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序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雖然以公約之法律拘束力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倡議起步較晚,協商進程卻相對迅速,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即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作為二十一世紀第一份國際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一方面建立在《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二十世紀三大人權文件之普世人權體系上,另一方面則是從身心障礙者的角度,直指身心障礙者實際上無法真正享有普世人權的問題核心,亦即障礙並非存在於個人之身心功能缺損,而是存在於社會環境!該公約保障之權利並未超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為核心貫穿於各項權利。此種以「社會模式」為基礎的平等不歧視原則,其所加諸於締約國之作為義務,較普世人權公約之平等原則內涵更為寬廣,也與我國法律制度向來的理解以及一般社會大眾價值觀有段差距。
台灣於1980年制定了《殘障福利法》,並於1997年、2007年歷經兩次全文修正,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容已經不再侷限於殘補式福利;解嚴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明文國家之作為義務乃為扶助身心障礙者的自立與發展,也有別於《憲法》第155條「國家應給予老弱殘廢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條款中身心障礙者被動的角色。不過直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前,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議題之相關研究非常有限:法律文獻僅點狀式地探討定額進用制度、視障按摩保留等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合憲性問題,對於如何以法律手段消除歧視,向來缺乏體系性研究;所幸社會學、社會政策及特殊教育領域學者,因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就業、生活、醫療、復健等方面之處境,進而開啟了台灣本土的障礙研究,對於政府消極不作為以及民間社會施予同情與慈善行為外表下所隱含的歧視與偏見,提出深刻反省與批判。
立法院自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來,法院是否及如何適用公約,人民之權利是否因國際人權公約之國內法化而能獲得突破性保障,在過去幾年之間逐漸成為學界與審判實務關注的議題,接著立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此脈絡下,立法院於2014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該公約保障之權利國內法律之效力,責成各級政府均有落實公約之義務,並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如其權利受到侵害、無法或難以實現者,應能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從倡議到通過堪稱順利,不過少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前,相關民間團體在議題倡議、推動立法與修法,甚至參與釋憲等各方面工作密集紮根一段時日的過程,以致無論是立法委員、相關行政部門之決策者與公務人員,還是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乃至於身心障礙者本身、提供直接服務的民間團體及權利倡議團體,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基本精神缺乏通盤認識,對於若干核心概念,例如「合理調整」、「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等亦感陌生,這將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能夠獲得多少程度落實的關鍵所在。
有鑑於此,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的支持與協助下,本書邀集二十餘名研究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實務工作者以及本身即為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倡議者擔任作者,詳盡介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發展歷程、理念與各項條文之核心意旨,同時檢討身心障礙者在國內現行法令與政策下面臨哪些困境,公約之國內法化又能為推進國內身心障礙者政策提供哪些價值指引方向。
在本書三年的撰寫、審查、修改過程中,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陸續公布三號一般性意見,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台灣進行了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專家於同年11月3日公布結論性意見。承蒙相關章節作者大力協助,於參照審查意見修改後,又再次將這些寶貴文獻資料補充於相關章節;期間繁複的校稿與行政工作完全仰賴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黃英玟女士以無比耐心與細心完成。在此謹向本書各章作者、三位審查人以及黃英玟女士致上最高謝意。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孫迺翊、廖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