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序
吳汝鈞
在二十世紀的英語的倫理學界,有幾個主流思想。其一是摩爾(G. E. Moore)、培利察(H. A. Prichard)等人的直覺主義(Intuitionism);其二是邏輯實證論者史提芬遜(C. L. Stevenson)所代表的情緒主義(Emotivism);另一則是赫爾(R. M. Hare)的那一套說法。赫爾的說法,有人稱為規範主義(Prescriptivism)、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或分析的倫理學(Analytical Ethics)。這種分析的倫理學基本上是要以分析哲學的立場與方法,來研究倫理學的問題,特別是分析倫理的或道德的語言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表示的涵義。例如,在「你不應該在車廂內吸煙」一日常的語句中,「不應該」是一道德的詞彙;它所表達的涵義,是勸誡的?祈使的?命令的?強制的?或表示說者的主觀的心理要求?或表示一普遍的行為的原則?這都需要細心分析。像這類道德的詞彙的例子很多,如「善」、「好的」、「責任」、「義務」、「正當的」和「應該」,等等,它們在我們日常語言的涵義,都是分析的倫理學所要研究的。故分析的倫理學可以說是分析哲學中的語言分析,或倫理語言的分析。它和傳統倫理學的不同處,在於它並不直接討論倫理的或道德的問題,例如善的本質、最高善的問題,或人應該怎樣生活才有意義那種,卻是分析道德的語言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可能的涵義。這是一門很新的學問,目前還在發展中。
赫爾在《道德之語言》一書中,集中討論有規範涵義的語句(prescriptive sentence)的問題。他把規範的語句分為兩種:價值判斷(value judgement)與祈使語句(imperative sentence)。這兩種語句雖同具有規範的或管束的意涵,還是有明顯的不同。價值判斷,例如「你不應該在車廂內吸煙」,指涉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原則;在這種原則下,人人都有責任做一些應該的事情,不做一些不應該的事情。祈使語句,例如「不准在車廂內吸煙」,則不涉及原則的問題,而顯示眼前的需要,指涉到說者的心意。道德的語句以普遍的律則為基礎,是一種規範的語句;赫爾說的價值判斷,實際上指道德判斷。
如赫爾在《道德之語言》中強調,該書的基本任務,在決定道德判斷或價值判斷與祈使語句之間的關連;這關連是,具有「應該」一類道德詞彙的價值判斷,在「應該」被估值地運用的前提下,必然涵蘊祈使語句。如何證成這個必然的關連呢?赫爾透過定義的方式來進行。他說,除非我們認為祈使語句追隨著「應該」語句,否則我們便不應說「應該」語句是估值地被運用。即是說,在我們價值地或估值地運用「應該」一類價值語句時,我們是預認此中的估值成素包含祈使的成分在其中。由於祈使的成分直接關聯到一些具體的行為,故「應該」語句會引生具體的行為。赫爾以為,估值地運用「應該」語句而不涵蘊祈使語句,在定義上是自身矛盾的。這樣,要試驗一個人是否估值地說「我應該做某事」,或把「我應該做某事」作為一價值判斷或道德判斷來運用,可問他是否認識到倘若他同意那道德判斷,他也必須同意「讓我做某事」一祈使的命令式。
由「應該」一類道德詞彙的估值的運用必然涵蘊祈使語句這一關係,赫爾引出語句的推理;通過這種推理,道德判斷與祈使語句的必然關係可以更清晰地被表達出來。赫爾強調,全部演繹推理,包括語句的推理在內,其性格都是分析的。即是說,所推出的結論,都隱涵於前提中。演繹推理的作用,正是要使那些包含於前提中或前提的連結中的東西,在結論中顯現出來,這是一個分析的過程。對於這個意思,赫爾用以下兩個語言的規則來概括:
一、當說到有效的推理的前提中的東西,也就是說到結論中的東西。
二、在一個推理中,倘若在結論中被提到的東西,沒有在前提中被提到,則這推理是無效的。
赫爾表示,當我們說「估值地被運用的道德判斷涵蘊祈使語句」,其實是依據語句推理的規則,把在前提中包含的東西,分析地在結論中顯示出來。那個祈使語句的祈使意味,在我們估值地運用道德判斷時,已包含於這道德判斷中。這是依定義而然的。
