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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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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在歷次的憲法解釋裡,積極引介人性尊嚴理念。
  人性尊嚴究竟擁有哪些意涵?又將如何具體落實?
  要釐清這些課題,康德藉由目的自身乃至自由理念對人性尊嚴內涵的闡明,都是值得借鏡之處,
  而這也是康德法學為什麼值得當代再次閱讀與反思的理由所在。

  康德在此書中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Rousseau)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康德的法學理論,概括起來就是尊重人。因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自由。由於人是理性的動物,又有選擇自己行為準則的能力,所以,人必須對自己所選擇的行為負責。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務必使得自己的自由與他人的自由能並行不悖。

  孟德斯鳩對此觀點早就有論述,但是,康德由此出發,提出法律就是依照這一最高原則,由立法機關制定一整套明文法規,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也可以說是維護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權利。康德不但論證一個民族必須建立法治的社會來保證個人的權利,而且從全世界範圍來說,各民族也要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他稱之為國際法和世界法)來保證各民族的權利,並向人類的永久和平接近。本書的出版,可以提供給法學界一份具有參考價值的資料。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年)


  為啟蒙時代著名德意志哲學家,德國古典哲學創始人,其學說深深影響近代西方哲學,並開啟了德國唯心主義和康德義務主義等諸多流派。康德是啟蒙運動時期最後一位主要哲學家,是德國思想界的代表人物。他調和了勒內.笛卡兒的理性主義與法蘭西斯.培根的經驗主義,被認為是繼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後,西方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之一。

譯者簡介

沈叔平


  1922年出生,廣東省高州縣城人。曾於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後又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及國際關係學院講課,講授西方法律或政治思想史。為商務印書館的「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翻譯出版了康德的《法的形上學原理》、邊沁的《政府片論》、西塞羅的《國家篇.法律篇》(與朱蘇力合譯)。
 
 

目錄

導讀—對康德法學的幾許反思
譯者的話
序言—為《道德形而上學》上卷「正義的哲學原理」而寫

《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
道德形而上學總分類
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

權利科學
權利科學導言
一般的定義與分類
權利科學的分類

第一部分 私人權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體系
論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則

第一章 論任何外在物作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從權利上看「我的」的含義
2.實踐理性的法律公設
3.占有和所有權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說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義
6.純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個外在對象的概念的演繹(占有的本質)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則在經驗對象中的運用
8.要使外在物成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狀態中或文明的社會中,有了公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才可能
9.在自然狀態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實,但只是暫時的

第二章 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獲得的一般原則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分類
第一節 物權的原則
11.什麼是物權?
12.第一種獲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獲得,這種獲得的可能性的依據,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14.這種原始獲得的法律行為是占據
15.只有在一個文明的社會組織中,一物才能夠被絕對地獲得,而在自然狀態中,獲得只是暫時的
16.最初獲得土地的概念的說明
17.原始的最初獲得概念的推論
財產
第二節 對人權的原則
18.對人權(或人身權)的性質與獲得
19.通過契約的獲得
20.通過契約獲得的是什麼
21.接受和交付
第三節 「有物權性質的對人權」的原則
22.「有物權性質的對人權」的性質
23.在家庭中所獲得的是什麼
家屬在一個家庭社會中的權利
第一標題 婚姻的權利(夫與妻)
24.婚姻的自然基礎
25.婚姻的理性權利
26.一夫一妻制與婚姻的平等
27.婚姻契約的完成
第二標題 父母的權利(父母與子女)
28.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29.父母的權利
第三標題 家庭成員的權利(主人與僕人)
30.一家之主的關係與權利
一切可以由契約獲得的權利在體系上的劃分
31.契約的分類:貨幣和書籍的法律概念
32.理想獲得的性質與模式
33.(1)憑時效的獲得
34.(2)憑繼承的獲得
35.(3)一位好名聲的人死後繼續存在的權利

