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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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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頒佈多部民商事法律,標誌着其民商法律制度愈趨完善。香港回歸中國近20年,經貿合作頻繁,認識中國民商法不但可減少交易風險及法律糾紛,更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當代中國民商法叢書」立足港、台,面向海外,對每項法規提供清晰簡明的解讀,並闡釋中國最新的法律狀況和未來發展趨勢,旨在讓讀者認識到中國民商法的精神,並能在實踐中加以應用。

  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束了由《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所形成的三法並立局面,填補了長期以來在合同立法方面的漏洞,消除了多法並立所造成的重複、不協調,甚至矛盾的現象。《合同法》是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支柱,其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顯而易見。一方面,市場經濟給《合同法》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給《合同法》的解釋與適用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使《合同法》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是當務之急,本書為港、台及海外的法律工作者及工商界人士提供了透徹的分析和有用的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利明


  湖北仙桃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務副校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曾獲「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等榮譽稱號。代表作品有《民法總則研究》、《人格權法研究》、《物權法研究》、《合同法研究》、《侵權責任法研究》等。

王葉剛

  安徽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現為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與講授課程包括:民法總論、人格權法、債與合同法等,在《光明日報》、《比較法研究》、《現代法學》、《法學評論》、《法學》、《中國社會科學報》等核心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參與及主持國家級和省部級課題多項。
 
 

目錄

第一章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八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釋
第十一章 買賣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倉儲合同
第十八章 委託合同
第十九章 行紀合同

 
 

自序

《合同法》的中國特色


  1999 年 3 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僅表明中國的《合同法》已逐漸趨於完善,而且標誌着中國的民事立法進入了一個體系化的成熟階段。合同法的制定並頒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和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發揮極大的作用,也將為交易的發展和市場的繁榮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該法的頒行,結束了由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所形成的三法並立的局面,在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合同法規定了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規則,極大地填補了長期以來在合同立法方面的漏洞,也消除了因多個合同法並立而造成的合同法律彼此之間的重複、不協調,甚至是矛盾的現象,改善了中國合同立法的分散、凌亂狀況,實現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總則的統一性和體系化。總體而言,《合同法》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一是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法》的內容充分反映了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需求,摒棄了反映計劃經濟體制本質特徵的經濟合同概念,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法》貫徹了合同自由原則,允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締約,自主選擇交易夥伴,確定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決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從規範層面看,《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範而不是強行性規範來調整交易關係。例如,《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於有名合同的規定確定合同的內容,而只是聽任當事人雙方協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合同法》即承認其效力,這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個人私法自治。

  二是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以鼓勵交易(promoting trade)為其目標,它通過鼓勵交易,有力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合同效力的認定方面,《合同法》嚴格限定了合同效力瑕疵的事由,尤其嚴格限定了合同無效的事由,這就極大地維護了合同的效力,從而實現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合同法》借鑒英美法的立法經驗,確認了根本違約制度,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合同法》採納非實質性變更可不影響合同成立的規則,且明確規定了合同解釋制度和漏洞填補制度,這些都有利於維持合同的效力,鼓勵交易的完成。

  三是貫徹契約嚴守原則。合同法貫徹了「契約必須嚴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原則,這是契約精神的集中體現。契約精神不僅是一種生活道德或者商業道德,它更是守法精神的體現。「民有私約如律令」,「重合同,守信用」,「言必信,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只有督促當事人信守合同,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經濟有序、正常地發展。《合同法》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並通過體系化的違約責任規則保障當事人遵守合同約定,貫徹了契約嚴守原則。

  四是鼓勵誠信履約。誠信原則是私法乃至整個法律體系的「帝王規則」,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信守諾言、忠實不欺、以公平合理的心理狀態和價值準則去實行。《合同法》的重要功能也在於鼓勵當事人誠信履約,該法《合同法》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條將誠信原則確立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合同法》鼓勵當事人誠信履約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釋和漏洞填補等方面,都明確規定要遵循誠信原則,這有利於鼓勵當事人誠信履約。

  五是維護合同正義。《合同法》不僅保障合同自由,也注重維護合同正義。《合同法》正是實現正義的法律手段,合同正義首先意味着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是交易關係在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合同正義的首要內容。《合同法》確認了平等原則,並規定了格式條款的限制規則、強制締約制度、合同效力瑕疵制度等,保障當事人平等的訂約地位,防止當事人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利用對方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各種從屬關係等濫用合同自由,強迫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條款,《合同法》通過確認公序良俗原則,也有利於維護商業道德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是便於國際交易。在全球化時代,資本和商業交往需要突破某一國界,交易愈來愈需要規則的統一性,從而減少因制度的不統一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費用,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範圍內逐漸統一。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合同法,不僅應反映國內統一市場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統一規則,同時也應該與國際慣例相銜接。中國《合同法》既廣泛參考、借鑒了兩大法系成功的合同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採納現代合同法的各項新規則和新制度,注重與國際規則和慣例的接軌,同時也立足中國的實際,有系統及全面地總結了中國合同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力求使中國合同法與國際慣例接軌,這有利於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促進中國對外投資和貿易的發展。

  市場化就是契約化,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契約經濟,《合同法》作為規範交易關係的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它是支撐整個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支柱。中國《合同法》頒佈至今不足二十年,但其在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然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將不斷湧現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這一方面給《合同法》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給《合同法》的解釋與應用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如何使《合同法》及時有效地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僅是司法實踐工作者的當務之急,更是每一個民法研究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
 
王利明
 

詳細資料

  • ISBN:9789629372712
  • 叢書系列:當代中國民商法
  • 規格:平裝 / 468頁 / 18 x 25.5 x 2.3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香港
 

內容連載

一 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1 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合同」也稱「契約」。英文中的“contract”,法文中的“contract”或“ pacte” , 德文中的“ Ve r t rag” 或“ Kontrakt” , 意大利文中的“contractto”,都表示合同,而這些用語又都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1 然而究竟應如何給「合同」下定義,在大陸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大陸法學者基本上認為合同是一種合意或協議,而英美法學者大都認為合同是一種允諾。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反映的是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在中國,千百年來,契約的含義基本上仍保持了「合意」和「拘束」的含義。古代漢語中的「契」,在古代同「鍥」,即用刀子刻的意思;「約」,「纏束也」,該詞「反映了遠古時代刻木為信、結繩記事的遺風」。2 以後衍生出「合意」的意思。《說文解字》中說:「券,契也。券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辭源》說:「合同即指契約文書。當事人訂立一個『約』,表示他們願意受其約束」。「契」和「約」的基本含義就是「合意」、「約束」。古代最典型的兩種契約形式「質劑」和「傅別」,都表達了相同的含義。1949年以前,民法著述中都使用「契約」而不使用「合同」一詞。自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現在,除台灣地區之外,中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主要採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約的概念。3 中國民事立法在合同定義上,基本繼承了大陸法的概念,認為合同是一種合意或協議。例如,《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法》繼續沿用《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該法第2條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這一規定,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屬平等的法律主體,應當基於自願原則訂立合同。《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屬合法行為,如果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違法,即便當事人已經達成合意,也不能產生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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