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係民國99年初為基層司法警察的刑案偵處實務需用而編寫,逐年因應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作業程序隨之增修,藉以更新法規,充實內容,並使外勤基層警察同仁調查犯罪,製作執行相關司法文書之際,更能符合法定程序,增強證據能力。
本次增修重點之一,在於相關行政規則之更新,並增收下列10種與各類刑案偵辦有關之行政規定:
一、警察機關執行扣押處分獎勵規定。
二、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三、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
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
五、警察機關使用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系統管理規定。
六、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實施要點。
七、警察機關辦理候詢工作注意事項。
八、警察機關辦理反詐騙工作獎懲規定。
九、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案件獎懲核分規定。
十、警察機關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管理規定。
增修重點之二,為因應扣押裁定之新制規定。其緣起係因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沒收新制,而刑事訴訟法亦於105年6月22日大幅修正搜索扣押章,並增訂第7編之2沒收特別程序,以資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 doesn’t pay)」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本次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第4項則明定: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因此,第一線執法之司法警察於偵辦相關經濟刑事案件時,即應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相關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依法執行扣押,有效保全日後追徵之效果。內政部警政署為完善警察機關執行扣押作業之各種情境及處置方式,亦於105年8月4日訂定「執行扣押作業程序」,詳細規範流程及作業內容,函頒各警察機關查照轉知辦理,以符實需。
增修重點之三,為強化司法警察人員對於提審法之熟稔,在執行逮捕拘禁時能符合法定程序,特摘錄法院受理提審案件之問題集、相關書狀範例及操作流程等實務規範,並增列警政署函頒之執行提審告知及解交作業程序,落實提審法新制保障人權之目的。
增修重點之四,為配合相關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之增修,針對第一編第四章各類刑案詢問要領予以全面檢視補強,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行為人身分之轉變,相關刑罰規定之更動等等。
增修重點之五,為配合海洋委員會組職法規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施行,相關法律條文涉及海洋委員會者,其管轄機關依行政院107年4月27日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變更適用,其中海岸巡防法各該規定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轄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增修重點之六,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增訂第114條之2條文,依新增條文之規定,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本書逐一檢視並依新制修正之。
其他增修之處,例如:搜索扣押裁判意旨之增添,增收訪問刑案證人作業程序等相關作業程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改正警察機關偵辦民眾金融帳戶涉及帳戶匯率詐欺案件之轄權責任區分規定等等實務規範。
司法警察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職司犯罪調查之證據保全及被告保全,為能有效合法實現刑事訴訟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知有犯罪嫌疑時,即施以法定之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及扣押等各種強制處分,製作筆錄是司法警察將調查案件所得為證據之各種資料,遵循法定之程序及格式,經由邏輯性的系統式詢問與記錄;案件調查終結者,即應將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連同全案之書證及物證,一併移送管轄檢察署續行偵辦,完成司法警察在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性任務。
期盼本書的撰寫架構及編修內容,能夠成為司法警察人員的訓練教材,更能提供犯罪調查者實務上的幫助。
林培仁 謹誌
107年6月18日
戊戌年端午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