第三章 由一個公共審判機關判決書中所規定的獲得
36.依照公共法庭的原則,什麼是主觀規定的獲得?如何規定?
37.(1)捐贈契約
38.(2)借貸契約
39.(3)再取得失物的權利
40.(4)來自誓言保證的獲得
從自然狀態的「我的和你的」過渡到一般法律狀態的「我的和你的」
41.公共正義(公正)與自然狀態及文明狀態的關係
42.公共權利的公設

第二部分 公共權利(公法)
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體系在文明社會中權利的原則
43.公共權利的定義與分類
一、國家的權利和憲法
44.文明結合體和公共權利的起源
45.國家的形式和它的三種權力
46.立法權和國家的成員
47.國家的領袖人物和原始契約
48.三種權力的相互關係和特性
49.三種權力的不同職能。國家的自主權
50.公民和他的祖國及和其他國家的法律關係;移居(他國);僑居;流放;放逐
51.國家的三種形式:一人主政政體;貴族政體;民主政體
52.歷史的淵源和變遷。純粹的共和國。代議制政府
二、民族權利和國際法
53.民族權利的性質和分類
54.民族權利的原理
55.要求本國臣民去進行戰爭的權利
56.向敵對國家宣戰的權利
57.戰爭期間的權利
58.戰後的權利
59.和平的權利
60.反對一個不公正的敵人的權利
61.永久和平與一個永久性的民族聯合大會
三、人類的普遍權利(世界法)
62.世界公民權利的性質和條件
結論

附錄
關於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的若干說明
康德生平與著作年表
中英對照表

 
 



序言【1】

  為《道德形而上學》上卷「正義的哲學原理」而寫【2】

  根據計畫,寫完《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之後,另寫一體系:《道德形而上學》。《道德形而上學》分為兩部分:「正義的哲學原理」和「善德的哲學原理」。(也可以把它們看作是已出版的《自然科學的哲學原理》(一七八六年)的姐妹篇),下面的序言預計敘述並闡明道德形而上學這個體系的形式。【3】

  作為道德理論第一部分的「正義的理論」,是我們從理性引申出來的一個體系。這個體系也可以稱之為「正義的形而上學」。因為,正義的概念既是一個純粹的概念,同時又是考慮到實踐(就是把這種概念運用到在經驗裡所遇到的具體事例)而提出的概念。結果是,當把這個詞的諸多概念再分成細目時,正義的哲學體系就必然會考慮到經驗中事物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以便使這些細目達到完整(要求細目劃分完整是建立一個理性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在劃分經驗(指經驗的諸概念)的細目時,完整性卻是不可能做到的,每當企圖這樣做時(或者,哪怕企圖去接近這個完整),由於這些概念並不是構成此體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其結果就變成只是用舉例的方式起到注釋的作用而已。因此,道德理論第一部分的唯一恰當的名稱是「正義的哲學原理」。【4】如果我們考慮到引用經驗的事例,我們所能盼望獲得的,僅僅是一種近乎體系的東西而不是體系本身。因此,在《自然科學的哲學原理》中使用過的說明式的論述方法,也將在這裡使用。本書的正文將討論正義(公正)【5】並把它作為這個先驗體系的大綱,本書的解釋部分將討論那些來源於經驗的、涉及具體事例的權利【6】問題,有時候篇幅很長,如果不採取這種辦法,那麼,關於哲學原理部分和那些關於法律的經驗實踐部分,就難以區分清楚。

  我們經常受到責備,說我的文章盡是晦澀難懂的道理,我也確實被指責有意故弄玄虛,把文章寫得含糊難懂,為的是使別人覺得文章的內容十分深奧。要想預防排除這種指責,沒有比接受一位真正的哲學家哈利‧卡夫【7】給所有的哲學作者所規定的、義不容辭的義務有更好的辦法了。可是,在接受這種義務時,我把它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即必須根據這門學科的性質來寫,並且要使得這門學科能夠獲得改進和擴展。

