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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

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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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兩編:第一編總論,主要探討民法繼承編之規範與沿革(第1章),比較法視野下之繼承法(第2章),民法繼承編之教學、國家考試與研究成果(第3章)及民法繼承編與生活的關係,主要從司法實務與個案角度分析(第4章)。第二編本論,分析民法繼承編各章之結構與司法實務審判情形,共有6章,分別探討民法繼承編有關遺產繼承人之規定(第5章),繼承之效力(第6章),遺產之分割(第7章),拋棄繼承(第8章),無人承認之繼承(第9章)及遺囑(第10章)。

  除了分析民法繼承編之結構與具體條文外,並針對各級法院判決及學說加以討論。第一編總論分析臺灣及傳統中國社會有關繼承法規範及其變遷;比較臺灣、德國及日本繼承法相關規定;探討臺灣民法繼承編之教學與國家考試,並從臺灣重要企業家之繼承案件說明繼承編在臺灣社會的運作狀況。讀者除了認識民法繼承編之體系與條文外,並可以理解實務之運作與反思民法繼承編對於家庭關係之影響。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惠馨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21屆理事長(2017年-2019年)
  .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學會第2屆董事會成員(THE BOARD OF DIRECTORS)(2016-2017)

  學歷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20屆理事長(2015年-2017年)
  .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學會第一屆董事會成員(THE BOARD OF DIRECTORS)(2014-2015)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2011-2012)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2007-2009)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2005-2007)
  .中國法制史學會第16屆理事長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立法參與(研究計畫主持人、草案擬定召集人)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4、5屆委員(2003-2007)
  .台灣女性學學會第6屆會長(1998)
 

目錄

自 序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民法繼承編之規範與沿革
 一、前 言/3
 二、臺灣及傳統中國社會有關繼承事件之法規範及其變遷/4
 三、1931年之民法繼承編結構及修法歷程/13

第二章 比較法視野下之繼承法
 一、臺灣民法繼承編與德國、日本民法繼承編之關係/20
 二、當代繼承制度存在之根據¾¾比較法觀點/21
 三、比較臺灣與德國民法繼承編規定¾¾以法定繼承人之規定為例/27
 四、民法繼承編之章節結構與教學研究¾¾比較法觀點/32

第三章 民法繼承編之教學、國家考試與研究成果
 一、臺灣現階段民法繼承編之教學與國家考試/35
 二、民法繼承編的研究成果/46

第四章 民法繼承編與生活:司法實務與個案
 一、前 言/54
 二、民法繼承編規定在臺灣司法實務現況/54
 三、民法繼承編在臺灣社會的實際案例:當被繼承人留下遺囑時/58

第二編 本 論

第五章 遺產繼承人
 一、前 言/73
 二、民法繼承編第1章之條文結構/75
 三、繼承人的資格/76
 四、繼承人之種類/81
 五、法定應繼分/90
 六、代位繼承/94
 七、喪失繼承權/100
 八、繼承回復請求權/106

第六章 繼承之效力
 一、前 言/116
 二、臺灣民法繼承編第2章第1節之條文結構/116
 三、從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原則(繼承原則之變遷)/117
 四、繼承之標的:財產上的權利義務/120
 五、遺產酌給請求權/128
 六、繼承費用/137
 七、繼承人共同繼承/142
 八、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情形/147
 九、繼承債務之償還及遺贈之交付/148

第七章 遺產之分割
 一、前 言/154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遺產分割之條文結構/154
 三、遺產分割之啟動及限制/155
 四、遺產分割之方法/158
 五、遺產分割之效力/162
 六、屬於分割之遺產範圍:關於特種贈與之問題/164

第八章 拋棄繼承
 一、繼承之特殊狀況:拋棄繼承與無人承認之繼承/170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拋棄繼承之條文結構/171
 三、拋棄繼承之方式與其效力/171
 四、繼承拋棄後是否可以撤回/178
 五、拋棄繼承之後提起拋棄繼承無效訴訟/179
 六、拋棄繼承之效力/180
 七、繼承發生前,如果繼承人間約定某些人拋棄繼承時,其效力/181
 八、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183
 九、拋棄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兩年內受有被繼承人之贈與時,應如何處理/184

