章  通  則/7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8
第一節  人/8
第二節  法  人/24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30
第一節  總  則/30
第二節  物的分類/30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32
第一節  總  則/32
第二節  法律行為/32
第三節  時  效/57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65
附表  定義用語一覽/66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及「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69

第2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對照表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83
第一章  通  則/83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84
第一節  人/84
第二節  法  人/106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118
第一節  總  則/118
第二節  物的分類/119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120
第一節  總  則/120
第二節  法律行為/120
第三節  時  效/161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162
附論 【總則編以外】
「第三編債權: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164
「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170

第3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制定的基本方針
第一章  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181
一、導  論/181
二、民法修正的基本精神——「為國民而進行民法修改」/182
三、民法典的現代化——判例法之可視化/184
四、回歸民法典作為私法綜合法典的屬性——導入準據規定/185
五、民法典之構成/188
六、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的修改/195
七、世界各國的民法修正/198
第二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基本框架/210
一、力爭成為利於國民的民法典/210
二、法典構成應有之義/210
三、規範內容之構成與條文規定之方法/217
四、民法、商法、消費者法之關係/232
五、現有立法技術規則之審視/237
第三章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布之前的歷程/242
一、民法修正作業之開端/242
二、日本私法學會草案的提出/244
三、法曹提交案之公布/245
四、「國民有志案」之公布/246
五、本民法修正案的公布/253

第4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 修正理由
總則編
第一編  總  則/257
序章  總則編的構成/257
一、本民法修正案與現行民法典的體系比較/257
二、本民法修正案中重大修改/262
第一章  通  則/264
【前註】/264
【條文案】/265
【修正理由】/266
一、法典最開頭的「新」第1條和「新」第2條/266
二、人格權不可侵之規定/271
三、「新」第3條 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276
四、本民法修正案中未規定的一般原則──「情勢變更原則」與「權利失效原則」/280
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284
【前註】/284
一、「第二章 權利的主體」的基本構造/284
二、「權利能力」規定的集約、整序/284
三、關於商人、消費者、事業者等的概念──「人的屬性」不作規定/285
第一節  人/287
第二節  法  人/388
第三章  權利的客體/410
【前註】/410
一、民法總則中設置「物」的規定的經過/410
二、從「第四章物」到「新」「第三章權利的客體」/411
三、無體物與權利的客體/412
四、概括性財產、金錢性價值的規定/413
五、法國民法的動向/413
第一節  總 則/414
第二節  物的分類/417
第四章  權利的變動/422
【前註】/422
第一節  總 則/422
第二節  法律行為/423
第三節  時 效/628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687
【前註】/687
【條文案】/688
【修正理由】/688
一、規定的整體構造及與現行民法典的關聯/688
二、因任意履行導致的權利和請求權消滅/689
三、履行的強制/692
四、自力救濟規定的新增/693
五、形成權的規定/695
第六章  「附表定義用語一覽」的新增/697
【前註】/697

附表  定義用語一覽/698
附論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及修正理由【總則編以外】
第一章 序論:伴隨民法總則編修正的法律修正——債權編的修正,以及「法令通則法」的制定/702
第二章 債權編「第三章事務管理等:第二節法定財產管理」的新增/706
第三章  「法令通則法」的制定提案/732
 

推薦序

  如所周知,民法典的核心在於體現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等基本價值理念,且作為左右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民法典起到了無法比擬的重要作用。一部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民法典不僅可以促進各類交易的順暢進行,而且還能夠通過保障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以及財產權益繼而激發社會整體之巨大活力。由此可見,完善一部能充分體現上述理念與基本功效的民法典可謂學界同仁所追求的方向。

  縱觀世界,就亞洲地區而言,日本可謂是摸索法律制度健全化國家的先驅,其民法典制定於1896年,雖歷經二戰等重要歷史變革,但民法典主體部分尚未出現重大變動。在長達百餘年的制度適用期,該民法典為推進日本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