  上面提到的那位明智的人物,在他的《雜文集》(Vermischte Schriften)中(第三五二頁等)很正確地要求,如果一位理論家希望他的文章不被指責寫得晦澀難懂的話,任何哲學理論都要寫得大眾化(即把文章寫得能被一般大眾所領會)。我很贊同這個要求,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不包括對理性本身能力的批判的體系,以及依據這個體系來決定的一切問題。我的理由是,在我們的認識中,可感覺的和超感覺的知識的區別,仍然受到理性能力影響。這一體系永遠不可能被每個人所理解。正如形式的形而上學【8】也無法做到大眾化一樣,雖然可以把它寫得比較簡明些。可是,想把主題寫得大眾化(使用大眾的語言)是不可想像的;相反地,我們卻要堅持使用學術性的精確語言(因為這是在學校裡使用的語言),儘管這種語言被認為過分煩瑣。但是,只有使用這種語言才能把過於草率的道理表達出來,讓人能夠明白其原意而不至於被認為是一些教條式的專斷意見。

  可是,當學究們敢於對一般公眾(在講臺上或在通俗讀物中)使用那些僅僅是在學校裡才適用的專門詞彙時,一位主張批判性的哲學家所受到的指責,不應該多於一位被一些愚蠢的人指責為是在文字上吹毛求疵的語言學家。應該受譏笑的是他這個人而不是這門學科。

  此外,那些尚未放棄古老體系的人,一聽到別人用貶低的口吻說「在出現批判哲學之前就不存在哲學」,就覺得說這些話的人很傲慢和主觀。我們在判斷這種顯而易見是狂妄專橫的推斷之前,首先要問:真的有可能存在多種哲學而不只是單一種哲學嗎?【9】當然,事實上存在多種的哲學論述方式,以及透過多種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則,隨之或多或少成功地去建立一個體系的基礎。這不僅僅存在過,而且必定有過許多這樣的嘗試,而每一種嘗試都對當代哲學做出過有益的貢獻。不過,從客觀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種人類的理性,就不會有多種的哲學,這就是說,不論看來如何多種多樣,甚至自相矛盾,人們可以各自對同一個命題作哲學的闡述,但是,按照原則建立的哲學體系卻只能有一種。所以,道德家說得很正確,只有一種善德以及只有一種善德的理論,那就是只有一個體系,它通過一條原則把所有善德義務都概括起來了。化學家拉瓦節(Antoine-Laurent de Lavoisier,1743-1794)說:「化學只有一個體系。」同樣,病理學家約翰‧布朗(John Brown,1735-1788)說:「疾病分類的體系只有一個原則。」雖然事實上新的體系取代所有其他的體系,但是這並不減損前人(道德家、化學家和病理學家)的功績,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發現,甚至是他們失敗的嘗試,我們就無法在一個體系裡取得整個哲學的真正原理的統一。

  所以,每當某人宣稱某個哲學體系是他自己創造的時候,實際上他是說,在他之前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哲學。因為,如果他承認另有一種而且是真正的哲學,那他必須承認對同樣事物存在兩種不同的哲學,這就自相矛盾了。因此,當批判的哲學家聲言:這是一種哲學,在它之前絕對沒有什麼哲學。這位批判的哲學家所做的事情,與任何一個根據自己的計畫去建立一種哲學的人所做的或將要做的,或必須要做的事情沒有什麼不同。