第九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一、無人承認之繼承/185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無人承認繼承之條文結構/185
 三、無繼承人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選任遺產管理人/186
 四、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狀況/187
 五、遺產管理人之工作/188
 六、國有財產局是否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討論/191
 七、臺灣目前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192

第十章 遺 囑
 一、遺囑之意義與實踐/194
 二、有關遺囑訂定之相關條文結構/194
 三、如何訂定有效之遺囑/196
 四、遺囑之特殊性/198
 五、遺囑之內容/200
 六、立遺囑之方式/202
 七、遺囑之撤回/215
 八、遺囑之效力:遺贈/218
 九、遺贈之承認與拋棄/221
 十、遺贈與死因贈與的差異/224
 十一、遺囑之執行/226
 十二、遺囑與特留分規定/230
 

自序

  2015年到2016年本書作者書寫《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一書之際,臺灣媒體陸續有幾個令人矚目的繼承法相關案件之報導,例如張榮發先生及白文正先生之遺囑案、蔡辰洋先生與王永慶先生的繼承糾紛之新聞。這些報導引發本書作者的反思並認知到繼承法已經逐漸成為臺灣社會重要且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因此,開始透過助理協助收集繼承法相關資料。2016年3月《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一書出版之後,接著開始書寫《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一書並在今年(2017年)8月完成初稿。

  臺灣在過去三十年來,有關身分法(親屬法與繼承法)之修法頻繁。在1990年代到2010年前後,主要以民法親屬編的修法為重心。民法親屬編從1985年到2015年之間共歷經十五次修法。修法主要在於將婚姻平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人與受輔助人最佳利益等理念融入民法親屬編的法規範內並成為基本原則與重要核心價值。

  2007年前後,臺灣開啟繼承法的修法,最重要且令人側目的是改變原來繼承法中之無限制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之原則,改變成為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遺留之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之債務之原則。這個重大修法的動力,主要來自於臺灣民間力量。由於無限制繼承原則,使得過去臺灣社會存在某些年幼繼承人或女性繼承人,因為不知道自己繼承了被繼承人大量的債務,因此沒有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意外的繼承了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終身背負著債務無法脫離困境。

  從2007年開始由當時的陳業鑫法官(現在擔任律師)跟民間團體及某些立法委員們的努力,終於逐漸修改民法繼承編有關無限制繼承的原則,改為限定繼承原則。從2007年至今(2017年8月),臺灣民法繼承編歷經五次修法。但目前民法繼承編的修法,並無法協助臺灣人民好好處理因為社會變遷所帶來的各種跟繼承相關之糾紛。從法院的裁判中,可以發現,目前實務上牽涉民法繼承編的案件越來越多。透過媒體報導,可以看到許多引發社會關注的個別繼承案件不斷出現。

  本書嘗試說明繼承法之歷史發展脈絡,從比較法觀點分析臺灣民法繼承編跟日本、德國的繼承相關規定之相同與相異之處,從社會生活與國家考試角度分析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除此之外,本書更著重分析現行之民法繼承編三章之條文結構以及法院實務之裁判;希望讓讀者從理論與實務面向認識臺灣民法繼承編。本書之結構如下:第一編總論,主要探討民法繼承編之規範與沿革(第1章),比較法視野下之繼承法(第2章),民法繼承編之教學、國家考試與研究成果(第3章)及民法繼承編與生活的關係,主要從司法實務與個案角度分析(第4章)。第二編本論,分析民法繼承編各章之結構與司法實務審判情形,共有6章,分別探討民法繼承編有關遺產繼承人之規定(第5章),繼承之效力(第6章),遺產之分割(第7章),拋棄繼承(第8章),無人承認之繼承(第9章)及遺囑(第10章)。

  在本書出版之際,本書作者特別要感謝德國柯隆大學法學院教授民法繼承與羅馬法制史的Dr. Martin Avenarius教授。2017年7月我在德國法蘭克福歐洲法制史研究中心進修之際,他特別從科隆來法蘭克福大學,贈送我他所參與的繼承法註釋書,讓我有能力瞭解德國繼承法的理論與實務運作。