  然而,日本民法典中某些條文間的齟齬難以僅通過解釋得以解決。此外,伴隨著民法典的長期適用,各類判例積累眾多。儘管日本於2004年對民法典作了口語化的努力,但對於未經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民眾而言仍難以概觀、掌握其基本內容及精神。加之,由於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潮流顯現,修訂財產法規則以適應國際社會變遷的呼聲日益高漲。基於以上背景,民法典口語化完成之後,日本國內有關於民法典修訂的探討及研究如火如荼般得展開。其中,以日本著名民法學者加藤雅信教授為代表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思廣益,在結合了既有判例及最新社會動態的基礎上完成了《日本民法典修正案Ⅰ 第一編 總則》一書。該書逐條對修訂理由作了詳述,故對於縱覽、探究民法典的前沿問題具有深遠的參考意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民法典雖在形式上採用潘德克頓體系,但由於在制定過程中汲取了法國法及德國法的原則,這使得某些條文之間難免產生齟齬。為解決條文整合性等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學者往往會通過對母法及法律制定時期的該國社會背景進行深入考察繼而探尋符合日本社會的學術見解。這種長期以來的學術積累使得日本的民法解釋學趨於精緻,而民法改正研究會所提出的修改案同樣延續了這種風格。
  大陸自實施改革開放制度以來發生了天翻地覆般的變化,尤其是在經濟制度領域,市場經濟體制逐步替代計畫經濟體制,並由此創造了舉世矚目的經濟發展奇蹟。在此期間,各項契合市場經濟體制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以完善,與此同時,各種彌補條文不足的司法解釋也是以雨後春筍之勢不斷湧現。毋庸置疑,之所以能夠取得引以為豪的經濟發展成就,這與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密不可分。

  縱覽大陸民事法律體系,其中潛在著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譬如,現行重要民事規則多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固然為解決與日激增的民事糾紛提供了重要依據。然而,由於各單行法制定的時期迥異,各項制度所反應的社會需求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規則之間的體系整合性問題未能獲得充分考慮,這無疑對於今後民法解釋學的日臻完善形成了無法逾越的瓶頸。

  所幸大陸已啟動民法典編撰計畫,其中總則部分將先於分則得以制定。鑑於本次立法乃破舊立新之舉,現今民事規則中所蘊含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此為契機,通過縝密的考察探尋對應之策,並在煥然一新的民法典中給予解決。

  恰逢日本百餘年來首次開啟民法典全面修訂,相關的研討成果對於瞭解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所需要考慮的問題具有不可忽視的借鑑意義。以加藤雅信教授為代表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結了諸多優秀學者,可以預見該研究會的學術結晶能夠為深化民法典制定的探討起到拋磚引玉的功效。
 
王澤鑑
2016年6月

原著序

  本書將歷經長年累月制定而成的日本民法典修正案(以下簡稱「本民法修正案」)的條文及其解說,用一本書的形式展現出來,以追求民法典的理想狀態,方便我國能夠為下一代準備新的《日本民法典》。本書中收錄了修正案中的第一編總則。

  本民法修正案制定的基本方針是實現「由國民進行的、為國民而作的國民的民法修正」。這個「由國民進行的、為國民而作的國民的民法修正」的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何謂「國民的民法修正」呢?民法典應該是國民的共同財產,其內容必須是讓適用的國民易於理解的,從程序上來說,制定時也需要反映各階層國民的意見。現今的民法典,經歷了3個階段制定而成。首先第1階段是明治初期採用了法國民法的翻譯路線。第2階段,由受僱的外國人,即法國的法學家博瓦索納德擬訂舊民法典,然後又經過了公布後的「法典論爭」。第3階段以3位民法起草者的日本人為中心,透過法典編撰制定而成。這部民法典,超過1個世紀適用於我國國民,已深深紮根於日本社會。從這一觀點出發,在起草本民法修正案之際,我們一方面努力維持與現行民法之間的連續性,以及與透過迄今為止的判例等形成的規範內容之間的連續性,另一方面將其改寫成通俗易懂的現代化內容,並一直努力堅持著這種姿態。也就是說,使其成為一部既維持著與傳統之間的連續性,同時又儘量現代化,以適應現在的甚至將來的國民生活和日本社會的法典。這就是構成本書基調的走向民法修正的姿態。