  有人責備這種哲學其主要的和與眾不同的部分,並非來自它自身內在的發展,而是從別的哲學(或數學)獲得的。這雖然沒有多大意思,但也並非毫不重要。例子之一是,我看到《圖賓根》(Tobingen)雜誌一位評論員宣稱,《純粹理性批判》的作者把關於哲學的定義作為他本人的、並非無足輕重的貢獻,而下這個定義時所用的詞語,和許多年以前的豪森(Christian August Hausen)【10】所說的話,實際上是一樣的。【11】我讓讀者自己去判斷,「知識界對某一問題的解釋」這句話是否表示:「在一個先驗的直覺中,一個特定概念的表述」的意思,雖然這種哲學與數學有明顯的根本區別。我深信豪森本人會拒絕接受別人對他的話所作的這種解釋。的確,一個先驗的直覺(空間就是這樣一種直覺)的可能性(如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2】所說),不能和那些在經驗直觀中,由於對象外表彼此不同而產生的多樣性相提並論。所有這一切,將會使他感到震驚,當他一想到去思考這樣的問題時,他就會陷入一個非常廣泛的哲學探究之中。所謂「表述,(可以這樣說)就是由理解來完成的」。這位聰明的數學家說的這句話,其簡單意思就是:(在經驗中),按照某一概念畫一條線時,我們要注意的僅僅是畫線的規則(線條是通過這種規則分析出來的),而不去考慮和撇開那些在畫一條完整無缺的線條時不可避免會出現的偏差。他的意思很容易被理解,如果我們聯想到在幾何學中,按同樣規則畫出來的形體的結構,它們便會被認為彼此都是相同的。

  從批判的哲學觀點看,最沒有意義的是這種哲學的仿效者所製造的災難,他們不恰當地使用《純粹理性批判》中的專門詞句。這本書使用的詞句是極不容易用其他通行的詞句代替的,可是,不應該在這種哲學內容之外,在公眾場合中使用這些詞句來交流意見。這種災難確實應該得到糾正。如同尼古拉先生(Christoph Friedrich Nicolai)【13】所做的那樣,雖然他避免聲明:「這些詞句的含義,甚至在它們合適的領域內也可以完全不用」,好像到處使用這些詞句,就能以此來掩蓋思想上的貧乏。當然,一個不知名的學究比一個沒有批判能力、知識不多的人更加令人覺得可笑。(事實上,一個數學家,如果堅持他自己的體系而不轉向批判的體系,就會成為後一種人,雖然他有意不去注意那些他不能容忍的理由,因為它們不是他的舊學說的一部分。)但是,像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1671-1713)所說,假如一塊專門用來檢驗一種理論(特別是一種首先涉及到實踐的理論)真假的試金石(它是不應被忽視的),它之所以被保存下來是為了讓人嘲笑,那麼,批判哲學家也會輪到有這麼一天,但他將是最後笑的人,而且笑得最好。到那時,他將看見人們長期加以誇大的那些體系,像紙牌搭的房子一樣,一個接一個倒塌了——這些體系的信徒們,將會發現他們誤入歧途,這是等待著它們的不可避免的命運。

  在這本書的最後部分,我已經寫的幾節,與前面比較起來,可能不像人們希望的那麼詳細。這樣寫的原因,一部分是由於我認為它們似乎是比較易於從前面的論述中推斷出來的問題,另外,後面這部分的主題(涉及公法)現在正為人們熱烈討論,它又那麼重要,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推遲對它們作任何帶結論性的表態。