  作為一個身分法學者,我很幸運的在研究過程中,跟身分法之學者如施慧玲教授、王曉丹教授、郭書琴教授、戴瑀如教授、林昀嫺教授及鄧學仁教授以及外國文學研究者胡錦媛教授等進行法學、文學的專業對話與學習,這讓我有能力看到法律與生命的關  連性。

  長久以來臺灣身分法學者之研究著重在民法親屬編之研究;但是,目前臺灣司法實務上出現許多關於繼承法的相關裁判。這些裁判告訴我們在傳統與現代交叉之際,傳統社會的繼承制度與當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無法幫助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在其死後平和的處理被繼承人留下之財產分配問題。在各式各樣牽涉繼承的糾紛中,讀者們可以看到民法繼承編規定之不足。未來如何修改民法繼承編,讓臺灣人民(不管貧、富),在老年時受到良好的照顧並使得子女間和平相處且能妥善處理繼承相關情事。

  本書的出版,希望可以促成臺灣的立法者、法學者以及一般人民開始注意到現行繼承法規範急需修正的情境。透過本書的出版,我想向臺灣各級法院負責繼承案件審判的司法實務工作者們致敬與致謝。我在本書書寫過程中,透過各種法學資料庫系統,看到臺灣各級法院各種跟民法繼承編有關之司法實務見解與裁判。在這些裁判中,可以看到臺灣不同審級法官們想要透過法律解釋,運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書寫一個合理解決糾紛的裁判。但由於民法繼承編法規範設計的不足,法官們的努力不當然可以滿足不同立場之訴訟當事人。

  本書作者也想藉由本書的出版,向那些運用民法繼承編,主張自己權益的當事人致敬;不管他們的主張是否受到法院支持,他們透過司法主張自己權利的努力,讓民法繼承編的合理性受到檢驗。希望未來,臺灣民法繼承編也跟民法親屬編一樣,逐漸修改成為一個可以合理處理繼承相關糾紛的法規範。

  在本書出版之際,我想向我在政大法學院的同事與同學們致謝,由於政治大學法學院開放的環境以及助理們、學生們認真的學習與對話,讓我對於民法繼承編的理解可以更為深入並因此得到進行法學研究與教學的靈感、動力及啟發。本書的出版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紀秋鳳總經理的支持與編輯的協助。希望本書能讓讀者認識臺灣民法繼承編的理論與實務。

  本書能夠完成要感謝2013年以來,科技部所支持為期三年之「民法親屬編¾¾理論與實務」研究計畫之補助。透過三年計畫之補助讓我有機會細緻的思考如何書寫民法親屬編與民法繼承編之專業書籍。我要在此也感謝多年來擔任我的研究助理之劉孟如碩士與林侑儒碩士。他們兩人在擔任助理期間認真的工作態度,協助我處理許多學術與行政之雜事,讓我學習到如何運用現代數位科技,尋找各種法規範的裁判資料的能力。而在完成本書的同時,我更要感謝過去十多年來協助我處理家務的家事管理員,貴甜女士,他專業且負責任的工作態度減輕我的家務工作負擔,讓我得以專注在學術研究。我同時要感謝彭婉如基金會長年來透過家事管理員的培養,對於臺灣社會的職業婦女的支持。

  最後,一如往常,我要以本書向我的父親與母親致謝與致意;父親陳廷棟律師及母親陳王秀菊女士(母親在2003年因為胃癌去世)給我一個無憂慮的成長環境。他們對於子女不自私的愛,給我幸福的成長環境;讓我有能力在一個自由自在的環境成長並因此產生自信與創意。我因為個人生命經驗,感受好的法律可以支持人們創造好的婚姻與家庭生活,因此致力於法學研究與教學,樂在其中。我的配偶顧忠華教授,兩個小孩對於我在學術研究投入的包容與支持,讓我可以心無旁騖進行研究與書寫工作;他們的愛讓我有能力超越研究與寫作困境,持續前進。
 
陳惠馨
2017年8月18日於涵碧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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