  其次,何謂「為國民而作的民法修正」呢?不僅是民法,所有的法律都適用於國民。法律的內容不能連所適用的國民都搞不懂。「通俗易懂的民法典」,是否達到了這個要求,您只要將現在的民法典,尤其是正上呈至國會的「修正部分民法的法律案」(以下在本書中稱為「債權法修正法案」)與本民法修正案一起對比讀一下,就能明白了。

  此外,何謂「由國民進行的民法修正」呢?在本修正案起草之際,迄今為止的日本的法律,幾乎都是由官僚制定的,往往被評價為是一種部級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而且其內容有時候並不是為國民而訂的。鑑於不少的此類經驗,我們力爭讓這次的民法修正成為傾聽廣大普通國民心聲,站在國民角度的一次修正。

  在起草本民法修正案之際,起到中心作用的是「民法改正研究會」。該民法改正研究會在總則編修正工作開始的時候是由超過20位學者組成的研究小組,如今會員數已超過30人,本民法修正案不僅反映了其成員的意見,還反映了廣大國民各個階層的意見,是在經過這些程序的基礎上制定而成的。其間的歷程簡單敘述如下:

  民法改正研究會是在2005年10月正式設立的。那是幾年前 岡孝先生主張民法研究者有必要展現民法修正的理想姿態,加藤對此作出回應,其他研究者也作出呼應後的結果。

  民法改正研究會一邊著手準備民法修正條文案,一邊於2008年之後在聘請各國民法修正擔當者參加的國際研討會、日本私法學會研討會和各類研究會上披露其內容,聽取各方的意見和批評後反覆進行修改。再由以市民法為主的律師團體和以企業法務為主的律師團體(「市民法研究會」、「企業法務研究會」)的成員對修正條文案進行逐條討論,同時,對於討論過的方案再向後敘的各界人員聽取意見,並將綜合修改後的修正案在「民法修正國民研討會」上公開發表。以此為基礎,民法改正研究會逐條進行第4次全面討論,並加以必要修訂後的內容,就是這次在本書中公開的「本民法修正案」。其間的具體程序,將在本書第3部第3章中詳述。

  在此次附理由書的《日本民法典修正案》公開刊發之前,我們已經公開發表了數個先行試案,若將其按照時間系列展示出來,為如下所述:

  第1次案:2008年日本私法學會提出案

  《日本民法修正試案》(有斐閣,日本私法學會會場限定發放品)

  (民法改正研究會編《民法修正與世界的民法典》﹝信山社,2009年﹞403頁以後收錄)。

  第2次案:2009年法曹提交案

  《日本民法典財產法修正試案》

  判例TIMES 1281號(2009年新年號)39頁以後。

  (前述的民法改正研究會編《民法修正與世界的民法典》545頁以後收錄)。

  第3次案:2009年國民、法曹、學界有志案

  《民法修正  國民、法曹、學界有志案》(法律時報增刊2009年)。

  註:本案自身曾在2009年10月25日舉辦的「民法修正國民研討會」上公開發表過。

  從以上經過來看,本次公開發表的「本民法修正案」相當於第4次案,但如果把為了提交包括物權編和債權編在內的財產法整體最終修正案而作的今後的討論也包含在內,整體上可以說是歷經了十幾年討論期後的成果吧。在上述第3次案之前,從國民的各個階層聽取了意見,但其後直至最終案的第4次案之前,經歷了6年以上的歲月,對所有的條文包括細節部分進行了反覆仔細的研究討論。關於這一長期以來的修正案變遷的歷程,在「第4部  修正理由」的各條文中以及各法律制度的【議論的經過】中有詳述。

  在此,就關於在國會持續審議中的債權法修正法案與本民法修正案之間的關係簡單敘述如下:

  關於開始討論兩個方案的最初階段,如前所述,起草本民法修正案的本民法改正研究會是在2005年秋成立的,而債權法修正法案的非公開實質性討論,是由第二年即2006年秋成立的民法(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以下簡稱「債權法改正檢討委員會」)開始進行的。