  我希望能很快地將《善德的哲學原理》(The Doctrine of Virtue)寫出來。【14】


註釋
【1】這篇「序言」沒有收入《西方名著大全》。現在根據拉迪的譯本譯出。《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一九六五年New York, Bobbs-Merill Co. Inc版J.拉迪譯,有的地方和黑斯蒂的譯法有些出入。另外,正義(justice)一詞,一般說來,譯作公正比較妥當。在這裡,按照通常習慣,仍譯為正義。——譯者
【2】德文版無此副標題。——譯者
【3】按德文版,後三本書的譯名應為:《法的形而上學原理》、《道德的形而上學原理》和《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原理》。——譯者
【4】由於德文「Recht(法)」一詞有權利和公正的含義,所以,「公正的哲學原理」也可以譯成「法律哲學」或「法哲學」。——譯者
【5】這就是康德所說的「法」,不過,(英譯者)J.拉迪把它譯為「正義」,而康德本人也認為譯為「法哲學」最合適。——譯者
【6】也就是康德所談的「法」。——譯者
【7】哈利‧卡夫是德國萊比錫大學的哲學教授(一七四二—一七九八)。——J.拉迪註
【8】自從亞里斯多德提出形式和質料兩個概念(或範疇)以來,「形式」往往指原則或原理的意思。康德在這裡說的「形式的形而上學」,可以理解為純粹講哲學原理的哲學。——譯者
【9】在德文版此處有重點符號。——譯者
【10】豪森(一六九三—一七四三),萊比錫大學數學教授。在其《數學原理》(Elementa Matheseos)(一七四三)的第一部分第八十六頁中寫道:「此外,在這裡要注意的不是真實的結構,因為可以感覺的形體不可能因為有了一條定義就會精確;再說,那種尋求是什麼東西產生這個形體形式的知識,可以說是一種智力的表現。」——J.拉迪註
【11】德文版有一段拉丁文註釋和德文譯文如下:「此外,這裡並不追求真實的表達,因為感覺的形象不能按照嚴格的定義構成,而是在探索一種認識,藉以產生那種等於用理智表述的形象。」(豪森:《數學原理》一七四三年版第一部分第八十六頁。)——譯者
【12】見沃爾夫(一六七四—一七五四)著:《本體論》(Ontologia)第五八八節。——J.拉迪註
【13】尼古拉(一七三三—一八一一),是德國的一位作家和書商,屬於自稱為「大眾哲學家」那夥的成員。他瘋狂地反對康德、歌德等人的觀點。他故意引用康德的詞句來挖苦康德。——J.拉迪註
【14】一七九七年第二版中刪去了這一句。《道德形而上學》下卷也在一七九七年出版。——J.拉迪註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7632272
  • 叢書系列:經典名著文庫
  • 規格:平裝 / 272頁 / 14.8 x 21 x 1.3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權利科學導言
 
一般的定義與分類【1】
 
一、什麼是權利科學?
 
權利科學所研究的對象是:一切可以由外在立法機關公布的法律的原則。如果有一個這樣的立法機關,在實際工作中運用這門科學時,立法就成為一個實在權利和實在法律的體系。精通這個體系知識的人稱為法學家或法學顧問。從事實際工作的法學顧問或職業律師就是精通和熟悉實在的外在法律知識的人,他們能夠運用這些法律處理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案件。這種實在權利和實在法律的實際知識,可以看作屬於法理學(Jurisprudence)(按這個詞的原來含義)的範圍。可是,關於權利和法律原則的理論知識,不同於實在法和經驗的案件,則屬於純粹的權利科學。【2】所以,權利科學研究的是有關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原則的哲學上並且是有系統的知識。從事實際工作的法學家或立法者,必須從這門科學中推演出全部實在立法的不可改變的原則。
 
二、什麼是權利?【3】
 
問一位法學家「什麼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家一個眾所周知的問題「什麼是真理?」同樣使他感到為難。他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復,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麼,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對具體的實例指出什麼是正確的,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地方、一定時間的法律是怎樣說的【4】或者可能是怎樣說的。但是,要決定那些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確,並規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標準以判斷是非,弄清什麼是公正或不公正的,這就非常困難了。所有這些,對一個做實際工作的法學家來說,可能還完全不清楚,直到他暫時摒棄他那來自經驗的原則,而在純粹理性中探索上述判斷的根源,以便為實際的實在立法奠定真正的基礎。在這種探索中,他的經驗性的法律,確實可以給他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導;但是,純粹經驗性的體系【5】(對理性的原則是無效的)就像費德拉斯(Phaedrus)童話中那個木頭的腦袋那樣,儘管外形很像頭,但不幸的是缺少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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