如上所說,《道德之語言》主要是要證成估值地運用的道德判斷必然地涵蘊祈使語句。由於道德判斷指涉我們要歸向的道德的目標,而祈使語句則是一命令式(imperative),指涉具體的行為,因而這種涵蘊的關係,在道德實踐上可有一定的意義。即是說,真正的道德判斷必能提供某些人生目標,使人在行為上有所依循。這個意思擴展開來,我們亦可以說,凡是規範意義的語句、觀念(道德判斷是重要的規範語句),都能引發具體的行為,指導人生,而不光是滯留於抽象的概念的、思想的層面。這點牽涉到哲學上一些極其重要的問題。在哲學史上有很多說法,都只有概念的、思想的意義,沒有規範的、價值的涵義,只是抽象地說,不能引發行為,與存在的經驗世界了無關涉。這些說法都是不足的。依赫爾的看法,亞里斯多德即是要根據這點來批評、反對柏拉圖的「善」的理念,而以「目的」理念代之。他認為「善」是中性的陳述,沒有規範的、價值的涵義,故不能在實踐方面引發行為,指導人生;而目的則是價值義、規範義,它包含祈使語句,促使人們去表現實際行為,把它落實。
這點亦可使人想起王陽明的「知行合一」觀點。雖然赫爾是經驗主義立場,不強調道德理性,後者正是王陽明哲學的根基,在這方面二人大異其趣。但他的道德判斷必然地涵蘊祈使語句因而引生行為的說法,與知行合一在模式方面,卻是極為相似。知行合一的知,是道德理性的價值自覺,它的意義不是認知的直述的,卻是價值的規範的。這表示意志的取向,自然能夠決定行為,引發行為。故知行合一是一分析命題:行的意思,分析地包含於知中。這與「道德判斷必然地涵蘊祈使語句因而引生行為」這一說法之為分析的,即由道德判斷可分析出祈使的行為,極相吻合。
以上是《道德之語言》的要旨。除此之外,該書還討論了很多道德的詞彙在我們日常生活的談話中的涵義;作者的分析精細而詳盡,提出很多我們意想不到的意見,對提高我們的分析思考的能力,也很有幫助。這書是赫爾的成名作,也是他的代表作。這也是現代西方哲學的名著,特別是分析哲學與語言分析方面,都要提到它。它不但是研究分析哲學、語言哲學、倫理學和邏輯方面的人所必須讀的好書,且對研究語言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人,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英美的大學和研究院,甚至香港、臺灣方面的,例如香港中文大學,都把它列為哲學與倫理學方面必讀的參考用書。
本書的作者赫爾是英國牛津大學的道德哲學教授,在英、美的分析哲學界極負盛名,也很有影響力。他是在分析的倫理學的研究中一個舉足輕重的人物。他寫了很多書和論文,主要都是有關分析的倫理學方面的。近年則關心應用或實用倫理學的問題。雖然他的專長在分析的倫理學的研究方面,他對西方哲學,如形而上學、知識論和邏輯,也有很好的學養。這可從他在《道德之語言》一書中對亞里斯多德、柏拉圖和康德等大哲的深刻的理解與評論中見到。
本書是對於這部名著的研究與翻譯,其方式是逐章逐節把內容要旨提舉出來,並加以評論。故本書可視為閱讀這本名著的入門參考資料。我們之所以作這樣的提要與評論,是由於這部書所談的問題,雖然重要,但亦有過於抽象之嫌。最初接觸這部書的讀者,可能不易看得懂。我們的提要與評論,對他們會有些用。全書分十二章,因而我們的內容提要與評論也分十二部分。以下是本文所據的《道德之語言》的本子:
R. M.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irst published 1952. Reprinted from corrected sheets of the first edition, 1961, 1972.
譯者對於赫爾的這本書,很早便接觸到,那是50多年前的事了。讀後索性把它譯出來,那時並沒有要出版成書的想法。後來想到這個翻譯,對於對哲學有興趣的青年朋友,會有些幫助,才要把它印行出來。由於譯者一向是研究佛學的,除了通曉英語外,也要學習多種語文,如梵文、藏文、日文、德文等,這讓自己沒有很多時間提升英語水平。因此把全書的譯文,委託韋漢傑博士比對原書校閱一下,才能放心出版。韋博士是美國的數學博士,英語自然比我好。他對譯文作了一些字面上的提議、修正,並未有涉及譯文的內容。在這裏我衷誠感謝韋博士的幫忙。最後譯文若有不精準的地方,責任理應由自己來負。
在這裏,我想強調一下:讀者在閱讀內文翻譯之先,在每一部分的每一章,先熟讀我所作的提要與評論,把握好其中所論及的問題,其中心意旨為何,再看譯文,這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從這些提要與評論,我們可以明瞭分析的倫理學的「分析性」。原書中有些語句或段落,顯得太過曲折,有些則是重複的話語,我都沒有翻譯。
最後,一點文字上的提醒:道德之語言即是道德的語言。說道德之語言似乎較為正宗,但有時了解為道德的語言則是比較易懂、流暢。書名中的「研究」,主要指每章開首所附出的對該章的提要與評論,以方便讀者。故這本書不純然是一翻譯,也有譯者的心力在裏頭。