  從中間階段來看,如前所述,本民法修正案是第4次案,但之前的第3次案──《民法修正  國民、法曹、學界有志案》曾在2009年10月下旬的民法修正國民研討會上公開發表過。為了設立對債權法修正法案進行官方討論的法制審議會‧民法(債權關係)部會(以下簡稱「民法部會」)而向法務大臣提出諮詢,是在那3天之後的事。

  關於研討的最終階段,本書草稿經民法改正研究會全體會議最終批准是在2014年7月。從該最終批准到本書校對完成為止的期間內,法務省公布了債權法修正綱要草案、綱要案,2015年3月31日,債權法修正法案被上呈至國會,之後又繼續審議,目前是處於在國會等待實質審議的狀況。

  如上所述,本民法修正案與債權法的討論並無關係,一直是被獨立討論的。但是,考慮到目前債權法修正已經是國會審議的對象這一狀況,想必讀者應該會對債權法修正法案與本民法修正案的內容對比也有所關心吧。而且,這種對比在評價債權法修正法案和本民法修正案之時也是很重要的。

  但是,當前的債權法修正法案的內容,是在民法改正研究會的最終案被批准後、本書正在校對的時候確定的。為此,本民法修正案與債權法修正法案的條文本身的對比,將在其他書中進行(加藤雅信《迫在眉睫的債權法修正》﹝信山社,2015年﹞307頁以後),在總則編、物權編、債權編中,刊登了兩個修正案與現行民法條文案的對照表)。這個對比之外的、為比較兩個方案的規範內容所需的民法改正研究會對於債權法修正法案的正式見解尚未確定(作為個人意見,研究會的部分成員已公開發表了各自對於綱要草案、綱要案、修正法案的見解,請適當參考以下論稿。磯村保「解除與危險負擔」附冊NBL 147號,同「錯誤撤銷」法律時報 1079號、大塚直「與違法行為的關係——以中間利息的扣除為中心」法律時報1079號、加藤‧前述《迫在眉睫的債權法修正》、河上正二「透過約款進行的交易」法律時報1079號、同「《定型約款》規定的問題點」法學Seminar 726號、   松岡久和「經濟教室  民法修正  商務交易也有變化」日本經濟新聞2015年2月20日朝刊、山野目章夫「新連載  民法修正的觀點」NBL 1038號~1053號、橫山美夏「合同的解除」法律時報1079號、渡邊達德「債務不履行」法律時報1079號等)。

  如上所述,雖然民法改正研究會對於債權法修正法案的正式見解尚未確定,但從現階段的讀者的方便考慮,以及從比較兩個方案的社會性意義來考慮,如果完全不對兩個方案進行比較,可能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但是,考慮到債權法修正的國會實質審議已經迫在眉睫,還有時間上的制約,甚至連僅在民法改正研究會作正式討論的充裕時間也沒有。為此,在事務局的文責中另行公開發表題為「債權法修正法案的綜合討論」的論文〔《債權法修正史‧私論  上卷》(加藤雅信著作集9卷)(信山社,預定2016年公開刊發)第2章〕,作為與本民法修正案的客觀比較。

  以下將本理由書的構成敘述如下:

  本書作為由《第一編  總則》、《第二編  物權》、《第三編  債權》所構成的三部曲的第一卷公開刊發。在儘量接近該《第一編  總則》公開刊發的時期,將《第三編  債權》包含在內,此外,在《第二編  物權》中將擔保物權法包含在內,預計在不久的將來會以這種形式公開刊發(這三部曲中,物權編和債權編原則上都是由「第1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一覽」、「第2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條文案對照表」、「第3部修正理由」構成的,但以第一編總則為對象的本書,在第2部之後編入「第3部  日本民法典修正案製作的基本方針」,來記敘民法財產編整體的修正方針)。

