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叮嚀:
須採取核准制送審之商品:
1.第一張:第一張外幣保單、第一張人民幣保單、第一張優體或弱體保單、第一張微型保單、第一張全委投資型保險或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
2.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
3.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4.特殊商品: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考題:保險契約條款中,明訂「除外責任」的目的為何?
參考解答:
明訂「除外責任」的目的如下:
1. 承保範圍更明確,以合理客觀釐訂保險費率。
2. 列舉除外責任,以減少未來可能之糾紛或爭議。
3. 合法:針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排除,以符合法規。
4. 排除不可保項目:諸如巨災、無法客觀計算保費或予以承保、容易產生糾紛之項目或其他保險承保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