  在本書公開刊發之前,聽取了很多人的意見。因人數太多,無法在此一一介紹,但還是要對在2008年「民法修正國際研討會——日本、歐洲、亞洲的修正動向比較研究」中提出意見的歐洲、亞洲各國的各位立法擔當者、相關人員、在「第72屆日本私法學會研討會」上提出意見的日本私法學會各位會員、就第二年的法曹提交案提出意見的、以已故星野英一先生為首的出席「民法修正論壇」的關東的各位先生、以奧田昌道先生為首的出席「民法修正論壇」的關西的各位先生、出席「民法修正論壇  全國、民法研究者集會」(發起人:椿壽夫先生、伊藤進先生、 圓谷峻先生)的全國眾多的民法專家、在「民法修正學際研討會:民法與其他法的對話——為了學際性民法修正」上作為嘉賓來參加的商法的江頭憲治郎先生和洲崎博史先生、民事訴訟法的笠井正俊先生和山本和彥先生、行政法的小早川光郎先生,以及在該研討會上給予大力指導的各位先生表示誠摯的謝意!

  此外,除了研究者之外,還持續向前述的「市民法研究會」、「企業法務研究會」聽取了意見,並向幾個律師會、日本司法書士會聯合會、經濟界、企業法務、勞務界、消費者團體,以及數位法官也聽取了寶貴的意見。這些活動的具體內容,將在本書第3部第3章敘述。借此機會,向不吝賜教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謝!

  除了上述的研討會外,還與鄰近各國的民法修正擔當者進行了意見交換。具體有,2009年由韓國法務部作為後援,民法改正研究會與韓國民事法學會共同舉辦了「民法修正日韓共同研討會」;與中國的法學家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民法室的立法擔當者進行了數次意見交換;與臺灣中華民國民法修正的中心人物王澤鑑先生等人也進行過意見交換。借此機會也向提供寶貴意見的各位外國友人表示深深的謝意!

  最後,為了本書的公開刊發,從條文案立案到修正理由提供了許多寶貴提案和意見的總則編分科會負責人磯村保,以及從立法技術性觀點對條文案的所有內容進行精心檢查、提高了修正條文案完成度的川崎政司、對本書整體提出眾多提案並與本人一起編寫原案及理由書(草案)的中野邦保,如果缺少他們中的任何一人,本書都將無法以這種形式面世。本書是民法改正研究會、市民法研究會、企業法務研究會的眾多成員進行熱心討論後的一項成果,借此機會,向長期參加討論的眾多研究會成員、尤其是為設立本研究會盡心盡力的事務局長岡孝、不顧路途遙遠一直來參加的五十川直行、承擔研究會事務局主要工作的宮下修一、為各研究會的組織運營不遺餘力的北澤正明、杉山真一、橋本陽介、大槻健介、平林美紀、伊藤榮壽、谷江陽介、大原寬史、大塚哲也,還有對本書最終稿進行徹底字斟句酌的 平林美紀、作仔細校對的谷江陽介深表感謝!

  正如在本書第3部第1章所介紹的,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民法編撰的最終階段,民法總則編的制定正在進行中。在此背景下,臺灣民法第一人並且在中國大陸也有著權威影響力的王澤鑑教授聽說本書要出版後,為本書在中國和臺灣的翻譯出版而奔波,並將在今年公開刊發,以期能為中國的法律制定做出哪怕少許的貢獻。對於王澤鑑教授以及承擔翻譯的朱曄教授、張挺講師也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另外,雖然不是研究會的成員,但   安德森‧毛利‧友常法律事務所的木本真理子律師在讀了本書的初校原稿後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在此也要衷心感謝她的無私幫助!

  關於本研究,包括其作為前提的、為了比較法的研究而於2008年3月舉辦的國際研討會在內,曾獲得了科學研究費補助金,還有學習院國際交流基金、學術振興野村基金、社會科學國際交流江草基金、村田學術振興財團的研究贊助費(按照日語五十音圖順序)。本書能夠公開刊發,是與這些團體的大力贊助密不可分的。

  至於本書的出版,雖然近來出版界生意難做,但信山社欣然接受了本書的公開刊發,袖山貴社長、編輯稻葉文子、今井守給予了大力協助。在本書公開刊發之際,在此記下這些不吝賜教並提供寶貴意見和幫助的各位人士,並表示深深的誠摯的謝意!
 
民法改正研究會代表
加藤雅信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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